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報導者》刊登《山頭上的掠奪:揭露全台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亂象》調查報導,揭露原住民保留地(簡稱原保地)以假人頭方式移轉給非原住民的一條龍手法。一個月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9月17日做出重大裁定:「非原住民以借名登記、簽訂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日後相關訴訟案件將統一見解,亦即宣告假人頭買賣手法全部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庭副發言人、大法庭成員鍾任賜接受專訪時指出,《報導者》這項報導發揮了「臨門一腳」,大法庭在評議此案時,每位法官手上都有這項報導做為重要參考。大法庭最後是從《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國際兩公約的高度,強調保障原住民「集體權」與「文化權」的重要性,並根據這項報導認定所有「一條龍」假人頭買賣手法都屬無效,以司法斬斷這些手法,「原住民是原保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人頭。」
政府設置原保地的目的,是在保障原住民生計,因此依法原保地只能轉賣給原住民,即使合法轉賣後也仍須依照原本的農林用地使用規定。但根據原住民委員會最新統計,全台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中,已經有超過1萬公頃遭到非原住民違規使用及非法占用,學者估計實際流失狀況更加嚴重。
《山頭上的掠奪:揭露全台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亂象》調查報導指出,從新北烏來、苗栗泰安等知名溫泉區,到新竹尖石、五峰等熱門露營區,許多原保地近年紛紛以各種假買賣手法移轉給非原住民,進行溫泉飯店、大型露營區等違反農林用地使用的大型開發,政府應正視原住民土地正義與文化存續問題。
然而,因規範原保地移轉的母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律位階太低,過去法院判決往往依據不同法律而出現合法、違法不同見解,使得假人頭買賣仍層出不窮。
最高法院民事庭副發言人鍾任賜向《報導者》表示:「我在高雄擔任庭長時,曾經有這樣的(原保地官司)裁判,當時意見就很多,法律上也有不同見解,當時就意識到這是問題。北上進入最高法院後,碰到類似案件時,便毫不猶豫地向大法庭提案。」尤其是他看到學者引用智利馬雅原住民的一段話「開車在自己的土地上,卻無家可歸」,更確定必須避免讓台灣原住民步上後塵。
鍾任賜說,他之所以選擇難度更高的「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因為原保地官司並非單一個案,類似案件同時就有三案需要併案討論,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很多法官都在等著這個案子的大法庭裁定結果。
大法庭成員總計有審判長、9個法官(代表各庭)、加上提案法官,合計11位,必須獲得過半數支持才能做出統一見解。一開始,當鍾任賜代表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提出此案的徵詢書時,最高法院多數庭都不贊成統一認定假人頭買賣違法,僅有極少數法官支持。
鍾任賜坦言,「那時真的非常孤獨,但既然選擇提案,就勇敢走下去。」
此案進入準備程序時,大法庭把併案的三個案子兩造律師都找來辯論,合計是六方律師。鍾任賜轉述當時律師們的意見,包括「如果借名登記合法,將使人頭合法化,放任結果將迅速消滅原保地」、「以借名登記不可架空憲法價值、立法選擇或行政裁量」、「基本國策是呈現憲法價值取向,屬於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可以限制基本權」,甚至有原住民律師提到「土地是文化的載體,原保地消失原住民族文化就滅亡」,他認為這些律師見解都相當精彩。
到了最重要的今年8月20日大法庭評議會,正巧是《山頭上的掠奪:揭露全台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亂象》調查報導在8月17日刊登後的第三天,鍾任賜特別請示民事大法庭審判長同意,將這項專題的每一篇報導(包括漫畫版圖文故事)都印給每位大法庭法官參考。他自己更在當天簡報的第二頁,就引述這項報導揭露的「一條龍」假人頭買賣手法,當場藉此說服其他法官:「其他機關不努力,那是他們的事,但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至少我們必須守住這條線,透過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斬斷一條龍手法』,讓原住民能在原保地上永續發展,這關乎到原住民族後代子孫的環境基本權利。」
「你們的報導描述實際現狀,確實發揮臨門一腳的效果。」
鍾任賜強調,原本評議會前他還在私下計算票數,當時氛圍完全沒有樂觀的本錢。但在他不斷說明不能單獨看原保地買賣的各項契約、必須整體以「一條龍」手法來認定原保地被實際移轉給非原住民後,評議結果出乎意料之外的順利,大法庭對於認定一條龍手法的假人頭買賣一律違法,已形成高度共識。
之後大法庭又開了兩次評議會,但只是對裁定文草案進行逐字逐句的檢視,最終在9月17日完成裁定,僅有一位法官留下部分不同意見書。
鍾任賜說,總計此案從提案到裁定,總計寫了16萬字,耗時22個月才完成,尤其是評議階段更是一場馬拉松,三場評議總共花了超過6個小時才完成裁定主文。
他認為,過去司法系統也在農地問題遭遇過類似狀況,當時司法機關的裁判有很多種結果,也有很多矛盾之處──原本僅有自耕農可以擁有農地,但當司法機關某種程度承認借名登記等人頭手法時,最後立法機關也全面失守,變成現在大量農地非農用的現況。「現在司法擁有大法庭裁定制度,理當有所作為」這也是此次能夠完成原保地案裁定的重要背景。
檢視已上網公告的大法庭裁定主文,把原保地問題拉高到《憲法》及國際兩公約層次。裁定文中首先強調《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架構裁定的憲法價值。
裁定主文接著指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以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禁止原保地轉移給非原住民,符合《原住民基本法》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的意旨。
根據上述法律架構,大法庭據此認定借名登記、買賣契約、抵押權等迂迴方式要達成將原保地轉移給非原住民,依《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應屬無效。
鍾任賜強調,大法庭是要以《憲法增修條文》、國際兩公約的堅實法律架構,來明確保障原住民的「集體權」與「文化權」。
對於大法庭做出假人頭買賣無效裁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中心主任林秉嶔認為,這項裁定以憲法價值,透過既有法規論述當媒介,再套用民法,這是對於原保地法律爭議少見的完整論述,大法庭裁定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見解,未來的交易態樣勢必受到影響。
林秉嶔認為,大法庭裁決出爐後,南投的法扶已經有原住民來諮詢,顯示影響已經出現;雖然法院已判決確定的是無法翻案,但正在訴訟中或有意提出訴訟的都有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司法確立原保地的憲法價值後,行政與立法怎麼接球,這是未來的重點。
不過,這項裁定仍無法解決所有問題。
林秉嶔指出,大法庭裁定出爐後,對於目前正在訴訟中的原保地案件,雙方可能會以「和解」的方式來避免走到最終判決。往好的方面想,原住民可以獲得一定的和解金,但失去原保地仍是事實,非原住民違法取得原保地的現況仍將持續。
此外,未來非原住民覬覦原保地時,可能手法會更精緻化,例如讓原住民地主共同經營或入股,而不是目前盛行的假人頭或設定抵押權等形式。原保地流失現象能否從此遏止,仍不容樂觀。
「甚至雙方改以簽訂共同開發契約,或是合夥方式經營民宿或露營區來鑽法律漏洞,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避免走上法院,就不會碰上這個大法庭裁定,」林秉嶔悲觀地說,真正要完全杜絕原保地流失,光靠司法恐怕還不夠。
熟悉原保地議題但不願具名的法官則強調:
「司法已經做了該做的事,接下來行政、立法部門必須動起來。」
這位法官分析,原保地在法律上是國有無償給予原住民使用,當原保地事實上已經不再是原住民使用,或許行政、立法部門必須思考「將原保地收回國有的可能性」;當違法取得原保地可能被國家收回,才能產生最大的嚇阻效果,應為治本之道。
他強調,目前原保地規範放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法律位階明顯不足,必須提升到專法位階,與原住民傳統領域一起入法,這樣的法律才夠完備,而原保地也才能發揮真正照顧原住民的價值。
林秉嶔則擔心,國家收回的典型例子是徵收,例如徵收土地做公共建設,也就是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國家收回土地才會有正當性,行政、立法部門對此還會有一番拉鋸。「若是立法讓回收的原保地成為部落共有,由部落來決定之後怎麼使用,或許是一條可能的路,但這也考驗公務體系願不願意大刀闊斧,恐怕不容易做到。」
無論如何,儘管原保地大量流失問題複雜萬端,但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決已從法律面跨出重要一步,行政、立法部門更須採取積極作為,以正視原住民族的土地正義及文化保存等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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