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本文包含《蜘蛛人:無家日》、《蜘蛛人:離家日》劇透,請斟酌觀看。)
「無家日」的故事延續「離家日」的結局,蜘蛛人跟藉助全像投影技術和無人機假裝是超級英雄的神祕法師對抗後,成功阻止了神祕法師的詭計,但神祕法師在乖乖就範前,透過鏡頭把蜘蛛人的真實身分揭露出來,被拿掉蜘蛛人面具的彼得・帕克(Peter Parker),突然得面對排山倒海的鎂光燈,還有攝影機跟網路直播的緊迫盯人,高中生的他不再是「能力愈強,責任愈大」的蜘蛛人,而是突然手足無措的平凡人,面對著這世界的放大鏡,一身的超級能力也無用武之地。
在蜘蛛人身分被揭露後,彼得・帕克的生活完全失去原來的秩序,他只得硬著頭皮找上奇異博士幫忙,希望透過咒語的力量,讓世界上所有的人忘記蜘蛛人是彼得・帕克。他想擁有原來的私生活,好友和情人都能在他身邊,然後往大學生活前進,不過又想繼續藏住身分當起社區的好朋友蜘蛛人。
但奇異博士施展相關咒語時出了一些差錯,咒語不但沒有生效,反而造成了多重宇宙的裂縫,事情變得更不可收拾,可見要被忘記是多麼的不容易,弄巧成拙下,讓自己在意跟關心的人再度陷入險境;而奇異博士也不假辭色地指責彼得・帕克:你不能什麼都想要,一方面想要揚名立萬成為蜘蛛人,但另一方面又想保有自己天真的學生和交友圈,這不是辦家家酒般的兒戲,而是隨時會面對世上惡意的命懸一線。
要讓世人忘記,彼得・帕克靠的是奇異博士的咒語,這是漫威世界中充滿想像力的設定,那在現實世界中,有沒有可能有一個制度可以讓人能夠被遺忘?「被遺忘權」可能會是一個解答,不過實際上哪些內容可以被遺忘,可能不是三言兩語能說完。
當然,這不像過去紅極一時的《MIB星際戰警》(Men in Black),拿個紅色光源叫大家看過來、掃一下就全部移除記憶這麼神奇。
首先,被遺忘權發展於「凡走過必留下足跡」的網路世代,如果一件社會事件、新聞的當事人,對於曾經被報導過而留存在網路上的紀錄,隨著時間的經過或是日後事實的釐清,當事人要求不再被網路搜尋到(移除相關連結),可以想見的是,當相關的訊息都可以從網路上的搜尋引擎移除,網路上就不會再重現這類資訊,那些不想被提及的事情就能逐漸消失在人們的目光,如同網海中的橡皮擦一樣,這就是「被遺忘權」的發想。
「被遺忘權」不是天外飛來的權利,外國的月亮有時候比較圓,最初「被遺忘權」是從歐洲人權法院中慢慢累積而誕生,是源自於隱私權的保護,沒料到飄洋過海後,在台灣竟也毫無違和的落地生根。
如果要在我國司法實務找尋「被遺忘權」的身影,一開始是在國內曾發生的職棒簽賭案件中出現,案件的當事人希望能移除網路搜尋結果並對Google提起訴訟。
網際網路發達、和現代人幾乎是網路住民下,我們生活離不開網路及依附網路而生的搜尋引擎(業者),一方面搜尋引擎業者透過更好的整合、關鍵字去找到特定的個人資訊;但一方面就意味著個人的隱私、資訊都在網路上無所遁形,個人向搜尋引擎業者或蒐集、儲存及使用個人資料業者、網路服務業者,請求移除諸如姓名或特徵所搜尋之結果及連結,是順理成章的權利主張。
光是這樣還不夠,我國最高的法位階《憲法》中,也是有「被遺忘權」的立足之地。大法官早就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從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切入,並引伸權利保障的範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哪些對象揭露之決定權,並就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更正等權利,都可以是隱私權所派生出來的概念。「被遺忘權」之於我國法制,已經如呼吸般一樣自然。
不過「被遺忘權」在行使上可不是一翻兩瞪眼,既然「被遺忘權」是移除搜尋的結果或連結,那代表這些搜尋到連結字彙及搜尋結果,也是一種搜尋引擎業者所表現出來的言論形式,自然也會連結到《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而且搜尋結果是帶有濃厚的公益目的,對大眾而言,絕對是一種「知」的權利。
所以司法實務在衡量可否主張「被遺忘權」時,會去綜合判斷搜尋結果所連結內容之資訊目的、要求刪除事項是否和公共利益有關、公開資訊是否會造成危害,就如同司法對外所呈現的天秤意向,左邊和右邊的砝碼都得慢慢增加不同的考量因素,並在審判者的心中一槌定音,判斷出孰輕孰重。
另一個具有意義的討論,如果有人刻意濫用你的個人資料,讓你已經淡忘的過去,不斷出現在世人眼前時,又該怎麼辦?固然這不是目前法律上發展出「被遺忘權」的要件內容,但實際上卻也是討論一個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哪些資訊被利用,屬於資訊隱私權的範疇。透過法律的規定去預防個人資料被濫用,省得日後主張「被遺忘權」上花費的心力,這也能看作是「被遺忘權」的一種面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就是要去防範有人在不符合法律授權範圍內,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比想像中更廣泛,除了膝反射可以理解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以外,像是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還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算在內。
在司法實務上常見的,如把私人手機貼在大型LINE群組,或是將別人應徵的履歷內容直接貼在Facebook等網路論壇,甚至把別人犯罪紀錄放上網路公審等不一而足的情形。把他人的個人資料無端放到網路世界,立法者選擇了嚴峻的刑罰手段,去防止個人的資訊被濫用。
《蜘蛛人:無家日》的結尾,彼得・帕克終於重新彌補自己犯下的錯誤,當其歷經因為自己不成熟的選擇下,有這麼多人受到牽連與傷害,終於明白有些代價必須承受,而有些錯誤則是數不盡的悔恨。讓世人忘記自己,是背負起超級英雄責任下唯一的選擇,蛻變的彼得・帕克,有了沉澱與洗鍊的心境,也真正成為了觀影者心中那位橫跨近20個年頭,飛天遁地的蜘蛛人。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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