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判。攝影/AFP Photo
不同於其他願意面對歷史過去的國家,德國在進行轉型正義工程時必須處理2個過往政權所造成的傷害,即二戰前的納粹政權,以及兩德統一前統治東德的共黨政權。所謂傷害,包括(但當然不限於)刑事司法程序遭到濫用、公務員體系被整肅、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剝奪、特定族群受到國家歧視、祕密警察濫權逮捕拘禁並侵害人民的隱私等,凡此都是轉型正義措施必須加以糾正、彌補的。
此篇將介紹德國在法律制度上與司法程序中,針對納粹政權的不義作為以達成以及未能達成的轉型正義努力,而東德共產政權在轉型正義上的努力則會在下篇說明。
德國政府為金錢補償所支出的費用自1950年代起至2015年底,累計達734億歐元,而依據《聯邦補償法》支出的477億歐元補償金中,又以補償身心健康損害、不法監禁、以及不法解職的金額占最大宗。由於納粹政權廣泛使用法律做為迫害的手段,基於轉型正義的需求,這裡所謂的「不法」,判斷標準並非是否合乎當年有效的法律,而是有無符合《聯邦補償法》當中所列的迫害事由。
東德做為戰後新成立的國家,自始否認自己是納粹德國的法律上繼承者,也因此,關於納粹政權過去所造成的損害,東德自始否認其有任何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補償義務。雖然東德政府亦有對納粹政權受害人給予經濟扶助,但因不是出於轉型正義的名義,此處暫且略過不論。
整個財物歸還作業在1960年代告一段落,過程中總計約有55萬件訴訟案,其中約五分之四的原告住在德國以外的國家,約有10萬人被判決必須返還財物給原物主。至於被以不正當手段奪取的營利事業如公司,許多則是以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解決所有權的爭議。
東德方面並沒有系統性的財物返還法律程序。只有圖靈根邦曾在1945至1952年間實施過一部「補償法」(Wiedergutmachungsgesetz),處理過約700件相關案件。
1940年代末期,返還作業開始遭遇愈來愈多政治上的阻力,因為東德政府傾向將這些財產,尤其是原本由猶太人經營而被納粹侵占的營利事業體,轉化為東德國營事業。
法院此一見解導致謀殺罪以外的大量案件(例如傷害致死罪)在1960年代初期就超過法定犯罪追訴期限,許多納粹分子等於變相獲得法律赦免。雖然陰謀論的說法在當年就已甚囂塵上,但一直要到21世紀,才有部分法律史研究學者藉由研究相關立法史料,提出證據主張此一立法錯誤的確可能是當年任職於西德法務部中的前納粹分子刻意造成。
至於納粹時期所犯下的謀殺罪行,當年的犯罪追訴期限是20年,自終戰的1945年起算。謀殺罪追訴期限逼近的1965年,則改由西德成立的1949年起算。1969年期限再度逼近,國會修法把追訴期限改為30年。1979年期限第3度逼近,國會修法刪除謀殺罪的追訴期限。
追究納粹罪行會遇到的另一個困難是,若是根據納粹時期的法律或命令,許多犯行實屬合法行為。
在審判實務上,西德法院首先會詳細檢視該法律或命令是否有瑕疵,若有瑕疵,則可認定犯行沒有合法根據。若無瑕疵則進一步採用德國法律哲學家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於1946年發表的著名文章〈法律中的不正義與超越法律的正義〉(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中提出的判斷公式,簡單來說就是:內容不正義的法律仍然必須被遵守(惡法亦法),然而一旦法律不正義的程度超出可被容忍的範圍,實現正義就變得比遵守法律更重要(惡法非法),最明顯的狀況就是例如法律明白否定平等原則。
雖然這個公式本身的判斷標準相當模糊,但由於許多納粹法律與命令違背正義的狀況明顯(例如種族歧視),因此在判決實務上,拉德布魯赫公式成為法院重要的論證工具。
而說到法院,西德並沒有對司法界的人事進行系統性的除垢工作。不但許多曾經在納粹時期從事司法工作的人,繼續在西德時期擔任法官與檢察官(除了1945到949年的四國占領期間以外),由於西德法官對於枉法裁判罪的成立要件採取非常嚴格的法律解釋,1950年之後甚至沒有任何一名納粹時期的法官必須為納粹時期的數千件不當死刑判決負法律責任。
至於在納粹時期,德國法院作出的違背基本正義價值的判決,早在4個戰勝國占領德國時期,便已有相關的平反措施。
舉其要者,例如該法第2條第1項撤銷了聲名狼藉的納粹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判決,依據該法第2條第3項加以撤銷的,則包括了以惡名昭彰的《人民與國家緊急事態排除法》、《公務員再造法》、《德國血統保護法》等59種法律或法規命令做為判決依據的各個判決。
附帶一提,在德國,處罰2名男性之間性行為的刑法規定,一直到1994年才被廢除。德國法務部長瑪斯(Heiko Maas)於2016年5月對媒體表示,法務部慎重考慮以立法方式一舉撤銷西德時期以來針對所有5萬多名被告的有罪判決。如果此一政策最終實現,將是德國性別/性傾向平權運動的重要勝利。
德國法律制度關於納粹轉型正義的努力,還引導出以下這個問題:關於如何理解歷史,法律是否應該扮演某種角色?
和部分歐洲國家相同,德國使用刑法制裁所有認同納粹戰爭罪行,或否認其歷史真實性(例如聲稱猶太大屠殺是戰勝國編織的謊言),或試圖為納粹罪行開脫的言論。這個做法是否過度限制言論自由而造成違憲,至今在德國輿論與法學界仍然爭議不斷。
早在1950年代,西德法院便已於許多判決中認定,此類言論足以對二戰受難者及其遺族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因此成立刑法侮辱罪或侮辱死者罪。
1950年代末期,西德民間反猶言論猖獗引發國際批評,社民黨成功說服執政黨基民盟,將早在19世紀普魯士統一德國後即已制定的,原本主要用以整肅社會主義思想同情者的刑法第130條煽動階級鬥爭罪(Anreizung zum Klassenkampf),修改為煽動族群仇恨罪(Volksverhetzung)。
陰錯陽差的,由於許多德國民眾不明白侮辱罪、侮辱死者罪以及煽動族群仇恨罪的成立要件有所不同,當最高法院於1994年的戴克特案(Deckert-Urteil)中判決被告的反猶言論不成立煽動族群仇恨罪時,輿論一片譁然。在民意壓力之下,國會增訂刑法第130條第3項,自此之後,上述言論即使未達到損害名譽或傷害尊嚴的程度,而只是單純對納粹的戰爭罪行表示認同,或否認其歷史真實性或試圖為其開脫,也可能構成煽動族群仇恨罪。輿論因此時常直接稱呼刑法第130條第3項為「否認大屠殺罪(Holocaustleugnung)」。
相關刑法的規定如此嚴厲,理所當然會引發許多批評。許多人認為,動用刑法來制裁這類言論已經違憲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權。然而聯邦憲法法院於1994年稍早的歐文案(Irving-Urteil)中判決認定,此類言論性質上並非「意見」,而是「錯誤的事實陳述」,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
相對於1990年代德國對東德共產政權過往歷史的轉型正義工程可以明快果決地展開,針對納粹的轉型正義工程則必須在初期經歷一連串的迴避、延宕與錯誤,直到戰後15年才逐漸上軌道。
探究其原因,當時德國國家機構與社會中存在太多納粹時期積極或消極的同路人與同情者,這是無可忽視的因素。然而,像兩德統一後的德國那般完整地清洗威權時期菁英的新興民主國家畢竟是少數,尤其像台灣這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極其幸運沒有發生大規模流血衝突的國家,往往必須面對大量威權時期的菁英依然占據政治、社會、經濟有利地位的事實。
正因為如此,納粹轉型正義的歷史經驗,無論其成功或失敗之處,對於台灣立法者設計相關法制以及司法者進行法庭活動而言,應該都是格外珍貴的他山之石與鑑戒。
1945 二次大戰結束,美蘇英法占領德國,採取去納粹化政策; 通過「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成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追訴納粹黨政治領袖團體; 圖靈根邦「財物補償法」,局部補償納粹時期遭侵占之財產。
1946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判,十多名被告受死刑或無期徒刑; 納粹黨政治領袖團體、帝國保安部、黨衛軍為犯罪組織。
1949 同盟國合作關係破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分別成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通過,規定人性尊嚴不得侵犯。
1950 德國聯邦法院成立; 華德海默納粹戰俘大審判:數千人被控以叛國等納粹犯罪並遭判刑,此審判廣受國際社會所批判。
1951 基本法131條公務員法:因去納粹化遭解職之部分公務員可復職。
1958 烏爾姆行刑隊審判:追究納粹武裝親衛隊蒂爾斯特行刑隊之尤太屠殺行動;「各邦司法單位納粹犯行聯合調查中心」成立。
1961 柏林圍牆建成。
1963 第一次奧許維茲集中營大審判。
1965 修法將謀殺罪20年追訴期限起算點延後為1949年西德成立時。
1969 修法放寬追訴期為30年。
1979 修法刪除謀殺罪追訴期限。
1988 《聯邦檔案保全與使用法》(簡稱聯邦檔案法)公布生效。
1989 柏林圍牆倒塌,民眾前往祕密警察柏林總部搶救祕密檔案。
1990.7 東德國會通過「懸而未決的財產問題處置法」。
1990.8 東德國會通過「前國安部個人資訊保全及使用法」,有限度實現資訊近用權。
1990.9 「兩德統一條約的附加協議」生效,確立統一後德國政府應落實前東德國安部檔案使用與歷史回顧、財產侵害之處置。
1990.10 兩德統一。
1991 柏林法院宣判東德守衛射殺逃亡者3年半有期徒刑。
1991.12 「前東德國安部檔案法」通過,旨在澄清歷史真相、平反被害者並保障隱私權。
1992 聯邦檔案法修法,新設「東德政黨與人民團體檔案基金會」,開放不涉及個人資訊之東德政黨與人民團體檔案; 《前東德地區違反法治精神之刑事追訴處罰被害人平反與補償法》:東德時期受違反憲政秩序刑事判決者,可請求撤銷。
1994 增訂刑法「否定大屠殺罪」:凡對納粹戰爭罪刑表達認同、否認其真實等行為構成煽動族群仇恨罪; 《前東德地區違反法治精神之行政決定撤銷與附隨請求權法》、《前東德地區政治迫害受難人所受職業上不利對待補償法》生效。
1998 《撤銷納粹時期不法刑事判決法》生效。
2002 修正「納粹判決撤銷法」,擴大撤銷範圍及於納粹時期同性性行為有罪判決; 修正「前東德國安部檔案法」,擴大當時政治要角的檔案公開範圍。
2015 下薩克森邦呂訥堡邦地方法院宣判納粹集中營之會計格勒寧(Oskar Gröning)為幫助謀殺罪。有鑑於當年納粹政權成員仍在世者寥寥無幾,輿論稱本案為「可能是最後一次的奧許維茲集中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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