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行政院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引發社會爭議,更被勞團批為「史上最爛勞基法修法」。對此,行政院則強調,7休1鬆綁、加班工時上限提高、輪班間隔縮短,這3項勞動條件都要經過「勞資會議」才會鬆綁,絕不會侵害勞工權益。
但根據現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方代表真的能與資方坐下來好好「溝通協商」嗎?
勞資會議的本意是促進勞資溝通對話,共同達成協議。
現行勞基法中,以下3項勞動條件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變形工時
- 延長工作時間
- 女性夜間工作
而這次的《勞基法》修法又將下列3項重要勞動條件都交給工會或勞資會議來決定:
- 鬆綁7休1
- 加班工時單月上限由46提高至54小時,3個月以138小時為限
- 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
全台140萬家企業中僅有7萬多家企業有召開勞資會議,涵蓋率僅4.96%。
因此對大多數的勞工來說,沒開過勞資會議是很正常的事。
而且,就算開了勞資會議,勞工也很難真的與資方溝通協商,因為可能發生這些事⋯⋯
- 假選舉、假代表
撇除未開勞資會議的公司,許多公司即使有開勞資會議也是「悄悄開」,如悄悄張貼選舉公告、由資方找來高階主管當勞方代表,或拿其他會議充作勞資會議,甚至直接偽造選舉或會議紀錄。
- 分散勞方 v.s. 團結資方
北市產總總幹事陳淑綸表示,由於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多是僅在會議上碰面,加上大公司可能在各地有不同分公司,即使真的選出有心為勞方發聲的勞方代表,也可能因勞方彼此不認識而僅能代表個別勞工的心聲,變成「由分散的勞方對抗團結的資方」,勞方不易主張權利。
- 對勞方的保護不足
勞資會議辦法中沒有保護勞方免於秋後算帳的機制,勞方代表可能因擔憂工作不保而不敢爭取自身權益。
有心改變的勞方代表即使歷經千辛萬苦進入勞資會議,並成功表達意見,卻也很可能不被採納。
- 決議採共識決,規定不明
勞資會議辦法中僅訂「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不過並沒有明訂會議中如何協商、如何達成共識,給了主導會議的資方許多操作的空間,極難做成有利勞方的結論。
- 資方容易技術性杯葛
嘉基工會理事長趙麟宇就說,在嘉基工會成立前,勞工代表曾在勞資會議上提案旁聽醫院董事會,了解年終獎金決定機制,該場勞資會議中雖通過該決議,但隨後卻被資方以「有資方先行離席,未達法定開會人數」否決,最終促成勞工決定自組工會。
儘管《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明訂「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或「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不過由於目前勞資會議只訂在實施辦法中,法律位階極低,也沒訂下相關罰則,因此資方即使不再開會,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此外,須送至地方勞動局備查的更是只有勞資會議代表名冊,連會議紀錄都沒有。
- 已作成的決議不須再問過工會
2014年,家樂福工會主張家樂福不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不過家樂福公司強調2001年已開過勞資會議,並在當時獲得過半勞方的同意,因此工會訴求無效。
由於勞動部曾作過相關函釋,指出若勞資會議沒有訂立期限即代表「永久有效」,即便後來企業組成工會,該決議也不需要重新問過工會,儘管勞資會議辦法上明訂不滿會議決議可提復議,但在現行勞資會議由資方掌握的狀況下根本難上加難。
- 工會無法透過勞資會議復議
嘉義基督教醫院過去也曾利用勞資會議通過「四週變形工時案」,儘管工會成立後,直接由工會代表出席勞資會議,要求資方重新決議變形工時同意案,資方卻一再否決提案,導致工會至今仍無法透過勞資會議重新檢視變形工時案。
此次《勞基法》修法將3項重要勞動條件都交給工會或勞資會議來決定:
- 鬆綁7休1
- 加班工時單月上限由46提高至54小時,三個月以138小時為限
- 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
這3項放寬被勞團批為「史上最爛勞基法修正案」,但行政院強調,這3項勞動條件都要經過「勞資會議」才會鬆綁,絕不會侵害勞工權益。
立委林淑芬認為,在全國企業/產業工會組織率僅有7.3%的狀況下,大部分企業的勞資會議還是必須靠個別的勞工和資方談判,勞資會議根本是「架空勞基法」,已讓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蕩然無存。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教授李健鴻也說,現行的勞資會議辦法極難保護勞工權益,要落實勞資會議,必須先完成法制化,並將其位階設於工會之後,避免公司繞過工會直接要求個別勞工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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