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禁藥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誔生後,運動禁藥的議題,正式走向一個新的階段:標準、檢測、確認,使下一階段的制裁成為可能。政治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利維坦》(Leviathan)中的著名提問:Quis iudicabit?如果不是我,那又是誰來決定?
WADA,以及各國國家運動禁藥防制機構(NADA),就是答案。
查察檢測運動禁藥,不可忽視的關鍵在於各國的NADA,台灣當然也有,名為「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Chinese Taipei Anti-Doping Agency, CTADA)。《國民體育法》第2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本條的授權,教育部訂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2條第1款清楚定義:
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National Anti-Doping Organization,即NADO),指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WADA)簽署遵行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orld Anti-Doping Code),辦理我國運動禁藥管制業務之民間捐助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非常清楚的國家介入設置,其他國家亦多如此;但國際奧會主席巴赫(Thomas Bach)深深不以為然,認為「將危害運動的自主性與特殊地位」。
NADA由各國設立,自然良莠不齊。在許多國家的配置中,NADA的董事會、執委會(以下只舉董事會)由來自政治、經濟與體育運動三方代表組成,再由董事會任命執行長、所轄各委員會、執行單位等。許多國家經驗顯示:NADA的董事們,常有根本反對──不是反對運動禁藥,而是反對嚴厲查禁防制運動禁藥的立場。理由很簡單:運動禁藥,連結著該國競技運動的「國際競爭力」,該國政治、經濟界菁英們,誰那麼容易大義滅親,力主應勇敢揭發祖國「國手們」的用藥醜聞呢?
2013年,德國柏林大學研究顯示,即便在西德,相較於運動禁藥惡名昭彰的東德,從某種歷史、社會學的觀點來看,1950年代至今,弔詭地,運動禁藥竟常被從倫理角度加以正當化,至少是社會經濟角度的動機,而且還獲得納稅人的大力支持。看似怪哉,其實其來有自。
一個常見的悲觀看法以為:只要在反運動禁藥的防制工作上,由政治與經濟領域的頭人們主導經費與管理事務,具有揮之不去的影響力,前景必然黯淡。使用運動禁藥,讓祖國運動員在某些項目上具有競爭力?踏上世界頂尖?這個政治及經濟上、姑且稱之競技運動政策上吧,產生的利益及誘惑力實在太強,讓運動場域的行動者們競折腰。
WADA運動禁藥管制者們,曾經在2007年被禁止入境中國,直至2008年夏季的北京奧運,才被施以「歡迎光臨」姿態,但大部分禁藥物質,竟在幾天後無法驗出,無能動搖競賽結果。這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從此,最大宗的、最嚴重的運動禁藥與不當方法之濫用,理應在最直接、短期效果的競技上「抓出」,搖身一變,淪為無能為力(檢測不出或無法檢測),反倒是訓練上長期使用與施打的藥物,成為防制重心。換言之,檢測工作經常脫離競技,而這個趨勢,無疑使控制運動禁藥的正當性,大打折扣。
不論如何,WADA提出的運動禁藥禁用清單(World Anti-Doping Cod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Prohibited List),已為絕大多數運動項目之各國單項運動協會所接受──當然,執行成效是另一回事。必須承認一個事實:昔日不少運動項目,要不根本不承認WADA規範,要不甚至數十年不做任何檢測。最明顯的,當然是美國四大職業運動:美式足球、冰上曲棍球、棒球與籃球,施打禁藥幾成普遍現象。
2003年爆發BALCO醜聞:美國舊金山一家公司BALCO(Bay Area Laboratory Co-Operative)灣區實驗室合作公司,被《舊金山紀事報》(San Francisco Chronicle)記者馬克.費納魯─瓦達(Mark Fainaru-Wada)和蘭斯.威廉斯(Lance Williams)揭露,其多年來──據信可能從1988年漢城(首爾)奧運會開始──就一直為包括美國與歐洲頂尖職業運動明星(最出名是大聯盟球星貝瑞.邦茲〔Barry Bonds〕)提供生長激素、合成代謝類固醇等藥物。
令人訝異但又不意外的是,這些頂尖運動明星不是偶爾施打禁藥,真實狀況是普遍使用,如同在自由車運動員中極常見的所謂血液興奮劑、違規增血/輸血(blood doping)──不論是點滴灌注紅血球細胞(RBC)、或使用紅血球生成素(EPO)。在這類運動項目,確實會檢測如古柯鹼、嗎啡及其衍化物等硬性藥物(hard drug),但同化類固醇卻不會。大家可觀察到一現象:競技運動涉及金錢利益愈大、使用運動禁藥誘因就愈大,職業自由車賽事、美國四大職業運動,就是顯例。
2013年美國職棒大聯盟爆發的所謂生源論抗老化中心(Biogenesis of America)醜聞,多位球星涉入,帶頭的是當時洋基隊三壘手A-Rod(Alexander Emmanuel Rodriguez),被禁賽211場最多,由標榜研究「生命延續」知名的該「抗老化中心」,提供人類生長激素以增強體能,引起世人關注。
回到前述NADA狀況,有些國家的運動禁藥防制機構,難以擺脫國家、政治或經濟利益的影響,是以遵循政治或經濟界的驅使,乃至於不敢忤逆單項運動協會的路線,就變成不少國家運動禁藥檢測機構、實驗室的命運。
一方面,不少實驗室認真地執行競賽與訓練的禁藥檢測;但另一方面,他們也非正式地,透過中間人,接收運動員私下寄送樣本,以便回覆客戶最關心的問題:下一場重要賽事,我是否會被檢測出陽性?國際上,檢測機構的專家們成為運動員的顧問,提供諮詢與協助,屢見不鮮。
1998年環法自由車賽爆發的Festina車隊醜聞,有法國與瑞士兩大巨星車手理查.維倫克(Richard Virenque)、亞歷克斯.祖勒(Alex Zülle)的Festina車隊,在輔助車上被發現存有大量禁藥,以紅血球生成素為主,檢察官發動對車隊住宿旅館的搜索,找出驚人數量的興奮劑,根本人人都插一腳,沒有人是局外人!
Festina事件帶給世界的最重要訊息是:運動禁藥的檢測根本無用,以及理應中立公正的國家檢測機構、實驗室,根本就是幫凶。
以2021年數據為例,當年德國運動贊助經費,約39億5,000萬歐元,折合新台幣1,427億元左右;同年德國NADA的預算與實際支出均為1,078萬歐元,折合新台幣3億8,950萬上下,占整體運動贊助總額的0.3%不到,而德國還被公認是世界運動禁藥防制成效卓著者。公平競爭、運動員健康,口號滿滿,禁藥查驗?不受重視可見一般。
WADA成立以降,始終難以逃避的問題是:眾人皆知濫用運動禁藥,卻無法證明;還有,某些檢測結果,無法得到官方認可。簡言之:無效。
1988年,還是我們的老朋友環法自由車──當年冠軍車手西班牙的佩德羅.德爾加多(Pedro Delgado),遭查出遮蔽劑丙磺舒(masking agent Probenecid),這個物質可增強血液中的青黴素及對氨醯水楊酸(PAS)濃度,簡言之,可掩蓋同化類固醇使用,要命的是,這個遮蔽劑丙磺舒,不在當年禁藥清單上,德爾加多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可繼續出賽,隔年獲得國際知名的環西自由車賽(Vuelta a España)冠軍。請注意,它只是不在當年環法自由車賽禁藥清單上,同年1月國際奧會就已將其列入清單內,只是環法主辦單位不加理會而已。
另一個著名例子:Bromantane,一種小分子藥物,激動劑,常用於治療非酒精性脂肪肝、慢性腎功能不全,一種合成的三環胺抗毒制劑的衍生物。在運動員身上發現?通常八九不離十,多拿來掩飾使用紅血球生成素。1996年美國亞特蘭大奧運會,有5位運動員檢測出Bromantane,直接被DQ(Disqualification,取消資格),但後來又撤銷、恢復參賽資格,官方宣布:關於其效果,還沒有足夠的事實證據。這起事件至今仍無人知道前後反覆的真正原因為何?我們只記得,1996年,紅血球生成素被認為「無法以任何檢測方法證明使用」。
頂尖運動員,毫無疑問,必須受NADA、WADA規範所限,根據禁藥清單,檢測陽性,制裁必不可免,理所當然。有趣的是,業餘運動員呢?
從法律觀點而言,如賽事主辦者明示接受並執行WADA規範,參賽者皆以書面表示接受(報名程序其實就是了),則與頂尖運動員無分軒輊:如檢測陽性,可請求返還受領之報酬、禁止參加未來特定賽事。理論上如此,不過現實上很難想像,業餘運動員很少有比賽報酬,主辦單位也不會大費周章進行檢測,再者,也不會成立刑事犯罪,一來不滿足詐欺構成要件,二來使用運動禁藥,該當「自我危害」,也不是犯罪。唯一例外是藥物法令,如大量持有或交易違禁藥品,包括拿來做運動禁藥,當然觸法。此時已非運動法上的運動自主問題,不是運動仲裁等機制能介入,而是適用所有人的藥品管制。嚇嚇業餘者說也會進行禁藥控制?其實至多只有威嚇預防作用。
2007年歐洲鐵人三項大賽(Ironman Europe, Quelle Challenge Roth 2007),在運動禁藥管制上,除了職業運動員外,竟然抽檢10位各分齡參賽者,出乎意料之外(或說許多人不驚訝),其中一人同化類固醇陽性反應。當屆參賽業餘愛好者,約2,500人,如抽樣精確率為十分之一,表示可能至少250名參賽者施打禁藥。專家不免感嘆:觀察鐵人三項一些「特徵」,如某些狂熱的業餘愛好者,非常勇於「投資自己」,身上行頭一個比一個耀眼,或許,連業餘者也抵擋不住運動禁藥的誘惑。
至於,運動禁藥與性別,到底是男女有別?還是其實差距不大?
雖然說,競技運動場域還是存在不少性別刻板印象,如予人陽剛、雄性感覺的舉重項目,競技運動界與社會上,普遍多聯繫至男性身上──相較於女性而言(或許台灣例外,我們的女性舉重選手實在太厲害)。然而,如觀察國際運動禁藥史,其實男女差距不大,無法說這是男性運動員獨有或以男性居多的問題,女性禁藥紀錄仍然斑斑可考。
比較有趣的是,即便男女有志一同,卻極少看到「女性運動員自己決定使用禁藥」,毋寧是「教練或其他長官命令決定者」較多,跟男性有明顯不同。不少退休後提出控訴的女性運動員表示,因畏懼嚴厲的批評,不敢忤逆「權威者」命令,甚至遭對方丟下「不聽話就不能擁有我的愛」,只能接受禁藥。男性則大不相同遭查獲者常承認,自己熱心蒐集資訊,努力取得禁藥,籌劃許久,念茲在茲。知名德國電信自由車隊Team Telekom(後易名T-Mobile),所屬車手拉爾夫.阿爾達格(Rolf Aldag),2000年德國公路賽冠軍,退休後擔任同一車隊經理,在2007年5月24日一場賽後記者會,大方承認自己在1995~1999年車手生涯「主動積極踴躍使用紅血球生成素」,看似向大眾致歉,卻似乎處之泰然,彷彿這在自由車界稀鬆平常。
回到文章篇頭:Quis iudicabit?誰來決定,如果不是我?──看來,有時還真的不是WADA、NADA,而是運動員與「長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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