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失衡的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商機下被漠視的病人權益和醫療倫理〉一文出刊後,編輯部收到前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陳建煒主動來訊,說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後稱《特管辦法》)開放部分細胞療法治療後,他在台灣的經驗及他對現今草案的看法。
他在台大醫院期間,正是衛福部推動《特管辦法》時期,他擔憂目前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延續《特管辦法》違反實證醫學精神,不斷放寬更多適應症,恐將發生醫界倫理問題。
今年初,他從台大提早退休後回到美國,他也以美國嚴格看待細胞療法的標準,說明在實證醫學框架下,反而能接軌國際,有助產業發展。以下是他第一人稱口述內容,由記者整理撰寫。
首先,我要說明我已離開台灣大學及台大醫院,我沒有立場代表這些單位發言,但我還是廣義的台灣醫界的一分子,也算了解臨床研究及國內外醫藥產品法規,在此和大家分享我的經驗及一些淺見。
我在2014年初到2021年中擔任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2016年中到2019年中擔任台大醫院醫學研究部主任。2018年政府推動細胞治療,開放6個自體細胞治療項目,法規則依循2003年通過、用來核准醫療技術與檢驗的《特管辦法》。這6個項目規定在《特管辦法》的「附表三」裡,在當時引起很多討論,只要你在Google搜尋「附表三」,第一個就會跳出《特管辦法》,至今仍是。
《特管辦法》就是政府開一道門,想創造一個產業,讓民眾付費去接受細胞治療,但這些治療不一定有經過嚴謹的臨床試驗評估,無法確定實際效果;《特管辦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醫事司,與臨床大部分治療 (藥品及醫療器材)由食藥署管理的方式不一樣,是一種處在灰色地帶的治療模式。
《特管辦法》背後有無限商機,醫院跟合作的廠商可以賺錢,一個療程30~50萬,癌症治療百萬,病患都自費、健保不給付。癌症細胞治療是提供給第一~三期治療無效或第四期患者,等於是在人心最脆弱的時候,賣給患者及家屬一個希望。
(延伸閱讀:〈細胞治療4大問:它能成為癌症新希望嗎?治療費用、風險與挑戰有多少?〉)
《特管辦法》公告後,我在台大醫學院教臨床試驗的課程時,都會對醫師說明,《特管辦法》跟現代醫學中實證醫學的精神是完全違背的。所謂實證醫學就是要通過臨床試驗的客觀驗證,醫師才相信這個治療方式,才給病人使用。
雖然《特管辦法》開放部分細胞治療的門,但至少就我在台大醫院擔任主任的那些年,台大醫院同仁對《特管辦法》興致缺缺。我的了解是,台大醫院受過嚴格訓練的醫師對於《特管辦法》另開側門的方式沒有興趣,他們只想要認真地做研究、走正規的臨床試驗。《特管辦法》上路沒多久,我記憶中台大基本上沒有案子,聽說衛福部高層還向醫院高層詢問、關心。
身為醫師,要把一個 「東西」打到病人身上, 是法規賦予醫師的特別權利,不能濫用。醫師照顧病人,要先確定給病人的東西有沒有效。目前在台灣合法使用藥物,只有4種途徑:
- 使用通過食藥署審核,取得藥品許可證的藥物。
- 療效還不明確的藥物,當然可以做研究,但就必須在臨床試驗的框架下去使用藥物。
- 台灣市場小,一些罕見疾病,不見得有廠商願意申請許可證,因此有「專案進口」的管道。透過填寫申請表,申請國外已經上市,但台灣未進口的藥物。
- 恩慈療法:針對病情危急的病人,但國內目前沒有可治療的藥物,可申請使用有科學根據,但還沒核准上市的治療方式。
其中,我記得台大醫院的內規是,如果恩慈療法做到3個個案以上,那就表示醫師認為這治療可能效果很好,這時就不再是個案,該設計臨床試驗來收案,客觀地評估療效,回歸到上述的第二點。如果有很好的治療方式,那就要讓醫界同儕知道確實的數據、可以造福更多病人,這才是做研究的本質,也是醫學可以不斷進步的方式。
但後來政府開放了第5種途徑──《特管辦法》,把細胞治療定義為「非藥品」,並由食藥署以外的單位管理,說它可能療效不錯,但居然不需要數據佐證,這是不合理的。《特管辦法》如果放在美國,早就被學院派的醫界痛斥;但在台灣,只有少數醫師針對這議題發言、醫院也不大可能公開和政府對抗,尤其會斷人財路的事,更不會有人發聲。當時我在台大醫院當主管也有同樣的顧慮,也要做做樣子。此外,在當時的氛圍,醫界也抱有一點期望,認為在《特管辦法》下可以有更多研究計畫、更多跟廠商合作的機會。
- 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 經執行人體試驗結果,證實其安全性及初步療效。
- 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
(延伸閱讀:〈失衡的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商機下被漠視的病人權益和醫療倫理〉)
一切還是要回歸政府,應該扮演用高標準來把關的角色,而不是開放。放寬標準不代表促進產業發展,事實會恰恰相反,變成劣幣驅逐良幣。
為什麼國際上,尤其歐美生技產業都很蓬勃發展?這些國家都認知到,門檻愈高帶來的利潤更高。門檻高是為了保護病人,也因為有政府嚴格把關,大家才會相信療效,進而促進產業發展。如果歐美也把臨床試驗放寬,民眾就會失去信心,因為既然療效不確定,為什麼要付那麼多錢接受治療呢?
我在台大臨床試驗中心時,很多廠商想做試驗,都會來詢問意見,台大每年拿到政府幾千萬經費發展臨床試驗及促進生技產業,我都盡可能提供中肯而免費的意見。但是針對細胞治療,有些台灣廠商還沒有能力做到符合國際標準。我也碰過生技公司想做,但我光看資料就知道內容並不嚴謹。
如何判斷廠商是否有心要投入臨床發展,我有幾個依據:
第一,這間公司有沒有設立臨床醫學部門,以探究如何把基礎的科研結果轉譯運用到臨床應用。如果生技公司只是找個醫師,臨床經驗很好,但卻沒有做過醫療產品研發及臨床試驗,恐怕就不容易執行得好。
第二,有沒有找到該領域的專家(內行話叫 Key Opinion Leader,KOL)?例如要研究某一疾病,且該疾病在台灣有兩個 KOL ,但這兩人居然不在專業質詢團隊裡面。我會合理推測認為,生技公司有詢問過這兩位KOL ,但他們都認為不可行。
政府提供了法源,財團、想賺錢的人,馬上就可以想到,醫院可以和生技公司合作,找一些正規醫療可能已經束手無策的疾病,就可以賣一個希望。把醫院開成一個五星級飯店,還可以開放國際醫療,讓其他國家的有錢人來台接受治療,旅行社還可以做到一條龍服務。這可能是一條賺錢途徑,但這是醫界想要看到的事情?
美國對於細胞治療的主管單位是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但台灣的《特管辦法》與目前審查的《再生醫療法》則由醫事司管理,脫離了醫療產品如藥品、疫苗、醫療器材在食藥署下一併獨立管理的概念。美國FDA對於細胞治療的要求與其他藥品基本相似(品質、療效、安全都要達到一定的標準),且需要進行臨床試驗。台灣藥學會在3月23日發布新聞稿,也是建議細胞治療該歸由食藥署管理。
美國當然也有做細胞療法的醫師及學者,但都是在實證醫學及轉譯醫學的架構下進行研究。在此舉一個近期案例,是知名的哈佛大學教授道格拉斯.梅爾頓(Douglas Melton)。1991年,他的孩子出生6個月,就出現第一型糖尿病症狀;另一孩子也在14歲時發病,梅爾頓便發願未來研究都聚焦在第一型糖尿病的幹細胞治療。
為了能夠讓研究得到更多資源,最終技轉上市,梅爾頓在哈佛當教授時成立一間生技公司(Semma Therapeutics)。2016年,公司被波士頓大型生技公司Vertex以9.5億美元收購。2022年,梅爾頓也從哈佛大學退休,正式加入Vertex。而這間公司有足夠的臨床專業、充裕的經費,可以進行三期臨床試驗,目前則進行到二期臨床試驗。
在這次台灣放寬治療標準的爭議下,最後的一個詰問是,政府有沒有必要把關得這麼嚴格?我認為這確實沒有絕對標準。兩邊的光譜分別是「寧缺勿濫」,另一邊是「寧濫勿缺」。美國FDA相關規定是傾向寧缺勿濫,那台灣呢?台灣在1998年成立醫藥品查驗中心,當時在美國FDA任職的陳紹琛醫師鼎力相助,協助建立我國的新藥及醫療產品審查能力 (包含怎麼審一個計畫書?試驗怎麼設計?如何判讀結果、統計分析等等)都是師承美國FDA。這次台灣卻一反常態,在細胞治療上選擇走向完全不同的路,這會為台灣醫界帶來什麼影響?
最後,引用本土醫界前輩楊俊佑教授(前成大醫院院長)3月25日就此議題發表的投書所言:我們要的是「衛福部」,還是「經濟部衛福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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