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以發布、販賣等為目的將他人臉部、身體、音訊之相片、影像等,違反對象意願的以可能誘發性慾或羞恥感的方式編輯、合成、加工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約新台幣118萬元)以下罰金。
- 若第一項規定中之編輯物、合成物、加工物或複製品進行發布、販賣、出租、或公開展示播映以及進行編輯等行為時無違反當事者意願、但事後違反當事者意願進行頒布等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以營利為目的,違反當事者意願於通訊網路違反第二項規定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韓國警方也在修法施行後成立「數位性犯罪特別調查本部」,光2020年就成功查獲包含N號房及相似的數位性犯罪案件2,807件;抓捕曾參與製作、傳播、持有、販售共3,575名嫌疑人;依照嚴重程度,最後被拘留有700多人。
但僅憑一次修法,韓國的性犯罪防制就完備了嗎?
當時修法方通過,韓國律師協會便發表聲明批判,修法不足解決Deepfake色情此類已散布全球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該法對於單純持有、收看或甚至購買人沒有相關罰則,對非法影片留存的境外網路營運商影像平台也無法可管。即使大量Deepfake的製作、散播者遭到逮捕,可能也無法預防N號房付費會員──據韓國警方估計共26萬名──成為第二個或第三個性剝削影片的製造者。
韓國律師協會會長李燦熙(音譯,이찬희)在聲明中指出:
「國會在《修正案》中僅將製作和散布Deepfake的行為列入處罰對象,而為了根除在Telegram及類似平台上發生的性剝削行為,僅靠事後處罰是不夠的。應該制定對性剝削影片製作者、傳播者、持有人進行個人資訊公開、保護管束、強制義務教育、佩戴電子裝置等規定。」
強調事後懲罰與僅罰製造散布者的立法不足外,李燦熙也表示:
「為了避免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有必要增加能要求對國內外網路營運商義務刪除受害者相關影片等先發制人、具實效的立法。」
而從韓國立法施行將近一年半的今天來看,上述聲明有著先見之明。儘管新法上路以後韓國政府確實偵破了大量的數位性犯罪案,但相關犯罪不但未被根除,反而以「熟人凌辱(지인능욕)」的形式繼續流竄。所謂「熟人凌辱」,指的是以生活圈熟知對象與性影像合成的犯罪形式。
從今年(2021)年初至5月,韓國便有超過94名嫌犯使用Deepfake合成朋友或名人之性影像遭逮捕,更令人吃驚的是,其中7成的犯罪者是未滿20歲的青少年,其餘也幾乎全為30歲以下年輕人。可見年輕族群對此類罪行的較可近性,與對犯行嚴重程度普遍的意識不足。
若不針對純粹的持有、觀看或購買行為進行管制或罰則,民眾很可能因一直沒意識到合成熟人性影像是嚴重的犯罪,而加入、散播、甚至成為下一個Deepfake影片的製作者。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由於Deepfake技術是利用個人圖像, 若是為了販賣獲得不法利益擅用他人屬個人資料之肖像,很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41條,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上述罪名除了屬於輕罪,也不是直接針對數位性暴力行為而設,只是由於Deepfake之數位性暴力行為符合其中部分刑法構成要件,而迂迴地處罰而已。因此台灣現行法在針對數位性犯罪被害人的性自主保護上存在立法漏洞,勢必有參考外國法修法的必要。
究竟應另立專法、或修法規範Deepfake數位性暴力行為,除了涉及立法技術的難度之外,或許應先釐清數位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麼。所謂「法益」就是法律規範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如殺人罪保護的是生命法益,竊盜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等等。在既有法律條文下,Deepfake侵害了個人法益中的名譽權(誹謗罪),以及社會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散播猥褻物品罪),但有無涉及侵害個人法益中的性自主權呢?
鑑於數位性暴力行為屬於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因此或可在《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增列相關規定,並參考韓國《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的立法模式,除了以是否符合當事人意願、加重罰則外,亦應做更細部的規定:諸如規定無論內容為真假、無論是否標注為偽造品、無論是使用Photoshop或Deepfake 等不同的技術,只要在未經他人許可情形下共享相關裸體或色情圖片、影片,都須負擔刑事責任。
- 下架機制:現行法下未成年人可以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要求業者下架,但這不適用年滿18歲的成年被害者,成年被害者必須等到「散布猥褻物品罪」有罪判決確定後,法官要求下架才可能。因此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下架機制,對象也包含成年被害者,以及追蹤平台的上傳者身分識別機制 ;
- 禁制令申請制度: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源,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禁制令,在影像外流及遭到大量複製前,以法令強制將其迅速刪除。
- 其他:當事人的身心治療、律師及諮商費,也得由相對人負擔相關費用,地方政府也必須負擔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業務,並提供當事人輔導及補助方案。
而針對持有Deepfake換臉後影片或付費成為群組會員者,法律上究竟要不要給予相應的制裁呢?讓我們再次以韓國舉例。
在韓國警方實際執法的過程中可以發現,Deepfake相關的熟人凌辱案逮捕到案者多為青少年、甚至未成年者。警方調查後也發現絕大多數青少年多是因「想獲得群組會員認可、好奇心、對犯行嚴重程度認知不足」等等原因而參與犯案。因此即便修法已屆一年半的今天,韓國警方在執法上依然以「犯罪預防」、「青少年事前性教育宣傳」、「成立兒少性犯罪調查專責部門」等為主要推動方向。
觀察現行法下,處罰持有者多係危害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的罪名,如持有槍械、毒品等,台灣是否須將持有Deepfake影片作相同處理,有深思的必要。此問題或許可從Deepfake數位性暴力行為所侵害法益高低程度,去做出權衡;若將購買者入罪,是否會造成會員成員眾多而打擊過廣,有違比例原則?也是日後立法待觀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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