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警戒下的照護危機

案件篇

求救訊號被凍結的照顧者,何以走向10年不斷的長照弒親悲劇
(情境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曾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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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長期照顧心力交瘁下,手刃至親的悲劇這幾年來不斷在台灣重複上演,即便2017年長照2.0上路,據統計相關案件仍有增無減,從2009年每年1件逐年攀升到2018年20件,而從去年至今的COVID-19疫情下,也已發生數起照顧者殺害被照顧者的案件(2020年2月新店老父悶死腦性麻痺次女、9月台北長庚醫院男子悶死中風臥床妻、12月台南婦人刺死臥床丈夫、2021年6月新竹縣孫子砍死失智祖母、7月苗栗母子雙亡)。

《報導者》嘗試跳脫個案的不幸,從第一線與相關事件碰撞的專業者觀點,挖掘長照悲劇背後的結構性問題,並透過探勘司法院公開判決書,全面盤點過去15年來相關事件的具體輪廓,為下一階段從各個層面正視「照顧者」需求與支持網絡建立基礎。

次女仍像是襁褓中的孩子,不會說話也不會走路,但如果問她問題,是的話,她就笑,不是,就吐舌頭,家人們以此方式與她溝通。

除了躺在床上,就只能依賴父母臂膀。早上起來擦完臉,母親買來早點、父親餵食完後,她張開雙眼面朝天花板,聽著收音機,到了晚上才看電視,睡前再擦一次身體。清潔很重要,夏天每天一次,到了冬天則是2、3天一次,雙親一起幫忙洗澡。

50年來,就這樣度過每一天。

自從母親8、9年前開完刀,難以拿重物,照顧的責任更大地落在父親身上。每天要替換4、5次尿布,跟餵食一樣,時不時會被她抓或打或掐到,這時候父親大多只能和長女討論她今天可能狀況不好,要怎麼調整照顧方式。

下午換完尿布的時候,父親總會抱她,輕拍背部,讓她不要卡痰,尤其生氣或病痛時,更需要抱著,讓她舒緩下來,有時候抱一抱,兩人就這麼睡著。

父親很愛她,與母親都認為這是自己的女兒,他人無法周全照顧,未曾考慮將重度腦性麻痺的她送往外在機構或委請外傭看護。每日吃飯、洗澡、清潔、翻身,全部親力親為。日復一日的生活,被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猝然打斷。

那一天,世界衛生組織(WHO)祕書長譚德塞(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宣布將COVID-19疫情的全球風險級別,由「高」調至「非常高」,台灣則爆發首次院內感染,累積39例確診。女兒已牙痛數日,未能因止痛藥而緩解,家人考量因平日服用多量的鎮靜劑,可能難以麻醉拔牙,且當下疫情渾沌未明、人人自危,打消送醫就診的念頭。

那一天,新店的老舊公寓內,同住一房的父親在全職照顧的壓力下,長期處於失眠、焦慮、憂鬱的狀態,再度聽聞她的呻吟,瞬間動念解脫她的痛苦,用自己的方式。

「我用棉被蓋住陳○萍不讓她呼吸,因為陳○萍患有先天性腦麻症,生活近50年都躺在床上,需有人照顧,我不忍心看她這麼痛苦,就結束她生命,殺害陳○萍是我一人所為,我知道這是有罪的⋯⋯」

親手悶死次女後,他服用50、60顆安眠藥自殺,隔天清晨被妻子發現送醫急救,數日後清醒,他對上前詢問的員警自首坦承犯行。

半世紀的照顧重負,被國家社福制度完全遺忘

「大家都為人子女、為人父母,我第一次看到這個案子時就在想,50年了,他們一家人自己照顧這個小孩,完全沒有委外,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是否完全沒有假期可言?我在法庭問家屬:『你們有沒有一起出去旅遊過?』才得知更多卷證資料裡沒有的東西,」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說。

他在去年(2020)中擔任此案(新店老父悶死腦麻女兒)一審的審判長,後來在判決書裡寫下「被告和陳曾○○為了照顧陳○萍,這40、50年來沒有機會出去旅遊,他們幾乎也沒有什麼社交」等語,就是在唯一一次開庭中,聽見長女所道出的細節。

在由現場照片、相驗解剖報告、警巡、偵查證述交織而成的犯罪事實背後,難以被看見的是,一個平凡家庭默默負上照顧子女的義務,終至被整個社會所遺忘。直到COVID-19疫情浮現,未知的焦慮成為壓垮照顧者最後一根稻草,使得每年社會新聞標題裡都會出現的「長照悲歌」,增添另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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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陳家的悲劇案例,審判者嘗試在個案的罪責與家庭的不幸之外,指出結構性的問題。(情境圖,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
透過陳家的悲劇案例,審判者嘗試在個案的罪責與家庭的不幸之外,指出結構性的問題。(情境圖,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

林孟皇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陳老先生與妻子的照顧歷程,和國家所承諾與保障的社會福利制度幾乎是兩條不相干的平行線,長達半世紀的時間裡,未曾有從政府到民間單位的社工踏進這個家的門後,看見隨時在崩潰臨界點徘徊的照顧者真實景況。

政府單位除了寄信通知無語言與行為能力的次女去上課,就是每年申請的微薄補助金與國民年金,即便申請輔具,也因她的狀況太嚴重而派不上用場,「放棄了有可能靠其他的方式讓她好一些些的可能性」,長女在法庭證詞中描述道。

判決書中具體提及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25條,強調身心障礙者有權享有高標準的健康與復健服務,以及從1980年就在台灣公布施行,40年來經過10餘次修正與增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至3項、第18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明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委由專業團隊評估身障者及其家庭需求,轉介相關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身為陳○萍照顧者的被告及其家人,在她生前均未能熟稔政府提供的相關社會福利措施,政府亦未適時轉介相關福利與制度,給予照顧者支持、訓練、研習或訪視等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的服務,使被告及其家人長期、獨自負擔居家照顧陳○萍的責任及壓力,且在陳曾○○因身體○○疾病而無力負擔照顧責任後,更僅能由年逾○○歲、身心狀態均有不適的被告承擔主要照顧者的責任,使被告長期承受照顧的困境及累積身心壓力。」

這份今年初公開的判決書在量刑理由如此寫著。

照顧殺人能緩刑嗎?法官首次呼籲總統特赦

「我那時就跟他(被告)的長女講:你們這一家子的不幸已經發生了,司法就是針對個案審判,功能有限,可不可以回去把你們的遭遇寫下來?讓我們透過判決呈現,讓社會大眾知道,對這樣的家庭應該要有哪些關懷與照顧,」林孟皇說。

透過陳家人在家庭照顧現場的實際經驗,以及法扶律師協助整理出的制度性匱缺,審判者嘗試在個案的罪責與家庭的不幸之外,指出結構性的問題,在於擘劃社會福利政策的政府失職。

「即使本案的檢察官,也意識到個案特殊,希望給予緩刑
暫時不用執行刑罰,只要在緩刑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
的機會,可是台灣法律規定得比較嚴苛,2年以下才能緩刑,此案減到最低,也不可能給到2年以下,」林孟皇強調,由於委由馬偕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
鑑定發現陳父原本未有自殺想法,犯案主要原因是次女因腦性麻痺長期臥床加上牙痛無法緩解而想要結束次女的痛苦,所以先殺害次女然後自殺,將其行為定義為「慈悲殺孩」(filicide):父母基於孩子可能有身心障礙或其他疾病而受苦,基於解脫孩童的痛苦而殺人,然而此一樣態與精神疾病診斷無關。
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仍有相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此並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無罪或減刑條件,法官只能按照《刑法》第62條的「自首」以及《刑法》第59條的「其情可憫」來減刑,以殺人罪最低刑度10年,減刑兩次,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未來二、三審若是定讞,這位老父親仍要入監服刑。

「法律真的有時而窮,」林孟皇感嘆,「法官還是必須依法審判,不能因為看他很可憐,就用《刑法》19條減到2年以下,考慮司法功能的局限,我們可以做的,是請總統善用他的特赦權,或請檢察官考慮是否不要執行刑罰。」

這份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呼籲總統特赦
判決書結尾寫道:被告如此的疼愛陳○萍,卻又親手終結她的生命,想必他在未來的人生歲月裡,將始終受到「良心監牢」的禁錮,是否有再對他執行徒刑,於監所內施以教化矯正的必要,容有再行審酌的餘地。檢察官於執行時,應一併注意被告是否有因高齡或身體狀況不適宜執行的情形;如被告不符合前述監獄行刑法所定拒絕收監的要件,享有赦免裁量權限的總統,亦宜考慮發布特赦令,以適當緩合本件徒刑宣告與刑罰執行所生苛酷的情形,併此敘明。
的判決書背後,是林孟皇懸在胸口10年的大石:
「多年前有一位老先生照顧失智症的太太到後來,把螺絲起子釘進她的頭部,在法院審判的時候,他說想一起死,『為什麼不判我死刑?』那個案例我印象很深刻,後來還沒執行刑期,他就死在看守所內。」
「錯的是國家及社會」:10年前王老頭殺妻案震撼社會
這起發生在2010年底的案件,首次開啟林孟皇對於照顧者殺人議題的關注。於部落格上自稱「王老頭」的83歲退休工程師王敬熙,寫下〈王老頭夫婦決定要安樂死〉一文後不到一個月,抱著罹患巴金森氏症,又因摔倒導致臗骨骨折後不良於行的妻子至窗前,讓服下安眠藥後昏睡的她迎著最後一道陽光,按著彼此2 、30年前曾互有的承諾──若對方已無自理生活能力時,了結其生命
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寫道:以鐵鎚敲擊綠色螺絲起子之方式,將綠色螺絲起子由被害人之前額中央偏右處釘入其顱內,至綠色螺絲起子9公分長之金屬部分均沒入顱內為止,並加以攪動,造成被害人腦質破壞併腦室出血,因神經性休克死亡。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林孟皇即以此案以及其他處境堪憐但仍會被司法體系起訴並論罪的案例,反思我們國家的刑事追訴政策,「是不是有罪就要處罰?」並以日本與德國為例,指出檢察官可以視情況緩起訴,即使是殺人罪,「但是台灣的緩起訴適用範圍,限制在最輕本刑3年以下,殺人罪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不得緩起訴,」林孟皇解釋。

王老頭殺妻案在當年引發全國熱議,不只因為犯案者是耄耋之年的長者,親手殺了照顧多年、感情良好的髮妻,且從向警局自首到法庭審理的過程中,他都一反一般刑事案件被告的低調沉默,總是以凌厲的眼神直視抱著同情或困惑審視著他的媒體、法官與民眾,大聲疾呼:「自己沒有犯錯,錯的是國家及社會,因為我國文化水準落後,沒有安樂死的制度,必須讓病人痛苦逝去,過於殘忍。」

他以一己行為喚起社會討論安樂死,希望迅速立法使安樂死合法的呼聲,並不被當時審理的法院採納;更因為在犯案前沒有詢問被害人意願,未尊重其生命價值,犯案手段甚為殘忍,「並無任何顯可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僅能因《刑法》第18條滿80歲以及自首而酌減,一審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3個月後,等不到二審判決,王敬熙就於羈押期間病逝

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家庭照護現場被「凍結」的求救訊號

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陳正芬,也是當年深受此案震撼、埋藏在內心不可或忘的人之一。曾經擔任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簡稱家總)理事長的她,多年來持續關注照顧者殺人事件,在自己的專業領域找到連結與實踐契機,目前正在進行一項科技部的研究案(尚未結案發表),是國內首度系統性分析過去10年間照顧悲劇事件的發生脈絡。

「做這研究,跟我10年前看王老先生案子有關,當年就非常想到獄中去訪談他,但坦白說,我那時只是一個研究新手,還沒準備好,也不知道該用什麼途徑或方法進去。但我沒放棄,一直觀察,這幾年照顧悲劇是一直上升的,」陳正芬表示。據家總統計,自2011年來造成死亡的照顧悲劇報導從2件逐步增加至2017年11件,在2018年倍增至20件。

她和助理除了透過法院判決書以及歷年來的新聞報導,還克服重重研究倫理上的限制
根據「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之標準,易受傷害受試者/研究對象包含: (1)未成年人、受刑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 (2)其他缺乏自主能力或自願性受到限制者 (例如:經濟貧困、教育不足、醫 療緊急狀況沒有充分時間思考者、或無法治癒的致命性疾病者等) 。 (3)因身份或職務關係之易受傷害者,例如:學生、下屬、軍方人士等。 (4)遊民、難民、災民。 (5)其他。 試驗主持人依據研究所涉及受試者/研究對象及風險利益程度,需提供相當具體的保護措施。易受傷害受試者/研究對象參與之研究,原則上不宜簡易審查,需要由審查委員進行「一般審查」。 以受刑人為受試者/研究對象之研究,須確認: (1)受刑人亦有同等接受研究用藥及其他治療的機會。 (2)納入研究時,應不受脅迫而為自願加入。 (3)研究設計及結果是否可能使受試者/研究對象遭受歧視或其他傷害。 (4)需考量受刑人是否因參與研究而可能得到或損失任何利益,其程度不足以影響受刑人參與試驗之決定,例如:一般生活狀況、醫療照護、食物品質、生活設施及在獄中賺錢的機會等。 (5)需確認受刑人是否會因為參加研究而列入假釋之考量條件,每位受刑人均 被清楚告知參與研究不會影響其假釋權利。 (6)研究涉及的風險與非受刑人願意承擔的風險相當。 (7)監獄內招募受試者/研究對象的程序對所有受刑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且不受監獄機關或其他受刑人的任意干涉。 (8)資料係以受試者/研究對象族群能了解的語言來呈現。 (9)追蹤檢查或照護要有充分的準備,須考量個別受刑人刑期之長短而做好相關準備,並告知參與研究者相關事實。
,進到監所訪談相關案件的受刑人,但更多的是已因自殺無法為自己講話的照顧者,以及出獄或緩刑因素接觸不到,只能靠著滾雪球的方式,訪談當初事發的照顧機構。

「在研讀這些刑事案件資料以及旁聽法院開庭的過程中,我們最大的困境是,審判只會針對犯案當下的地點、時間、兇器、意圖、精神狀況等等,可是對於整個事件是『去脈絡』的,他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我們透過此研究想倡議的是,讓『照顧者』的角色被看見,」陳正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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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持續關注照顧者殺人事件的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陳正芬。(攝影/陳曉威)
多年來持續關注照顧者殺人事件的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陳正芬。(攝影/陳曉威)

針對犯罪者(照顧者)與被害者(照顧接受者)、照顧關係與案發資訊,儘管有初步的量化數據,但是陳正芬發現,照顧者的輪廓仍是模糊的,原因在於從案發前的求救訊號到案發後的審判過程,「主體」的聲音出不來。

無論照顧者是配偶或子女,在相關的案件中可以發現的共通性是,會跳進那個家庭照顧現場,「是在保護其他人,讓其他人可以去履行社會職責(工作),可是他自己不見得適合照顧工作,然後受傷了或曾試圖對抗,可是出不來,別人都覺得你(照顧者)是可被替代的,拋出的求救訊號,力道也不會大到讓人覺得要正視的程度,這個人就在照顧者角色『凍結』了。」

當進入司法審判之後,這些曾經的照顧者瞬間成為馴服於體制的犯罪者,更是發不出聲音。

「當事人大多認為自己是有罪的,加上家屬道歉求情,法官也會選擇用減刑的方式讓他認罪,在那個權力關係裡,照顧者覺得就是要盡他的責任:『我有罪,我服刑』,他沒有覺得需要衝撞,然後司法的回應也是:『OK,你有罪,然後其情可憫』,整件事就中止在司法的框架裡,沒有機會跳出來,讓更多人得以看見,他們(照顧者)也是受害者、也是需要被討論的一個人。」

陳正芬說,目前的照顧者殺人案件大多像在走一個歷程,缺乏指標性案件的契機,在法庭內外形成不同觀點的矛盾與爭議,進而引發制度性的改變,就如同當年的鄧如雯殺夫案,開啟《家庭暴力防治法》。

「王老先生本來可以是一個指標性案例,他是一個會站出來替自己說話、有勇氣訴求的人,可是後來死在看守所,之後就沒有了,」她強調。

孤立的照顧者需求,亟需國家資源更主動銜接

陳正芬曾經嘗試協助某司法個案,被照顧者在3年之間頻繁進出醫院,照顧者簽了70幾次出院同意書,但從醫院到相關單位,沒有一方給予其能夠舒緩負荷的支持服務資訊,凸顯長期照顧在出院準備服務的斷裂。

「醫院端沒看到出院準備有這麼大的銜接漏洞,沒有告訴他(照顧者)有權利得到支持服務,我即使想開記者會抨擊,當事人子女都會跟我說:『醫院已經顧得夠好,我們不想要指責醫院』,如果在這過程中有任何人不只看到照顧接受者,去看到照顧者負荷或困境的時候,會不會就可以改變?」陳正芬問道。

這樣的案例具體而微反應在許多照顧悲劇之中:當事人瞬間從一個配偶、子女、媳婦的身分轉換成一個照顧者,在孤立無援之中累積照顧壓力,只要發生一點動態變化,超過負荷之後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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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芬的研究室牆上貼著一張多年前的長照研討會海報,上頭的標語寫道:「一個人,怎麼能夠?」(攝影/陳曉威)
陳正芬的研究室牆上貼著一張多年前的長照研討會海報,上頭的標語寫道:「一個人,怎麼能夠?」(攝影/陳曉威)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信宏歷年來協助多件照顧者殺人案件,在這些案例中發現被告往往不是法律上唯一應該要撫養照顧的義務人,但實際上,這樣壓力卻單獨的落在他們身上:

「當他們情緒崩潰導致觸犯刑事責任的時候,國家只有單純的處罰行為人,以單親母親來說,那個不負責任的父親好像也沒事;以老老照顧為例,有能力的青壯年子女沒照顧,發生案件後子女好像也沒事;媳婦照顧公公崩潰了,發生憾事,真正應該負起責任的兒子,可能也沒事。」

如同陳正芬的觀察,當家人撤守,獨留沒經驗/不適合/超過負荷的主要照顧者在現場,國家資源主動介入有需求的家庭更形重要,但總是一再漏接。「這些個案普遍都牽涉到長期醫療,按照我們長照制度設計,從醫院銜接到居家照顧的時候,社政或醫療單位應該有義務告知這些家庭國家有什麼資源,或追蹤他們有沒有利用到長照資源。但在我承辦的5、6件個案中,沒有一件有國家資源真正介入去關心或支援,制度都有,但沒辦法達到神經末梢,他們也不知道有這些資源,如果能有一些喘息機會,或許就能避免玉石俱焚的悲劇,」周信宏強調。

長照2.0為例,儘管近年來政府不斷透過各種管道宣傳從長照四包錢1966專線等資源,但根據衛福部統計處最近一次老人狀況調查中的《主要家庭照顧者調查報告》,高達78.25%的照顧者過去12個月內「沒有」使用過長期照顧服務,而超過半數照顧者(51.39%)沒有可以輪替照顧的人,且年齡愈高,有輪替者比率愈低。

國人平均照顧年數7.8年、每日平均照顧時數11.06小時的長期、高密度照顧生活中,眾多設想良好的方案與資源,對無數隱蔽在角落,默默扛起照顧職責的人,無異是咫尺天涯,直到又一個不堪重負的照顧者犯案,才漸次浮現冰山一角輪廓。

照顧關係、資源、精神狀態⋯⋯分析歷年照顧者殺人案件輪廓與社會課題
為了解台灣這些年來不間斷發生的照顧悲劇的實際樣貌,《報導者》透過司法院公開判決書,比對歷年相關事件的新聞報導,以2005年台灣從政策面初次浮現「長期照顧
2004年4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7次會議,為因應人口加速 老化,需求長期照顧人口增多,決議成立「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 並在每次的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會議報告執行情形。2005年5月24 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第2次委員會決議,為利業務整合,有關照顧管理中心之名稱,統一定名為「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同時受此一定名影響,台灣對於「長期照護」或「長期照顧」 的說法,也漸趨於「長期照顧」名稱。
資料來源:王卓聖、鄭讚源(民101)。臺灣長期照顧制度之發展脈絡及借鑒-歷史制度論。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社會科學學報,19期,090~125。
」概念為起始點,逐一盤點、分析直到2020年,共25起案件,描繪出初步輪廓。

【2005~2020年照護殺人案件分析表格】

經過逐一過濾、分析歷年來25起案件中發現:

  1. 照顧關係:加害者以兒子及配偶居多(各8名),其餘為父母5名、媳婦2名、哥哥2名,加害人性別大多數為男性(18名),超過半數(15名)欲與被照顧者同死而自殺未遂;被害者無論年齡層與病因,大多處於長期臥床狀態。
  2. 社會角色:主要呈現兩種樣態,約半數(14名)是因年齡與疾病未進入勞動市場,而退居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包括65歲以上年長者(7名)、確診之嚴重精神病人(4名)、身障者(3名);另一類則是同時必須兼顧工作、履行各種社會職責的青壯年(11名)。
  3. 外在資源:4成(10件)犯案原因跟經濟壓力有關,超過半數(14件)沒有使用任何照顧服務(包括外籍看護、居服員、安養機構等),而獨力承擔照顧職責。
  4. 精神狀態:除了少數個案為確診慢性精神病人,普遍都因長期照顧壓力下出現憂鬱傾向,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少數因精神障礙獲得減刑(3件),其中只有1件以《刑法》第19條第1項判決無罪,意謂著大多數照顧者都是在有意識下殺害被照顧者。
  5. 刑期差異:隨著個案情形不同並沒有完全一致的標準,但法官大都認為「情堪憫恕」,以《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而相關案件加害人也大多選擇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的減刑條件,因此判決多落在殺人罪的最低刑度10年以下。 唯二免刑案例,一件如上述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另一件是在被害人有明確表明意願的前提下,一同自殺而加害人獨活,符合刑法第275條中的「謀為同死」。 超過15年以上的重刑較罕見,但其中有一件一審無罪,二審卻被重判15年,巨大落差的關鍵在於一審認為其精神疾病影響犯行,二審認定不受精神疾病影響,因此要負刑責,以殺人罪來判;唯一一件無期徒刑,主要是因法院認為被告因沉迷賭博導致經濟不堪負荷,將母兄由安養機構接回家不提供食物,使其餓死,惡性重大,且殺害尊親屬加重其刑

綜觀15年來有判決紀錄的這些照顧者殺人案,會發現在事件發生之前,他們都只是尋常平凡人,沒有前科甚至無家暴紀錄,除少數例外,與被照顧者之間大多感情甚篤,是有孝心的子女、盡責的兄長與父母、鶼鰈情深的伴侶⋯⋯咬緊牙關付上全部心力,終至心力交瘁,為求「解脫」──相關案件判決書中出現頻率最高的詞語,以最原始的方式奪去至親性命。

每一起判決的背後,都深刻反映著一但步入照顧生涯後的重重困境:經濟的壓力、睡眠與健康的剝奪、孤立的社會處境、面對眼前持續衰敗生命的無望感⋯⋯在台灣即將於4年後(2025)年步入「超高齡社會」的時刻,人人都將有機會成為「照顧者」的角色,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下一起照顧悲劇事件,已不僅是個人或家庭的責任。長久以來當政策關注焦點集中在「照顧接受者」的服務需求之後,如何更完善的建立「照顧者」支持網絡與求助管道,以及培養照顧者自覺與旁人請求支援的敏感度,已經刻不容緩

2005~2020年照護者殺人案件取樣方法說明

先以過往長照殺人新聞事件中的當事人姓名作為關鍵字,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此外也以「家暴殺人」、「謀為同死」、「加工自殺」、「殺害尊親屬」、「照顧壓力」等關鍵字在同檢索系統搜尋,分別檢視判決內容,加上廣泛訪談相關案件律師並參考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以兩個指標作為篩選標準:

  1. 加害者為被害者的主要照顧者;
  2. 犯案主因是不堪長期照顧壓力,或為了解脫被害者痛苦,排除因金錢糾紛等個別因素。

此一統計的必然局限:為求事實與資訊客觀中立,只針對有完整調查證據並經過法院裁判的案例,其他因當事人自殺身亡而未進入司法程序、判決書不公開或仍在審理中尚未判刑之案例,皆無法成為分析樣本。少數幾起未公開判決書,但案情與判決經媒體披露之案件,仍納入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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