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文化資產有許多類型,1970年代左右,國際上開始重視記取歷史教訓,呼籲並且保存一些難以面對、不愉快、違背人權、恐懼、瀕臨死亡、傷痛⋯⋯類型的文化遺產,例如以種族隔離進行屠殺的集中營、被強迫勞動的戰俘營、政治監獄,行「殖民」管控的監禁療養病院⋯⋯,這一類空間,沒有統一的詞彙來定義名稱,常見的形容是:暗黑遺產、負面文化遺產、困難遺產等等。我國在文化資產政策上亦受到國際影響,近年開始論述該如何保存這一類曾應是歷史傷痛的發生地,2016年政黨輪替之後,立法院在2017年立法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將「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入法。
不過,「不義遺址」在「不義」的認定是狹隘的,現階段局限在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目前這些地景、遺構在保存上,也因文資相關法令的缺陷,又缺乏「專法」執行,僅是宣示性質。
因此本文提出保存「不義遺址」在現行法規上的缺陷;舉出現狀問題,不義遺址目前不是「文化資產」中新的類型;即使是審定的不義遺址其場址的場所精神還是被地方政府公然破壞;及地方政府無心保存、阻撓具潛力的不義地景取得文化資產身分;最後描述以剛取得古蹟身分的安康接待室保存史荊棘路,再由以上述之案例做出結論,省思為何需要保存不義遺址。
保存「文化資產」,經常被認為是發揚正面歷史事蹟,是提升國家、城市、地方光榮感的方式。不過1970年代國際上的文化保存論述,開始出現一些新觀念的思想,新的論述是強調也要保存不是光榮感的歷史空間;包含過去國家、政治組織以暴力手段造成的悲傷、死亡、監禁的地景。
將「不光榮歷史」的空間,視為「文化資產」去保留,在大多數國家都曾遭遇到強烈的阻力。提出保存這一類「文化資產」,所遭遇的共同問題是必須打破長久禁忌,揭露某些政權企圖想掩飾的真相,通常在政權轉換、政黨輪替的當下才較有這樣契機。然而這一些場址與其他象徵光明、文明、藝術的文化遺產並不一樣,它是暗黑的,帶給人不舒服、甚至讓人窒息的感覺是不容否認的。另一方面這類地景也可能遭受刻意的破壞,地下遺跡被刻意剷除、滅跡,就連設立一個簡單的導覽識別系統都不容易。
保留與研究「不光榮歷史」的空間是困難的,對於加害者與其所屬政權而言,它們氣勢凌人打著「冠冕堂皇」、「正義」、「國家進步」、「大局為重」⋯⋯的理由,長期掩蓋以國家暴力迫害人民人權的事實,或是意圖合理化其行為。例如它們藉口進行國家暴力戕害人權的行為是為了杜絕內亂陰謀、防堵共產主義等等。它們對過去行為不願意說抱歉;常常以「撕裂族群」、「撩撥民眾情緒」、「意圖從中攫取的政治勢力板塊」等當理由,用來反對這類文資地景保存;以台灣為例,這些反對者甚至至今仍有強大政治影響力,其所屬政黨在地方縣市首長選舉脫穎而出。因此討論這一類傷痛地景,將其保存是有難度的。而這一類屬於傷痛的文化資產國際上雖沒有統一的名稱,但是大多被稱為「負面文化資產」、「困難遺產」⋯⋯。
何謂「負面文化資產」?2002年,日本社會學學者荻野昌弘針對19世紀以來因高度工業化與戰爭所出現的災難空間,提出負面遺產(Difficult/Negative heritage)的論述。他認為:負面文化遺產(負の歴史的遺産)是一樁歷史證據,記錄了災難與創傷系統化的「被」發生,更寫下極權政府無法規避責任的暴力罪行和人性的衰敗與陰暗,甚至成為一處見證著哀傷、痛苦、死亡、道德質變的殘酷空間(林潤華,2014)。
雪倫.麥當勞(Sharon MacDonald)提出了「困難遺產」(difficult heritage),他認為。困難遺產指的就是「當今認為有其意義,卻又難以讓當代社會產生正面、自我肯定和認同的過往歷史」(李政緯,2023)。
台灣在1987年解嚴,社會並沒有馬上出現倡議以文化資產的概念保留這類迫害人權的地景,這類地景在1990年代初期並不能吸引台灣學者進行研究。1997年囚禁政治犯而建綠洲山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遭遇法務部提出改為高度戒護監獄的興建案,曾經是政治受難者的柏陽、施明德等人提出捍衛綠洲山莊原貌構想,由時任立委的施明德在立法院質詢,此案雖獲得行政院「政策性」同意,但是次年(1998年)施明德指控獄方維護上便宜行事,犧牲真跡。也就是說,1980年代「綠洲山莊」的維護、修復並不是用「文化資產」的態度來看待,這類的修復也跟台灣大多數的古蹟、歷史建築不同。事實上「綠洲山莊」也直到2005年才取得「歷史建築」身分,成為台灣保存這類地景的首例。
2017年立法院立法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對於不義遺址定義為「威權統治時期,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辨識不義遺址,須具備三項必要條件:
一、時序為威權統治時期(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 二、覈實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真實性; 三是確認發生地之空間資訊;《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具體臚列不義遺址之概念如下:「1.鎮壓、強迫失蹤、法外處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2.透過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情治及其他體制系統,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人權行為之逮捕、拘禁、酷刑、強暴、偵訊、審理、裁定、判決、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感訓、槍決、埋葬及其他相關場所」。
用「不義遺址」來命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所描述的傷痛地景到底恰不恰當?我認為必須更嚴謹看待,因為民間所認為的「不義」是更廣義的,這樣的詞彙泛指「不合行為道德」,但是就國家或政權暴力所遺留下的地景分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定的「不義遺址」其實是狹義的,局限在二二八跟白色恐怖時期的「不義」,因此它排除了許多廣義的「不義地景」,例如類似像蘭嶼的核廢料處理場、花蓮慰安婦水源慰安所、日軍所設立的戰俘營、樂生療養院、浮浪者拘留所、審理西來庵事件的台南地方法院等等。
某種程度來說,台灣受日本殖民統治(1895~1945)的地景,即使具備殖民高壓特質,它們也不能是現在官方認定為「不義遺址」。甚至1980年威權體制落成的中正紀念堂這個緬懷威權統治者象徵的地景,其興建決策專斷、獨裁,發生部分捐款是「不樂之捐」,這樣事蹟也都可能無法使中正紀念堂符合「不義遺址」的認定。這些法條局限了「不義」的範圍,將某些具潛力的廣義不義地景排除,如強制遷移、文化壓抑等等,也就是「不義遺址」在定義,本身就是另一種「不義」,因為它排除了其他廣義不義地景成為國家承認「不義遺址」的可能性。
按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文化資產的定義:「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但是「不義遺址」目前並不是《文資法》規範中的文化資產當中的一個項目,當然就不是所謂的「法定文化資產」,不受《文資法》保護,遭遇到開發的破壞也就難以避免。
「不義遺址」當中的「遺址」兩字也是充滿疑義的。《文資法》所描述的「遺址」是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但是促轉會公告審定的「不義遺址」與「遺址」的認知是容易混淆的。
分析現有的「不義遺址」它的屬性是複雜的,有建築尚稱完好的,例如高雄鳳山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原高雄要塞司令部、原高雄火車站、新竹原旭橋⋯⋯;也有無任何遺構留存的原馬場町刑場、雲林虎尾原馬場⋯⋯,這些地景過去的確發生過「不義」事件,但是卻未必是文資界所認知的「遺址」。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在面對與處理「不義遺址」是缺乏勇氣的,這也可能跟缺乏「專法」中的配套措施,導致裹足不前。
現行「審定的不義遺址」是以公有者為原則。可是有些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地景現況是屬於私產,這些地景如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左營大街三樓)、徐厝、鹿窟菜廟⋯⋯即使已經有完整的調查,確定與白色恐怖事件有關,但是目前仍被排除在審定不義遺址的名單之外。
我們不可否認過去的確有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的地景,成為文化資產當中的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史蹟被保留,例如成為古蹟的中山堂、北門、原台北郵局、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等等,但是,這些地景之所以成為古蹟的理由皆與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無關,可見關注歷史上的不義,根本不是這些負責審議文資委員在乎的重點。刻意隱瞞這段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暗黑歷史的詮釋方式,等同否定文資場域的多元,這難道不是不義嗎?
又以1933年興建的原台北北警察署為例,這個建築在二戰後曾經歷台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進駐時期,此時期建築量體變更,增建南側及三樓部分,整體而言這棟建築在白色恐怖時期是疲勞訊問、毆打、棍刑、電刑的空間。此建築在1998年公告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但是文化局主導,歷時5年規劃設計及修復再利用工程卻是將加蓋的三樓已經打掉;由市府的古蹟公告可知,該建築在台北市政府文資會指定古蹟的理由是日治時期歷史價值,與「白色恐怖時期」歷史是無關,2021年促轉會固然以「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拘留所(刑警總隊)」名義成為審定的「不義遺址」,但是已經難以挽回三樓被拆除的事實,而這些不義的歷史資料也不會在國家文化資產網中被紀載。
而依照《文資法》登錄為「歷史建築」跟白色恐怖時期有關的地景是綠洲山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柯旗化故居、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原址等等。不過民國106年7月27日文資局將「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修改,將「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由可以被登錄的標準中刪除,這也造成台南文化局以為由,判定湯德章故居這類「記憶空間」不具歷史建築價值。
有「不義」特質「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的建築場域,不能登錄為「歷史建築」,是台灣文化資產史上的「不義」。
傷痛的歷史地景命名固然各有不同,無論是稱為「負面文化資產」、「困難遺產」、「暗黑遺產」等等,我認為它們被保存的共同點是強調對於人權迫害是「零容忍」,因此在管理維護這類場址,就必須尊重場所的身體體感與氛圍。文資審議在處理也是「不義遺址」空間就要特別注重歷史,而非以建築美學與藝術來評斷,但是台灣卻經常是背道而馳。
就場所感的維護,我認為台灣比起其他注重人權的國家落後。舉例來說,日前波蘭奧斯威辛集中營發生女遊客「擺拍網美照」變成了國際新聞,被批評為輕佻、行為過分。但是台灣政府又是怎樣對待已經被審定的「不義遺址」呢?
「原台北刑務所官舍」與「台北刑務所圍牆」不只是審定的「不義遺址」,也是台北市政府的法定文資,其中「不義遺址」部分是因為白色恐怖的歷史背景。可是北市府在柯市長任內將其OT發包,強調的是「華麗變身」可以「大賣」、「秒到京都」、可以穿和服拍網美照,還竄改歷史將其改名為「榕錦園區」。
另一方面,台北刑務所圍牆旁日前花上千萬考古試掘,在圍牆旁地底挖出長100多公尺的「尖底明溝」、監獄熏蒸室,這使得關押蔣渭水與白色恐怖政治犯昔日受難的空間更為明晰,但是北市府以蓋公宅工程為優先,不願意將出土部分啟動考古遺址的文資審議,其手法是要再花7,000多萬元,將水溝遺構全部挖掉,再重築一小段展示,確實令人匪夷所思。
缺乏歷史意識固然是全民問題,但是台北市文化局打著「文化」之名,卻是破壞歷史氛圍的兇手,柯市長時期北市的古蹟歷史建築委員會文資委員明明知道審議的刑務所遺構,是蘊藏於地下的,卻沒有用「考古遺址」的審議標準,他們是否在審議上「不義」?民眾未來若有足夠的歷史知識也會自有公評。
然而即便是《文化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文資法》1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但是中央文化部也無任何作為。公民悲嘆連向「不義遺址」的主管機關文化部提報的機會都沒有,人民在「不義遺址」的審訂過程是沒有文化權利,這也是廣泛的「不義」。
由於現階段的「不義遺址」僅是宣示性質,並無實質的保障防止歷史地景被消失,這也導致公民為何推動保存過程認為「不義遺址」必須有文化資產身分,或是另有專法來保護。
但是保存「不義遺址」遭遇的困境之一,是政府對「不義遺址」保存根本不友善。以南投縣政府為例,2018年埔里公所為了設置「埔里鎮長周義雄歡迎您」電子看板,將鋼樑直接打進經歷228事件的「烏牛欄橋」石碑,文化局僅宣稱遺跡破壞不可逆,但是不僅不願意以主管機關權責,主動將其排入文資審議程序,對於公民提報文化資產也以行政方式刁難,所以「烏牛欄橋」石碑當然就無法成為被保護的「文化資產」。
即使是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政黨,其所屬的縣市文化局對促轉會認定的潛力「不義遺址」未必友善。
例如桃園在鄭文燦擔任市長時期,鼎鼎大名的「徐厝」其所有權人之一就曾提出文化資產身分申請,桃園文化局本依照《文資法》第17條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然而局方卻以行政手法以《文資法》第14條做出「列冊追蹤」決議,至今也沒依照文化部規定於6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做出三項決議,這豈不是以行政怠惰手法企圖清除潛力「不義遺址」嗎?
再觀察促轉會對台灣在威權統治期間的研究,促轉會認為國家在文資處理上,選擇性遺忘白色恐怖的負面歷史。因此也曾經提出「記憶空間」的重要性,美麗島事件發生地、柯旗化故居、高雄的王沃與王石定故居、蘆洲李宅都是白色恐怖時期的「記憶空間」。
然而桃園陳振奇古厝也是類似白色恐怖時期的「記憶空間」,也是由所有權人之一,提出文化資產身分申請,但是鄭文燦市長任內的桃園文化局否定了「文化資產」價值,導致陳振奇古厝終究走向被拆除的命運。
政府阻撓具潛力的不義地景取得文化資產身分的案例尚有華山車站月台,甚至連具高知名度的安康接待室成為文化資產的路也是荊棘坎坷。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年5月解散,「不義遺址」相關業務移交給文化部,根據《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促轉會列出106處不義遺址潛力點中,共有64處尚待審定,而在已完成審定公告的42處不義遺址中,僅有17%列為文化資產。
問題是有許多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的地景因為缺乏「提報」、「申請」成為「不義遺址」的相關機制,成為所謂不在「不義遺址潛在點」名單上的潛在點。例如「草山御賓館」這個被北市府文化局強調是皇親國戚特權階級居住過或是使用過的建築,使用者曾有裕仁皇太子、蔣介石、孫科、孫科之子。不過北市文化局指定古蹟理由避而不談的是這個空間也是1955年白色恐怖「孫立人兵變案」的審訊空間,是典型不在「不義遺址潛在點」名單上的潛在點。
又如「白色恐怖時期的司法院」,其角色目前是缺乏被討論的,或許大多數人認為,白色恐怖戕害人權的應該是由國防部下轄的軍事法院造成,理論上與轄管一般法院的司法院似乎無關,但司法院是釋憲機關,以釋字129號解釋文跟釋字68號解釋文為例,這類「奉命釋法」戕害人權的事件就發生在司法院,也就是說威權時代的大法官是獨裁者的魁儡,司法院這機關難道不是曾經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侵害人權行為的相關場所嗎?但是司法院也不在「不義遺址潛在點」名單上。
近期國定古蹟司法院大樓以「古蹟修復」之名要恢復到日治時期原狀,未來司法院將在華山車站月台興建所謂的「新司法大樓」幾乎是難以阻擋的趨勢,然而「華山車站」是「不義遺址」潛力點,月台遺跡正是當時政治犯被遣送綠島的交通節點,爭議的是2000年台北市曾對華山車站進行文資審議,車站本體取得「歷史建築」身分,但是這個審議並沒有結束,當時邱如華委員已經指出華山月台具價值,必須用文化景觀方式來保存。郭瓊瑩委員也質疑是否要蓋新司法院大樓,此案12名委員通過。依法行政來說,必須續審文化景觀的部分,但是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卻以華山車站修復再利用的方式,讓月台遭遇到司法院興建大樓造成的拆除危機,消滅「不義遺址保存威權地景」不就在現今社會活活上演嗎?
保存「不義遺址」在台灣是一條荊棘路,「安康接待室」是少數幸運成功的案例。
安康接待室長期屬於調查局管理。在2009年之前,台灣社會對於安康接待室的資訊甚少,推測原因是政治受難者被蒙著眼睛送入至此拘禁、刑求,他們對於實際地點所知有限,也因此難以精確描述。
解嚴後安康接待室荒廢,2009年由於《蘋果日報》記者闖入,意外發現現場遺留50多罐人體器官標本,與數量龐大調查局遺留的白色恐怖檔案被棄置,事件震驚了當時社會,這個過去監禁刑求政治犯的場所才因此曝光,當時擔任立委的翁金珠、陳亭妃和林淑芬就呼籲審慎對待以古蹟方式保留。但是文化資產的主動審議啟動權利在地方政府,時任台北縣長周錫瑋與後繼的新北市市長朱立倫,其文化局都沒將此案排入審議,立委的建議等於狗吠火車。
2009年監察院雖然對調查局「安康接待室」的管理不當提出調查報告,事後也要求應該設專人看管,並加裝鐵門鐵窗及雙重鎖,或自動防竊盗警鈴或自動監(控)錄設備。但是新聞事件熱度過後,調查局就依舊我行我素,不把監察院放在眼裡。
促轉會成立後開始調查「不義遺址」,將「安康接待室」排名第1號。但是「不義遺址」並不是法定文化資產,缺乏保障,因此促轉會委託學者寫好文化資產申請表,希望調查局主動提出文化資產申請,不過調查局置之不理,態度宛如弗里茲.鮑爾(Fritz Bauer)形容的名言「皇帝已經離開,但滿朝的將軍、官員和法官卻都遺留下來」一樣充滿傲慢。
由於「安康接待室」狀況瀕危,調查局不願意接受促轉會建議主動申請文資身分,因此民間被迫採取「古蹟」提報,其結果就是必須面對冗長的程序,而新北市文化局的「不義」是民間舉證安康接待室屢屢遭受侵入、破壞,希望能採取「暫定古蹟」方式,新北市文化局最初都不予採納,文化部與促轉會派往參加文資會的相關人員,還接受新北市府說法提出暫緩將安康接待室列為指定古蹟。
因為媒體報導的關注,文化部2022年2月27日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對於民間提報安康接待室為文化資產一事,文化部表示「認同及支持」,隨後才順利進入審議程序,2022年12月29日正式取得古蹟身分。然而由2009年就知道價值,遲遲拖了13年才取得古蹟身分,這種遲來的正義到底是正義?還是也充滿不義?
對於大部分的台灣人而言,其實並不清楚為何要保留「不義遺址」?我個人認為這一部分是文資教育、不義遺址教育必須闡述清楚的。
我認為昔日權勢者以種種名義,甚至標榜「寧可錯殺百人,也不可放過一人」的迫害人權,對於受害的當事人與家屬、後代,甚至整個社會的影響是「有生之年」的。若我們對人權被侵害是「零容忍」,我們一定會感到心疼與憤怒,如果是這樣,當然要記取歷史教訓,留下這樣的地景,而非「船過水無痕」讓地景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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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Hou,〈不義地景與正義長弧〉,2021年12月
陳鈺馥,〈打開大法官解釋黑盒子!促轉會調閱9份解釋文揭黨國黑手〉,《自由時報》,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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