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生育觀光悲喜劇──《如獲至寶》的代孕風波和啟示
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阿納恩德地區(Anand)婦產中心前的代孕婦女。(攝影/Hindustan Times via Getty Images/Vijayanand Gu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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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除夕,正當台灣人準備過春節的時刻,定居日本的名模林志玲透過社群媒體公開表示:「終於等到小天使誕生到我們家」,宣告自己正式成為人母。喜訊一出,湧入數十萬粉絲按讚,許多名人爭相祝賀,總統蔡英文Facebook小編亦留言恭喜;卻也有某位在求子路上花了不少金錢與精力的網紅發文,暗喻林志玲是找代理孕母。

在「生不如死」(出生率低於死亡率)、少子化已成國安危機,政府不斷擴大不孕症生育補助之際,誠如「志玲姊姊」友人所說:「不管是代理孕母還是自然產,還是像我剖腹產,都要祝福新生命的誕生,其他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寶寶降臨到志玲家。」該名網紅後來雖然道歉,她的發文卻也暗藏著女性對生育的自責與壓力,以及代理孕母的爭議性。

多年來,因種種生理或社會性因素,不少欲為人父母者想要尋求人工生殖代孕途徑;甚至,在同性婚姻合法後,許多的同志家庭也有意藉由代孕者的協助,撫育下一代。

例如,歌手張惠妹(阿妹)的經紀人陳鎮川在與交往多年的伴侶Darren辦理結婚登記後,透過合法代理孕母,於2021年在美國洛杉磯生下兒子「陳陳」。讀者收聽《報導者》Podcast《The Realstory》節目〈走進同志家長的內心劇場,他們在學校、婦產科、跟同溫層外遇見的事〉的專訪,聆聽陳鎮川娓娓道來他的心路歷程及初為人父的焦慮與喜悅,就可以發現透過代理孕母機制,確實實現了某些人夢寐以求的願望。

然而,是否開放代孕政策,在台灣社會爭議甚久,遲遲無法達成共識。自1985年誕生第一位試管嬰兒後,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公告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原則上禁止代孕,但經醫師證明無法正常生育者,可例外允許之。

俄國入侵,烏克蘭代孕產業再度引發關注

1996年政府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時,開始討論是否將代理孕母納入,卻爭論不斷。贊成者,尤其是不孕夫妻,因為可以完成生兒育女的願望,固然欣喜不已;但反對者亦從科學、倫理、法律與宗教等層面,紛紛提出質疑。經過各方論辯,最後決議將法案與代理孕母脫鉤並完成立法。因此,類似陳鎮川、Darren這樣的家庭或其他不孕夫妻想要生育子女,只能遠赴國外尋求協助。與台灣航空距離超過八千公里的烏克蘭,便是其中一個選項。

2022年2月間,在俄羅斯大軍壓境烏克蘭邊界之際,恐慌的除了該國民眾之外,更意外讓烏克蘭代理孕母產業的現狀曝光。許多「準爸媽」們擔心波及代理孕母腹中的小孩,紛紛要求代理孕母們離境。

俄羅斯正式入侵後,戰火連天,各國政府與民眾莫不為戰事祈禱,其中也包括眾多西歐、澳洲與中國等國家的不孕人士,期盼烏克蘭這個「歐洲子宮」、「代孕之都」和平早日到來。台灣的外貿協會在開戰後進行撤僑行動時,43位僑民中就包括4位剛由代理孕母產下、連身分證件都來不及辦理的新生兒。

撇開戰事的干擾,由於台灣法制並未肯認代理孕母,因此當國人在國外透過代理孕母生育而衍生爭議時,不僅不能獲得國家的協助:甚至,如因紛爭而鬧上法院時,即便代理孕母契約在該國是合法的,亦可能被台灣的法院宣告無效,因而得不償失,或人財兩失。

尋求外國代孕,在台灣可能衍生法律風險

司法實務上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曾Ο珊、呂Ο強夫妻與曾遠赴烏克蘭找代孕並喜獲龍鳳胎的吳Ο慧、林Ο昇夫妻簽訂合約書,約定由吳Ο慧等2人安排曾Ο珊夫妻至烏克蘭,再由吳Ο慧等2人接洽烏克蘭仲介,提供捐卵者資料讓曾Ο珊夫妻挑選後,由代理孕母出租子宮。後來因未能如願生育,曾Ο珊夫妻以該代理孕母契約涉及生殖細胞的買賣、居間,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吳Ο慧等2人從曾Ο珊夫妻取得的款項乃屬於不當得利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吳Ο慧等2人返還這些費用。

法院調查審理的結果,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判決曾Ο珊夫妻勝訴確定,吳Ο慧等2人應返還居間仲介代孕而從曾Ο珊夫妻取得的款項。而由於《人工生殖法》禁止居間介紹生殖細胞(含精子、卵子)營利,吳Ο慧等2人因涉犯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亦遭法院判刑確定。

法院判決吳Ο慧等2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主要理由是:

「生命價值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法規範及社會公序良俗應予保持之基本精神及目的。代理孕母契約就孕母提供生殖細胞及所生子女給付報酬之約定,使生殖細胞、子宮及懷孕生子行為得以金錢化,成為交易之標的,使人類之生命得以金錢予以衡量,悖於現今尊重生命及人性尊嚴之普遍社會通念之倫理道德標準,違反尊重生命之國家社會利益及公序良俗,基此,應認代理孕母契約並約定報酬之協議係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即屬無效。」

另一起原告蔡女,她沒有結婚打算,想要擁有混血寶寶,在花下數百萬元安排烏克蘭代理孕母,請弟弟幫忙捐精,並從烏克蘭成功帶回雙胞混血女娃後,本身已結婚並已生育子女的弟弟卻反悔,決定「自己擁有」這對雙胞胎,蔡女氣得提告求償。法院仍是以台灣尚未將代理孕母合法化為由,認定該契約無效,並判決蔡女敗訴確定。

台灣相關修法仍停留在一讀

由此可知,即便有數十個國家法制上已經開放代理孕母,甚至是允許商業性代孕,但因為台灣法律明文禁止,因此有代孕需求的民眾只能轉入地下化,或透過仲介尋求他國代孕者的協助。縱使如願生育,不僅需要花費鉅資,而且冒著極大的法律風險,缺乏任何的法制保障。

有鑑於此,吳秉叡、邱議瑩等24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法,打算透過《人工生殖法》對代孕行為直接進行規範。雖然修法草案已於2020年5月間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但迄今尚未完成立法。與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歷程對照,在社會已討論數十年的代理孕母政策,同樣沒有被長期擱置的道理。這說明代理孕母合法化與否,其實完全繫諸政治人物是否勇於承擔。

事實上,2004年召開的「代理孕母公民會議」早就作成「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結論,而且多年前所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有59%的台灣民眾支持代孕生產,但亦可發現還有不少民眾有所疑慮。2021年在Netflix上映的印度電影《如獲至寶》(英語片名為《Mimi》,或譯為《代孕風波》),主題與代理孕母有關,我們在追劇的同時,可藉此來省思其利弊得失。

《如獲至寶》喜劇背後的現實

《如獲至寶》劇情描述一個來自印度北部拉賈斯坦邦的小鎮舞者米米(Mimi,Kriti Sanon飾),一心想往寶萊塢(Bollywood,印度孟買電影工業基地的別名)實現她的明星夢。Mimi為了籌錢前往孟買,在司機巴努(Bhanu,Pankaj Tripathi飾)的牽線及勸說下,以200萬盧比的報酬,答應成為一對美國夫婦的代理孕母。

在人工生殖機構(醫院)的協助與監督下,雙方簽訂契約並成功懷孕。唯一的障礙是:未婚的米米如何對她的父母和整個社會隱藏自己懷孕的肚子,劇情在巧妙的安排下順利進行。就在嬰兒快要臨盆之際,事情卻在陰錯陽差下走向意外的發展。

當米米正沉醉在歡樂,幻想著因懷孕數個月而坐的「監牢」終將結束,可以安全「卸貨」,並拿到豐厚報酬而一償宿願時,卻乍聽託孕夫婦因肚中寶寶被檢測出健康出了問題,想要退出交易並拒絕接受孩子。此時此刻,米米該怎麼辦?她還沒結婚,尤其這孩子與她並沒有任何的血緣關係啊!她只能不顧原有的變裝與掩飾,拔腿在馬路上狂追,並四處搜尋有無腹中胎兒的原生(基因)父母的蹤跡,怎料事與願違!

當我看到這個現實社會可能發生的橋段時,坦白說自己不敢、也不忍再看下去,只好暫停追劇。因為米米的明星夢碎了,我無法想像她如何面對未來的人生!該選擇墮胎還是生下孩子?該如何面對家人認為她未婚懷孕而生子的質疑?她可以在保守、傳統、女性備受歧視的印度社會,獨自扶養一位身體有缺陷的孩子長大成人?

當然,在好奇心驅使下,電影仍得繼續看下去,並發現米米克服了萬難。她忍下一切,決定生下和她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白人小孩」拉傑順利誕生,並備受「爺爺」、「奶奶」、「母親」與村里鄰居呵護而成長時,拉傑基因的卵子與精子提供者又跑來印度,意欲爭奪拉傑的擁有權。正當雙方劍拔弩張,準備上法庭爭訟之際,導演卻以魔鏡般的手法,不僅細膩描繪拉傑的兩位「母親」的心路轉折,並讓這對美國夫婦做了雙贏又充滿智慧的決定,以致結局反轉。

正如我在〈達利特的命也是命!從《印度憲法第15條》到《白老虎》探討種姓歧視何時休〉一文中的說明,由於印度幅員遼闊,有些地方的印度人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看電影不是為了尋求精神共鳴,而是為了消磨時光,因而唯有誇張的劇情、動作和熱鬧的歌舞,才能吸引觀眾的注意。因此,《如獲至寶》不能免俗的,也安排了許多載歌載舞的劇情,並以印度教與穆斯林之間的文化衝突,設計了許多逗趣的橋段。

只是,在這些歡樂、逗趣的表象下,劇情探討的卻是充滿哲思、值得思辨的嚴肅課題。究竟我們該怎麼看待代理孕母政策?是該根本性地禁止代孕?允許非商業性代孕?還是商業性代孕亦可一併開放?奪取孩子性命是殺人罪,健康或基因有缺陷就可容許墮胎?除了《印度憲法第15條》與《白老虎》所呈現的種族歧視問題之外,「白皮膚崇拜」是否也彰顯出印度社會存在著膚色歧視(Colorism)現象?

印度「生育觀光」的盛行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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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獲至寶》裡,司機巴努(右)遊說米米(左)成為一對美國夫妻的代理孕母,卻一度遭「棄貨」,兩人決定同心協力面對。(圖片來源/Netflix《如獲至寶》官方網站)

這對美國夫妻為什麼會到印度尋找代理孕母?主要原因當然是價格低廉。以米米獲得200萬盧布報酬為例,用2022年3月匯率計算,約相當於新台幣70幾萬元,這幾乎等於一般印度婦女10年的收入;雖然孕母收取的報酬,僅占委託者所需負擔費用的一部分,整體費用仍遠低於前述美國與烏克蘭的代孕費用。基於這些原因,許多有代孕需求的夫妻前往印度尋求協助,而不少印度農村婦女亦因利之所趨,紛紛投入,因此有「生育觀光」(reproductive tourism)一詞的出現。

其次,則是因為印度法制的支持。2010年,陽明交通大學教授陳鋕雄、林志潔分別擔任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的《世界各國代孕生殖政策探討》報告指出,在2005年公布的《輔助生殖診所管理準則》(National Guidelines for Accreditation,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ART Clinics in India, 2005)制定之前,印度的人工輔助生殖診所提供的服務已非常著名,且幾乎是獨一無二的,卻沒有任何法規專門規範及監督生殖診所從事的商業醫療行為,因此產生許多爭議。

為了解決這種情況,印度政府特別訂定這份準則,以管理數量龐大的輔助生殖診所。在此規範下,印度不僅允許商業性質的代孕行為,委託者也不限於須有不孕困難,仲介單位甚至可合法廣告。與其他允許代孕生殖的國家相比,印度不僅提供商業化代孕生殖服務,委託者也自始享有親權,不用再經過收養程序。話雖如此,印度只允許借腹型代孕。

所謂「借腹型代孕」,指代理孕母單純提供子宮,不可使用自己捐贈的卵子進行代孕。這屬於「代孕類型」的限制,主要判斷標準是以代孕者是否有提供卵子而定,有提供者稱為「基因型」,無者稱為「借腹型」。前述陳鎮川的兒子「陳陳」是由Darren的精子與一位亞洲女子的卵結合後,再植入孕母所生,只能算是「借腹型」。基因型孕母由於有提供基因,生物關係上可認為是代孕子女的生母,此種型態的代孕有可能被當成販嬰者的倫理上爭議。

《如獲至寶》中的米米並未提供卵子(基因),也屬於「借腹型」。由於對人工生殖知識的缺乏,電影中巴努為了遊說米米代孕及東窗事發後向她的父母解釋,是用種甘蔗(需要種子、肥料與田地)來說明代理孕母的角色,以及為何能夠未婚生子,也算是一種妙喻。

禁止商業性代孕,各國代理孕母法規由寬轉嚴

至於「商業性代孕」與「非商業性代孕」的差別,是指代孕者除了懷孕的醫療費用、生活支出等外,是否可以領取報酬,以酬謝她的勞務付出。雖然吳秉叡、邱議瑩等24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法理由中所引用英國劍橋大學的研究指出,有超過90%的孕母的代孕動機是「希望幫助不孕夫妻」,以及懷孕帶來的快樂與自我實現;但在倫理上,商業性代孕被批評為使代孕者把子宮當成工具,形同出租器官,有違人性尊嚴,並可能造成高收入者剝削低收入階級的結果。

《如獲至寶》劇中美國夫妻為了找到健康的代理孕母,花了許多時間周遊印度各地,後來接到仲介者的電話時,仲介者口出的是「我們這邊有一些新的女孩(新貨),都很健康⋯⋯」等語,可見仲介者把代理孕母當作工廠,只想賺錢。而當巴努聽說仲介成功有50萬元盧布可以拿時,亦表示「50萬元盧布要我幫你生都可以,我會找到最佳『母馬』的」。這在在說明商業性代孕確實可能產生不少流弊。

依照各國就代理孕母的一般性規定來看,禁止商業性代孕是普遍的做法,而由寬轉嚴則是代理孕母法規發展的大體趨向。尤其像米米這種未曾生育過自己子女的未婚女性,說代孕目的是為了帶來的快樂與自我實現,顯然是欺騙社會。因此,吳秉叡、邱議瑩等24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版將代孕者限於成年女性、曾有生產子女的經驗、沒有罹患不適合生產的相關疾病,而且完成代孕生殖次數不得超過2次等,算是較為妥適的安排。

總之,代理孕母是否要法制化,涉及的是不同人性需求之間的衝突及其立場選擇,贊成與否均能言之成理。既然社會有此需求,而且赴國外尋求代孕已衍生不少爭議,務實的做法當然是立法明文規範。而為防止代理孕母的濫用,減少其弊病,增進其功能,立法設下嚴格條件並予以管制,讓代孕制度在實現某些人生殖權利的同時,降低甚至消弭物化女性的疑慮,或許是不得不然的作法。

隨著社會變遷,個人追求自我實現,「有子(女)萬事足」不再是每個人追求的人生目標;但只要期待生兒育女者,無不盼望得償所願,如同眾人爭相祝福「志玲姊姊」如願成為人母。當人工生殖技術早已成熟時,是否該立法支持因故無法如願生育的人,成為值得深思的課題。當然,「不必生下孩子,也能成為父母;不必擁有血緣關係,也能成為一家人」,這是《如獲至寶》帶給人們的最大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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