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同時發言感謝黃國書的助理焦佳弘。
33歲的焦佳弘是黃國書辦公室副主任,也是這次《國體法》修法的主要設計者。在推動新版國體法過程中,由於他在民間體育改革倡議者、各立委、體育署間理性溝通,成了這次修法的關鍵。
三讀過後,體育署為了促進單項協會在後續改革上有更具體的方向,成立「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工作內容包括研擬章程範本供協會依循。由於《國體法》第39條明訂「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但在體育署制定的章程範本草案中,卻設計成35席理事席次中有17席為團體會員理事,已達《國體法》上限。
團體會員大多為各縣市的體育委員會,長期以來與協會關係密切。體育署的章程範本如此厚待團體會員,讓改革派──體育改革聯會(簡稱體改聯)質疑體育署仍在護航協會舊勢力。
焦佳弘針對這次爭議提出了不一樣的觀點;也進一步分析,在新《國體法》生效後,體育改革還會遇到哪些重大關卡。
體育署和體改聯因為「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草案」的內容鬧翻。這件事的爭點有二:
- 團體會員理事的比例應該有多少?
- 個人會員資格應該如何審查?
體改聯認為,組織章程中規定「會員入會須經理事會審查」,可能有違反《國體法》全面開放的精神。由於協會過去比較封閉,有可能透過會員資格審核來排除異己並鞏固領導權力。所以本次《國體法》第32條修正時特別強調「會員以開放參與為原則」。
我認為這爭議不大,本來人民團體的會員入會就應該要審核。只是,必須讓審核流程更公開,更讓人沒有疑慮。比方說,要求協會把「禁止參與」的理由在章程中正面表列;或是體育署可以針對本條文組成委員會,讓被擋在協會門外的民眾有救濟管道。
另一點爭議在於,協會的團體會員理事應該佔多大比例?
在本次的修法後,未來單項協會理事組成可以分為三類:團體會員理事、個人會員理事,以及保障20%的運動員理事。「運動員理事」是個進步概念,這點大家都沒有疑慮,值得注意的是未來體育署會如何去界定其資格與選舉方式。
其他兩類的理事,就比較有爭議。
在《國體法》初審過程中,體改聯即不斷強調「團體會員等於協會舊勢力」,積極遊說應以個人會員直選為原則;另一方面協會和體育署對於個人會員也有一定的恐懼。由於拳擊協會曾動員人頭會員加入,讓協會和體育署堅持應保障團體會員的額數。
因此在審查法案時,為兼顧雙方的立場,黃國書委員即提出「雙方不過半與運動員理事至少五分之一」的折衷方案,並作為最後與體育署的共識版本。
國體法只有規定不能過半,但沒有明定比例,這也成了這次爭議的主因。體育署在章程範本草案的內部會議文件中,把團體會員理事比例訂在35席中的17席,這樣雖不違法,但不免讓人質疑體育署在貫徹以團體會員為主的主張。
之後,體改聯痛批體育署,又退出「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後,體育署便修改章程範本草案,讓理事的比例回歸原條文的設計。
這次體改聯和體育署的爭執,其實重點不在章程內容,而是反映了民眾對於體育署的不信任。不然且讓我問一句,到底有多少人真的看過這章程範本?對於一個連網路上都找不到的範本,我們社會到底在討論什麼呢?當然,我不會說體育署是全然無辜的,討論過程中的不透明,與後續的傲慢回應,都更加深了信任危機。
身為法案設計者的一方,我想表達的是,《國體法》並不是要打倒協會,或是做為改革派的打手,對於目前經營良好的單項協會,我們也心存尊敬。我們只是期待透過更公平、透明的機制,讓台灣的單項協會運作可以走向現代化、民主化。
我們更重視的,是體育署在後續落實新法的過程中,能否延續母法對於民主透明的堅持?至於理事比例要抓多少我們不會介入太多,但我們也不支持體育署在章程範本中偷渡自己的立場。
雖然這次爭議逐漸平息,但從體育署落實《國體法》的態度,可以看出2個問題:
1.時程倉促,溝通不足
體育署應該了解,這次體育改革的每個環節都會被放大檢視,因此要讓自己站在可以被檢驗的立場。例如可建立「章程審議小組」,避免體育署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而體育署的溝通為何如此粗糙?原因之一在於體育署自身在後續期程的規劃上壓得太緊。理論上9月22日《國體法》才正式生效,協會只要在半年內,也就是明年3月下旬改選完即可,但體育署卻急著在明年2月就要完成改選。
時間壓力下,章程範本會議只開了3、4次,跟各單項協會也缺乏溝通。如果從大型的亞奧運協會,到小型協會都適用同一套範本,那肯定會有很多bug,後續要花更多時間修正,還不如稍延期程,針對不同型態的單項協會設計不同的範本。可惜體育署依然是以長官意志主導審議,而最近的章程爭議其實也是肇因於此。
2.草率外包,不顧細節
《國體法》企圖貫徹民主化的精神,但體育署在落實上卻零零落落。從體育署建置「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報名專區」一事上就可以看到體育署的態度。
9月7日,體育署開記者會宣傳會員預登錄。記者會前我打給副署長林哲宏,提醒他網站可能會有資安問題,但當天體育署還是很勇敢的開了記者會,然後馬上把網站關起來。而在事後追查才知道,這個網站是體育署給中華體總的補助案,花了體育署30萬元,而中華體總就是建構網站跟做懶人包,難怪大家都說政府的錢很好賺。
如果真有心鼓勵全民參與,這類型的網站應該走標案程序,除了讓事情做得更漂亮有正當性,也更能保障民眾的權利義務。體育署甚至可以考慮電視廣告宣傳全民參與,讓全民加入協會變成大事。
再者,體育署應該扮演協助協會資訊升級的角色。而不是像現在把會員資料交給不受監督的中華體總,再轉給各單項協會。體育署應該直接跟各單項協會建立對口,彙整完會員報名資料後,再給各協會。如此一來,協會無從得知有多少人報名,也更不會讓人有「協會會搶在報名截止前動員更多人頭加入」這種瓜田李下的疑慮。
除了章程的疑慮外,國體法上路後的第二關是:協會願不願意配合體育署的時程來制定章程與改組?這跟末代國大的概念很類似,這次修法就是要協會透過章程把權力讓出來,但如果協會不願意配合,體育署敢出手嗎?
說到底,目前選手都還是單項協會的人質,這也是體育署不敢對協會出手的原因。一旦對協會處分,就可能會踩到「政治不干涉體育」這條國際奧會的紅線,造成被國際總會停權的可能,進一步影響到選手的參賽權與訓練資源。
此外,假設真有協會被停權,體育署是否有相關的防呆裝置,讓協會的業務可以繼續運作,而在此同時,體育署是否與作為台灣國際窗口的中華奧會有過討論與默契?
第三關,理監事選舉模式是什麼?目前都還沒決定。假設有5,000人想要加入棒協,那到底該怎麼選?另外,過往對於協會選舉的印象,總不脫離黑箱作票,或是理事長候選人就得喝酒跑攤。體育署可以思考如何趁著這次體育改革扭轉惡質的組織文化,讓協會運作可以更公開透明。
其次,體育署長林德福曾經舉例:未來棒協的會員,除了縣市的體育委員會外,社區棒球或是職棒也都可以加入。但這就有趣了,大家在擔心個人會員的開放會導致人頭會員產生,但是團體會員也可能會有人頭團體。這部分體育署是不是也有相對應的防護機制呢?
假設,以上三個關卡都通過,終於可以選出理監事。但第四關是,新的理事長有沒有足夠的人脈、金脈去支持協會?新《國體法》除了規範立委與政務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也讓協會的組成、財務更公開。如此一來,過往願意捐錢、有募款能力的人選是否會因此卻步?這也都是體育署必須要去跟體育界說明與溝通的地方。
新制度上路後,體育署除了要讓協會符合透明、民主的期待,也要讓協會維持基本運作,因此,更要加速協助協會品牌化、產業化,否則接下來自籌經費將會是很大的困難。
另外,體育署也應該在新版《國體法》上路初期,幫助協會尋覓足夠的經營人才。別忘了,協會的行政效能低落,除了因為長期封閉外,也因為正職行政人員不足、薪資結構偏低,讓有心投入協會運作的人才熱情燃燒殆盡。
由於署長林德福與鄉民的筆戰,導致很多人希望能撤換署長。雖然我常常在批評體育署,然而在這個時間點,民進黨是不是還能找到跟林德福一樣,能跟官僚體系溝通,又能跟各協會交陪,同時還兼具事務官資格的人選,我自己是持保留態度。
當然,在未來無論是藉著三級機關政務任命,或是由黃國書委員提出的體育署組織法修正,讓署長可以由大學教授借調,都是可以在體育署長這個難題上替政府解套的方式。
但在林德福署長願意接下體育改革重擔的此刻,我更期待擁有資源、擁有權力的一方,應該要更願意放低身段進行溝通,這樣會更容易達成體育改革的目的。雖然新版《國體法》還有很多過與不及的地方,但畢竟才剛上路,還有溝通修正的機會,不應該讓社會那麼快對體育改革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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