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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男子羽球雙打奪金的「麟洋配」,因為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事實上,從具警員身分的知名球評石明謹遭到懲戒即可看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存在多重標準模糊空間,治本之道是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才能避免一再發生雙重標準。
在各界希望為「麟洋配」解套之前,應先探討最近的案例:長年在電視擔任球評的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暱稱左盃),因去年(2020)被檢舉違法兼職,經懲戒法院於今年7月21日判決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此案已凸顯《公務員服務法》的問題出在「提供長官濫權空間」、「規範簡陋落伍繁瑣」及「欠缺合理審查管制機制」。
關於左盃遭受懲戒的理由,可藉由以下的制度結構標準來整理脈絡: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清字第29號懲戒判決中指出,「石明謹於任職期間,未經服務機關許可違法兼職」,所違反的規定有二:
其一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其二是違反同法第14條之2第1項前段: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原因則是「自108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1,100元,迄至110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法院認為,左盃可以擔任NGO組織、而且有出席費的職務,但是左盃拿不出「經過服務機關許可」的證據,導致違法。
多數輿論認為,左盃是因為拿了「出席費」才受罰,實質不然。在兼職規範中,有沒有拿錢,和會不會被處罰並不具有絕對關連性。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可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加上「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無論是工作上或工作外的行為,皆可受懲戒處罰。
而銓敘部於民國88年12月28日(88)台法五字第1841054號函釋指出:「⋯⋯公務員如違反上開規定(公務員服務法),則得依同法第22條規定,由各機關依情節輕重逕予懲處,必要時,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審議;換言之,公務員是否違反該法及是否懲處,應由各機關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衡酌實情認定。⋯⋯」
觀察上述制度脈絡得知,法院可以審判有沒有懲戒的必要,銓敘部負責解釋哪些行為能做跟不能做,而公務員服務的機關則可以先做公務員違法與否、給予懲處的判斷(以左盃的案例來看,就是台北市政府及所屬警察局)。而左盃的判決,是法官檢閱銓敘部及台北市政府提供的資料後,判斷只要具備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就是「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這些觀感的依據,是由被懲戒者的機關台北市政府,和另一個只能不斷被動補充函釋決定的銓敘部決定的,並非真正的社會觀感。導致一個優秀的球評,卻被機關和懲戒法院認證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至此,我們觀察到這部《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規範洋洋灑灑,錯綜複雜,用刻意與社會通念保持距離的畸形邏輯運作,根本目的是讓上對下的組織階級關係深入到各種私人領域,讓長官的好惡勝過社會價值的判斷。
王齊麟與李洋,明明是運動員,是土地銀行球隊的隊員,又不是像石明謹一樣「經考試任用」的公務員,為什麼要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這個問題的發生依然來自於強調服從及控制導向的威權制度設計,並沒有隨著時代變遷而轉型之故。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亦即,被該法規範應該要有兩個要件:一個是「受有俸給」,另一個則是「身為軍人、文職人員和在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三類型人員之中。這套制度設計的背後理由,來自「食君之祿,忠君之事」、「爾俸爾祿,民膏民脂」,恰如其分地合於傳統中國官場倫理價值。
在封建時期,部分產業完全交由國家控制,以至於公營事業與公務機關界線不明,形成「到處都有政府管制,到處都需要官」的現象。《公務員服務法》於1939年制定時的背景,還處在中華民國建國初期的紛亂年代,將部分國家治理結構承襲清末的封建體制設計,是國民政府不得已的路徑依賴。
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後,台灣繼受傳統大中華管理制度思維,即便於1980年代前後開始順應世界潮流將公營事業逐漸公司化、民營化,仍難除封建時代陰影。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同法33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恰巧,土地銀行是100%由政府獨資,是扎扎實實的國營事業,因此,人員的進用與管理,就依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又依據該辦法第3條第2項:「各機構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然後,再加上《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凡經奉准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各機構,其人事管理,除適用《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外,均依本準則之規定。」
王齊麟和李洋是土地銀行球員,兩位球員在銀行列等達五職等以上,土地銀行正好也是實施用人費率薪給的機構,於是他們就這樣雙雙成為被制度認證的「金牌聖筊公務員」。明明沒有考過國家考試,也沒有想過要在政府內謀個一官半職,卻「意外」被納入《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內。
因此,麟洋配受到《公務員服務法》限制,如果當代言人且具有「幫忙推銷」的事實行為,可能將受到處罰。
各式各樣的新興產業發展,商業牟利模式改變,導致「經商」與「兼職」之概念時常重疊,不易區分,各種弔詭的函釋便開始層出不窮,這些不易發覺的行為地雷,累積到了2016年已經達到87種態樣之多,而且還在持續增加。例如公務員想增加業外收入,可以偶爾跑Uber Eats,不能當Uber司機;以街頭藝人表演換取報酬的行為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並不違反禁止經營商業規定等等。
制度的紛亂加上與社會價值背道而馳的判斷邏輯,使任何特殊舉動均會飽受蒙「因人設事」的質疑。例如台北市政府曾函文詢問銓敘部能否派公務員上節目領車馬費,得到「公務員如經常性被指派參加電視節目,是否影響本職業務之遂行或易引致社會觀感不佳等,應由各權責機關本於權責加以衡酌,尚不宜將負面影響歸責於該公務員」的答案。於是,派機要人員上節目宣傳施政被允許,選舉期間各地方政府首長出書打書也都不違反規定,基層警員當球評卻要被懲戒。
申言之,即使依循制度邏輯,「可以在下班後短期性的打工,讓麟洋配拍廣告的空間」;或是「由土銀派麟洋配去幫台酒代言,『奉派兼職』收入繳庫後用,獎金或加給讓選手能拿到代言收入」;還有另闢蹊徑的「企業聯盟方案」,不管怎麼做,都是為選手的代言行為蒙上陰影,拚得榮耀成績卻得飽受閒言閒語,對選手來說根本是種羞辱。
- 禁止長官「以私害公」,影響人事權
以美國制度為例,美國《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of 1978)強調功績制原則,並規定具有權力影響人事處置的管理者須禁止11項人事行為(日後增至13項),以充分保障公務員。其中之一是「禁止其他歧視(other discrimination: conduct not adversely affecting performance)」,私人行為若未影響公務員本身績效或他人工作表現,應受到保護,不以此行為遭受處罰。
- 分類管理、適度開放非勤務時間兼職
目前,公務員如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祕密消息而圖利,早可藉由回《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果擔心非職務上行為有利益衝突,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在2000年時公布施行,且於2017年也有大規模修正。顯而易見地,《公務員服務法》已經不具備有效防弊的功能,反而有助於整肅內部異議分子。還有,政府內的工作者看似都有公務員的外觀,但實際上的官階等級、待遇條件、責任輕重並非全部相同,應該有個別規範,而非一體適用。
以英國制度為例,政務官有政務官的管理法、考試及格的公務員有它的規範、屬於勞工身分的公務員也有自己的規範,依據不同的身分、地位和工作屬性,必要規範的再規範,沒必要規範的就鬆綁,方不至於彼此相害又總是被說因人設事。而在必須遵守的共同原則面,可嚴格限制不得於執行勤務時間經商兼職即可。
- 機關應與公務員「共同決定」合理兼職範圍
銓敘部隸屬於考試院,處於文官制度維護者的立場,而不容易設身處地理解各政府機關實際上的運作情形,導致弔詭的解釋事項層出不窮,多做多錯。在細部的行為限制面向,各機關最了解自身業務特性,故給予「秉權責衡情酌處」的空間是第一步,但更關鍵的應該是,對修訂或訂定有關公務員權利義務內部規定之前,讓公務員有參與之權利。
以德國為例,有關機關內秩序與公職人員行為之規範,需由機關長官與公務人員代表達成協議才能執行。是以,到底哪些職務外的兼職行為可以鬆綁,哪些不行,由機關與公務員「共同決定」合理兼職範圍,再將結果公告周知由社會檢驗,才是適切的作法。
普林斯頓高等研究所教授阿維賽.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所著的《有品社會》一書指出,「困擾我們的問題不是官僚機構是否令人生厭,而是他是否包含著羞辱人的成分」。
台灣現在的文官制度,用一元化的管理方式邏輯,針對特殊人物與特殊事件屢屢開啟例外,不但沒有顧及社會觀感,更有利於優勢地位者鞏固地位,彷彿戒嚴時期才會發生的事件,三不五時在政府內上演,正是對民主台灣的羞辱,更顯示制度的沒品。我們誠摯期待,台灣的文官體制能夠成功轉型為尊重人而非羞辱人的制度,要揮別晦暗過去持續前進,應速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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