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書摘
本文為《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第九章書摘,經時報文化授權刊登,文章標題與文內小標經《報導者》編輯改寫。
公共電視「青春發言人」是國內首度針對青少年量身打造,和青少年觀眾討論新聞時事、社會議題的電視節目。〈What the 法?〉是「青春發言人」邀請網路新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製作的單元。有感於近年來引發網路熱議的「恐龍判決」,此系列深入探討其中隱含的社會價值和偏見,以充滿趣味的網路語言貼近青少年生活,刺激觀眾用不同角度思考生活大小事。本書集結〈What the 法?〉單元內容,每章從一個案件出發,從爭議的議題思考法律問題,並從法律概念反思議題。
事件主角 真真、阿文 事件時間 2014年9月22日 上午6:57 事件地點 台北市松山區某巷子交叉口 事件概要 22歲的真真,發現男友阿文有點「恐怖」。阿文不斷以死亡威脅想要分手的真真。在他倆前往日本旅遊試圖挽救感情的期間,阿文仍懷疑真真劈腿,且偷拍性愛影片威脅真真,甚至疑似向真真透露殺機。 「說到做到」的阿文,最後留給真真的,是頭部、頸胸部及手腳至少47刀。
阿文與真真於2014年7月結識,兩人很快並墜入愛河。但是,真真在交往期間發現阿文對她有極大的控制欲,偷看手機、日記本,翻閱發票的時間、地點和金額藉此推測真真的行蹤,常常懷疑真真是不是對他不忠,常常疑神疑鬼。日子久了,真真也意識到雙方個性不適合,再加上相處細節的壓迫和不舒服。於是,真真被阿文的愛逼迫得喘不過氣,想要結束這段感情。
感情降到冰點的倆人,還是決定一起去日本旅遊,想對這段關係做出最後的掙扎,希望可以藉由出遊,找回當初相識、相戀的感覺。但是,不想發生性行為的真真,不但在他們下榻的住宿處被阿文性侵,甚至被偷拍裸照。
從日本回國之後,倆人正式分手告終,但是阿文對真真還是難分捨。當阿文知道真真和他分手一個禮拜之後,就連續幾天跟異性出去約會。痛苦與氣憤的他,不懂自己這麼努力付出,為何仍受到如此對待,更添愛恨交雜的情緒。
兩人分手之後,阿文開始對真真進行約兩週的跟蹤、騷擾、侵入住處及恐嚇。阿文對真真說:「還記得手機裡的裸照嗎?跟我做愛,我就把裸照刪除。」
「為什麼你要讓我這麼害怕」、「你想毀掉我嗎」、「在日本都想殺人了」⋯⋯兩人的對話紀錄,以及那天晚上阿文在超市買的刀,再加上事發前一天的訣別書:「一命償一命」、「想回到過去,這次不會再分開。阿文&真真絕筆」。如此多的線索,是否透露暗藏的殺機?
早上4點驚醒的阿文,難以平復心情,背上包包,裡面裝著超市買的刀,前往真真上班都會走的那條路。那天,有路人看到一位男子在親吻一個躺在地上的女子,而女子的身上都是血。
根據阿文的心理鑑定結果發現,其實阿文過往有家暴受害經驗,並且影響阿文與他人互動的依附關係。阿文的父親酒後會暴怒、體罰兒子以宣泄壓力,造成阿文某種程度的心理創傷,在心裡埋下「我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對我這樣」的疑影。阿文在成長的歷程中,經由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的方式,學習到父親衝動、暴怒,然後再後悔道歉的因應模式。
性暴力加害者其實有其犯罪循環路徑,當其感受到壓力的時候,會產生負面情緒,進而衍生出扭曲認知。在扭曲認知的發酵之下,性暴力加害者往往也會在這樣的情緒下產生預謀犯案的想法,若其負面情緒以及扭曲認知也未能及時得到抒發及解決,便很有可能犯案。
高院更一審法官也在判決書中提到,印度詩人泰戈爾所說的一句話:「愛不是占有,也不是被占有,愛只在愛中滿足」,法官認為從此案可以窺知,阿文內心誤把占有當成愛,且任由占有欲滋長,最後舖天蓋地吞噬阿文的理智,演變成殺死真真再自殘,造成感情無可挽回的局面,因此陪葬兩個家庭幸福的悲劇。
當然,縱使阿文加害成因部分來自其受害之經驗,但是加害者的加害理由及其背後成因,從來不是受害者權利爭取及受到保障的理由。在親密關係中,雙方因互動而衍生出擁有、控制並支配彼此的心態,我們應該時時反思以及檢視,是否發展出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強制性交罪、侵入住宅罪等罪,判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高院更一審認為阿文與被害家屬和解,減為15年徒刑;惟高院更二審表示,阿文是預謀殺人且過度殺戮,仍判無期徒刑(案件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一審的法官認為,阿文在犯案時,在辨識自己所犯下的違法行為,並沒有因為心理狀態或情緒等症狀造成明顯降低的情況,且阿文殺害真真的過程中,仍持續表示:「我這麼用生命愛妳,妳卻這樣對我,妳為什麼可以這樣騙我」等道德判斷的陳述。再者,阿文過去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下,導致阿文被診斷出有邊緣型及依賴型人格障礙特質,法官認為可以透過精神科或心理治療,尚能修正阿文的行為,不是沒有教化的可能性,因此將阿文監禁隔離以悔悟省思。
高院更一審法官則採信阿文稱殺害真真後確實一心尋死,也上網找自殺方法,並非用刀背砍自己。況且,阿文也與被害家屬和解,應減為15年徒刑。
高院更二審的法官卻認為,更一審並未進一步調查阿文砍傷自己時用的是刀背抑或是刀刃,著實不妥。而且,從證據資料顯示阿文是預謀殺人,縱使和解也無法彌補阿文過度殺戮的犯行。
A:阿文的人格障礙特質,以及與被害家屬和解的悔意,尚有教化可能性,應減刑。
B:阿文應該要為自己感情的偏差價值及過度殺戮的行為負責,應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及更一、二審的法官皆認為,阿文在訊問時坦承:「有像電影情節一樣用手去闔她眼睛,但沒有闔上,我怕她不瞑目,我就一直對她道歉」等等的陳述,表示阿文在犯案的時候意識清醒、記憶清晰,而且也具有道德判斷能力。因此,很難認為阿文是因為沒有辨識行為能力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因而獲無罪的可能。
阿文矢口否認是預謀要殺害真真。他表示當天只是想找真真講清楚後自殺,也稱自己上網找了自殺方法,砍了自己的頸動脈、手腕,他也提到不知道為何砍不死自己,轉而自殘身上其他部位,同時也否認他的告訴代理人曾說自己是用刀背砍的說法。
一審及更一審法官採信了阿文的說詞,認為阿文頭部、頸部、四肢確實有多處刀砍的縫針。
惟更二審的法官認為,透過兩人的對話紀錄以及阿文的訣別書,可以證明阿文顯露殺機,有殺害真真的預謀,並且依精神科鑑定證明,預謀殺人及自殺是可以並存的,殺人後自殺的預謀並不相衝突。
本章並非要探討殺人行為時精神鑑定或死刑的問題,而是要帶大家換個角度思考。本案看似是一件男女朋友間的情殺案,但是從殺人時間點回溯兩人之間的互動,可以發現男方在兩人分手之後,情緒崩潰伴隨的跟蹤、騷擾、侵入住宅及恐嚇,甚至於分手前就存在親密關係中的暴力。除了從自身省思親密關係暴力,法律能夠解決這類的問題嗎?
其實在本案發生後,也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第63條之一,也就是所謂的「恐怖情人條款」,簡言之,就是情侶間也可以透過申請保護令的方式阻止暴力。2018年及2019年內政部也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希望可以有效解決社會新聞上時有所聞的跟蹤、騷擾等案件。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一(恐怖情人條款):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律白話文】情侶間也可以使用申請保護令的方式阻止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法律白話文】沒有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他人,被勸阻後仍屢勸不聽,將被處以罰鍰。
本章的阿文與真真,曾是男女朋友且有過親密關係,因此雙方在分手後,被跟蹤騷擾、恐嚇的真真,就符合「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可以根據「恐怖情人條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據過去衛生福利部的立法理由認為,《家暴法》只規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導致未同居的伴侶之間,無法獲得相關人身安全保障。再者,經過調查後發現,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大多存在16歲至24歲的女性,因此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民事保護令的聲請與核發對象,擴大至「非家庭成員」。
白話一點來說,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不一定要是家庭成員,也不一定要同居,只要「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也可以根據《家暴法》第9條以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而法律中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就是「恐怖情人條款」所稱的「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不過,家暴法對於防制陌生人跟蹤騷擾的時效性及實際效益皆有不足的批評存在。
雖然增訂後的《家暴法》適用對象擴大至現有或曾有的男女朋友關係、同性戀戀人之間,但是對於不屬於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伴侶之間,被害人將無法求助於《家暴法》,而此種類型的被害人還可以獲得何種法律保護呢?
2017年就有另一件引起熱議的案件──是一起男大生追求女生不成持刀刺傷對方的案件。受害人從高中被該男大生搭訕,男大生被拒絕追求後,開始尾隨跟蹤受害人,受害人曾於事發前一個月到警局報案,但是雙方畢竟沒有前述「恐怖情人條款」的適用關係,無法透過「司法介入」,而且警方也沒有法令規範跟蹤騷擾的行為,可以立即做出相關處置及提供保護措施,最多僅能透過《社會秩序保護法》第89條,僅能對於勸阻不聽無正當理由的跟蹤騷擾處以罰緩。
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外,其實尚有《刑法》的恐嚇罪、強制罪關規定可以約束加害人行為,抑或是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約束(此種類型必須符合「具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但是,大部分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可能並不一定期待加害人被關、被抓或被罰錢,而是能夠立即阻止、停止這種「勾勾纏」的行為。因此,在第一時間若能透過「警察介入」,以提供被害人保護,應是較具有實際效益,也能夠防止更嚴重的行為與悲劇發生。
如果在親密關係中,已經有暴力事實發生,而且有可能再度發生,就可以聲請保護令。也因此,有暴力的發生,最好要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或去醫院驗傷,法官才能確認真的已經發生了暴力的情況。如果證據不足,很可能聲請會遭到法官駁回。
在實務上常見夫妻或情侶之間摩擦而吵架,或不小心發生的肢體衝突,受傷的一方就會跑去法院聲請保護令,但這種情況很可能會被認為只是偶發性的衝突,未必會反覆發生,而沒有具備聲請保護令的程度,法官可能會駁回聲請。
保護令依效力期間的長短和聲請方式,可分成3種: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除了「已發生」、「可能再發生」外,還要有「急迫危險的情況持續發生中」。例如,要是再不趕快核發保護令,受害者可能就會重傷或死亡的危險程度。緊急保護令會在4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就是短期、暫時性的保護令,法官通常以書面取代開庭審理;如果核發暫時保護令後,通常在1、2個月左右會再進行通常保護令的開庭審理;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不過在失效前,聲請人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最多不會超過2年;而在審理期間,法院可以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避免出現空窗期。
保護令可以向警察局、地方法院、或縣市政府的社會處/局聲請。在法院和社會處/局通常都會有社工,可以協助受害者的需求,而保護令的聲請是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的。
法院對保護令的聲請做出結果,不論是核發或駁回,都可以在10天內提起抗告,也就是再請法官重新判斷一次。
依照我國內政部統計,每年約發生4千到5千件跟蹤案,而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在2014年針對16至24歲女學生做調查,發現每8位就有1位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不是《家暴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可見跟蹤騷擾行為無法被現有的《家暴法》所規範,對青少年的安全保障不足。
在社會幾起社會注目的跟蹤騷擾事件發生後,內政部為防制糾纏行為,制定了「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2018年4月行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要求警察調查並處理糾纏行為、賦予法院核發防制令的權力,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行發生。但是警政單位擔憂如此將造成案件量過大,警察勤務無法負荷,排擠治安維護工作,因而對外宣布要求本法暫不推動。
- 糾纏行為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3條規定,必須是行為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為下列款項其中一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懼:
- 監視、觀察、跟蹤
- 盯梢、守候、尾隨
- 撥打無聲電話
- 要求約會
- 寄送物品
- 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
- 濫用個資代購貨物
為了明確規範本法所要防制的糾纏行為,並使人民清楚知悉或具體認知可罰行為的內容,將糾纏行為的類型明文規定。只要反覆或持續從事這類行為的其中一項或數項,就構成糾纏行為。例如,進行「跟蹤」與「撥打無聲電話」各一次,或「跟蹤」兩次以上都會構成糾纏行為。
- 警察命令
被害人要在明確「知道有糾纏行為」時開始2個月內報案,被害人通報有糾纏行為後,警察應該即時勸阻或制止正在進行糾纏行為的人,並進行調查。調查後,若認為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警告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防制令
行為人2年內還有其他糾纏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禁止行為人進行如監視、跟蹤、尾隨等各項騷擾行為。
- 刑事處罰
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制裁。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發現本草案為避免過度干預民眾生活,是採取「階段性介入」的方式,先由警察機關「裁罰」,如果行為人繼續糾纏行為,則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再違反防制令者,則有「刑責」。
本草案出爐後在各界引發討論,不過,最後這個草案成為2019年立法院會期的遺珠之憾,來不及三讀就胎死腹中。在2020年10月警政署又推出一部「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但是在糾纏行為的適用對象與前身「糾纏行為防制法」有很大的不同,亦被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發部主任王秋嵐批評適用對象過於狹窄。
例如,在「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中,將糾纏犯罪的對象限縮為必須是曾犯下性騷擾防治法等法之人,並且一年內再犯糾纏行為後才適用。與前身「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確訂定糾纏行為類型即有差距。
除此之外,「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第4條及第5條也規定,警察若得知有疑似行為人對同一個特定對象反覆或持續做出性騷擾行為,須即時制止其行為。警察為了保護被害人或防止危害發生,可以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並且查訪及告誡糾纏犯罪嫌疑人。此處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被害人在向警方報案後,警察就應該即時制止並調查的立法不同。
換言之,舊草案「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由於有被害人通報機制,一經被害人報案,警察即有即時制止並調查的義務。而在新草案「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較像是警察有制止及調查的權利,但是警察若認定該行為人不符合糾纏行為態樣則不用即時介入。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成為遺珠之憾,而後新版送審縱使不一定通過,也受到各界討論與批評,究竟如何在能夠立即停止跟蹤騷擾,以及不過度限制他人行為之間取得平衡是道難題。但是在法律尚未完善之前,除了法律必須跟進,大家對於親密關係與互動的理解也必須隨著時間翻新,在一起不等於相互擁有,學習如何接受或拒絕,練習失去及失望,也是情感關係開展與維持的必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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