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從《非常律師禹英禑》,望進法律議題萬花筒和律師倫理三面困境
當一位患有自閉症類群障礙症的律師,遇上各式法律個案,她如何以「非常」視角與處世原則,一一拆解難題,又如何掙扎於律師倫理的三面困境?(圖片取自韓國ENA電視台官方IG:channel.en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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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非常律師禹英禑》劇透,請斟酌觀看)

韓國的律政劇已經是有口皆碑,從近年著重法官成長和處理案件時天秤左右為難的《漢摩拉比小姐》,到描寫檢警關係,並一步步揪出司法體制幕後黑手的《秘密森林》一、二季,以及展現人性本惡那一面的《少年法庭》,還有顯然司法人員哪有這麼帥的《黑道律師文森佐》,這些律政劇不僅扣緊了法律人的職業特性,以及在劇情中與個案的天人交戰,因加了一些戲劇化的效果而動人心弦。

當然,對筆者來說,普遍不會在追劇時選擇律政劇,一來避免職業病發作,邊看邊挑剔,二來是現實裡法庭上的故事往往比悲傷更悲傷,總希望不要有這麼多眼淚在日落的下班之後。不過《非常律師禹英禑》卻讓人不爭氣地點開,然後一集又一集地進入各種海豚、鯨魚的世界,包括虎鯨、藍鯨、座頭鯨、抹香鯨、印太江豚等目不暇給的生物大百科,以及看著禹律師從青澀的一角鯨慢慢茁壯、一路成長,並游向海洋。

如果只是單純菜鳥律師的成長,可能還不足以成為現象劇,禹律師的背景設定才是令人著迷。

當「非常」律師遇上(非)日常法律個案

演員演技令人折服,一位患有自閉症類群障礙症的律師,縱使以第一名成績畢業於韓國首爾大學,在職場剛開始時處處碰壁,而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的生活習性特徵(社交與情緒困擾、溝通缺損與重複的儀式化行為),也讓禹律師在案件處理上,無論是和客戶會談、法庭上辯論都顯得和一般律師格格不入,這樣的差異對比足夠讓人好奇心殺死一隻貓,之後會如何發展釣足觀眾胃口。

另外劇中不同的個案帶出的法律議題包羅萬象:光譜上從日常能遇到的案件,到司法實務工作者也覺得算是少見的個案;從三言兩語可以使觀眾心領神會,到牽涉高度技術用語,連法律人都覺得棘手的情況幾乎都有涵蓋。透過編劇的巧手,讓這些案件適當呈現,舉重若輕的手法,讓議題留在觀眾的心中。

尤其劇中並沒有將每一案的法院判決結果加以呈現,這反而讓人思考,如果我是劇中的法官,會如何決定?這正與筆者向來對律政劇的期待相符:所謂好的律政劇,不是給予答案,而是打開多方面思考的一扇窗。

細數劇中讓人有記憶亮點的,如房東太太是否造成房東先生死亡?腦溢血的原因實際上是來自於房東先生的疾病,而非房東太太的毆打行為,這是討論法律上談的因果關係該如何認定:在當事人自己疾病發作下,因果關係發生中斷,那死亡的結果就不能歸責給行為人。

場景轉到富商聯姻,因為富商女兒婚紗滑落引發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面對客戶不合理的天價要求,律師要如何想方設法找到突破的契機,帶著觀眾了解侵權行為分為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這是法律人初接觸法律,在大學一年級的民法課都要學會的基本題。

作為壓軸個案,劇中的大型網路零售商羅溫公司因駭客入侵造成客戶個資外洩,先是遭政府機關處以天價裁罰,羅溫公司不服該處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後,緊接著又是民事訴訟,另一間泰山事務所則代表廣大的用戶,以團體訴訟方式,對羅溫公司提起民事求償。

在行政訴訟中,討論了駭客入侵行為時點究竟是以侵入系統時就認定,還是要等到行為結束後才算?這會涉及到政府據以裁罰的法規適逢新舊法交替期間,法律效果的寬嚴有別,如同在我國《行政罰法》中也有明文
《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要從新、從有利原則一樣。
在民事訴訟中則又涉及了團體訴訟的議題,相對於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明訂這樣的訴訟類型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20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1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3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2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1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還有代表人危及公司時,召開臨時董事會予以解任,臨時董事會解任董事長是否合法?這議題也是方興未艾。琳瑯滿目的法律個案,編劇卻能說得頭頭是道,以戲劇作為法普媒介,絕對是傑出的一手。
有辯護人協助就夠了嗎?反思身心障礙者的「就審能力」

其中,讓人特別動容的是一起被告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的案件。這位患者被起訴殺害其兄長,但最後案情水落石出,實際上是被告知道兄長有尋短念頭並想救下自縊的兄長,而非對兄長做出攻擊的傷害行為。

每個人雖然都來自於上帝的巧手,卻是不一樣的煙火。雖然同樣是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但因為被告屬於障礙光譜中的中重度情形,所以禹律師一開始被指派協助時,在與他溝通上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只能努力用「Peng哈」
劇中被告是「企鵝朋秀(Pengsoo)」的愛好者,為投其所好,禹律師特別使用企鵝朋秀的打招呼方式,試圖引起被告共鳴。
打開溝通的橋梁。

隨著案件進行,不料引起被告父親大大的情緒反彈。這不是因為禹律師不具法律專業,而是同樣是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當被告只能重複吃著零食、唱著朋秀之歌,禹律師卻能對法條過目不忘、滿分通過律師考試,在首屈一指的大型法律事務所工作。相較於他們的孩子,禹律師彷彿是人生勝利組。劇中的台詞寫道「孩子是父母的成績單」,被告的父親覺得自己被搧了一記耳光,這樣的對比顯示出為人父母的辛酸跟錯誤的期待,憤怒的背後更可能藏著眼淚,養育這樣孩子的沒有終點和長夜漫漫。

值得進一步省思的是,當被告的身心障礙程度非常嚴重時,是不是只要有辯護人協助就代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如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而不用去考慮他們可能根本沒辦法進行審理程序?還是應該檢視其就審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這或許是在追劇外,可以延伸思考之處。
客戶至上,還是倫理與法規優先?掙扎於三種義務難題的律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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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常律師禹英禑》劇中,禹英禑(左)和新進律師同事,都會面臨到義務衝突所引發的內心糾葛。(圖片取自韓國ENA電視台官方IG:channel.ena.d)
在《非常律師禹英禑》劇中,禹英禑(左)和新進律師同事,都會面臨到義務衝突所引發的內心糾葛。(圖片取自韓國ENA電視台官方IG:channel.ena.d)

在描述禹律師的律師生涯成長過程,也透過不少案例帶出了律師倫理的核心,也就是保密義務、真實義務和忠實義務,在英文中甚至會用「perjury trilemma」(有翻譯為三難選擇)來加以形容。

保密義務很容易理解,在律師執業過程中,不免有很多時候會知悉當事人的祕密,這些可能是不會出現在法庭或檯面上的,這時律師必須守口如瓶。至於真實義務則是側重律師也具有公益性格,所以律師在訴訟上也負真實發現的義務;而忠實義務則指,因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自然得要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盡可能為當事人謀求最佳利益。

這三個義務個別看來都言之成理,但同時放在律師角色上就會顯得格格不入,甚至是互相衝突。

在劇中會看到禹律師往往在個案中出現掙扎與拉扯,例如在提款機的製造商案件中,雙方對於原創性部分各自舉證,其中禹律師在明知道自己的當事人所找的證人根本是虛偽證述下,卻仍讓這樣的證人坐上證人席,後來即便勝訴了,自己仍惴惴不安,面對對造在開庭後的質疑,也顯得手足無措。

在劇中的其他案件中,也不時看到律師因為這三種義務衝突所引發的內心糾葛。作為律師究竟要抓住怎樣的量尺?滿足客戶的要求才是最高指導原則?還是必須回應律師倫理或相關律師法規範的訴求?確實值得玩味。

叫好又叫座的《非常律師禹英禑》已經確定要籌備第二季,我們將跟著禹律師從五倒數到一
禹律師在劇中因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的設定,每次打開門、進到不同的空間(例如進入辦公室)之前,都會先完成從五倒數到一的小儀式。
,再次穿過旋轉門看到更多的社會議題,還有想必能認識更多種類的鯨豚,繼續悠遊在法律交織的海洋中。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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