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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隱私意識抬頭,國家強制徵集與利用健保資料,或將訴訟不斷
當國民隱私意識抬頭,國家強制徵集與利用健保資料或將造成訴訟不斷。圖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辦公室。(攝影/余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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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爭議的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簡稱NHIRD)案刻正進行憲法法庭的審理,即將宣判,本案起因於人民行使對個人病歷資料被強制蒐集入健保資料庫的退出權、卻遭受拒絕。由於其牽涉到「資訊隱私權」的根本性否定,台灣人權促進會等7名原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案件發展至今已近10年。

不接受國家利用病歷資料,就不要使用健保看病?

社會上對此種司法救濟緩不濟急、致使事件在社會自然發展的脈絡上失去嚴肅意義的情態,多已自有感想。所幸,本案因攸關全體國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體制,至今尚能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於今年4月26日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與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為其駁回的立場,主張「健保資料強制徵集與利用」的法理。此一觀點,頗值探討。

台灣的健保制度提供全體國民全面的醫療保障,亦即無差別的醫療服務;進而達成社會的整體福利與安全。如釋字第472號所言: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

因而,健保制度是採取全民強制加入保險的國家醫療與服務制度,而強制徵集與利用健保資料,就此無疑成為強制後、再度強制;亦即:強制契約中再加入強制條款。則反對相關條款者,其雖僅拒絕第二強制,卻依舊被第一強制所拘束。在此情況下,堅持保護醫療隱私權的國民,將只能無奈退而使用民間的自費醫療。

此在實務上將造成「國民不接受國家利用病歷資料,就不能使用健保看病」與「當事人遭強制繳納健保費卻無法用健保看病」的驚人結果。

健保醫療契約中附加強制條件,勢必排除不接受者、造成健保不保的系統性漏洞,導致國民福祉下降、社會安全破損的嚴重後果;則釋字第472號的「普遍主義」何存?反向而言,第二強制承續第一強制,其正當性皆源自《憲法》;《憲法》可能坐視健保契約的強制條款在健保法制上鑿出漏洞、破壞社會福利與減損民族健康嗎?

合乎《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與平等權?

就《憲法》層次,拒絕健保資料強制徵集與利用,是一種珍愛隱私權與自主權的思想自由;甚且這兩種權利還是國際已然穩定的法律價值與倫理秩序。國民主張此種思想,卻因而造成得不到健保醫療權益的不利益,可能已經違反《憲法》保障思想自由的旨意了。

國民與健保制度的關係,具有高度的公法屬性,因此健保醫療契約中的強制條款,勢必接受《憲法》基本原則的相當拘束。強制條款合憲嗎?

還有平等權的問題。民間的私法醫療契約必須自行負擔全額費用;當事人無奈決定使用私法醫療,造成對國民的差別待遇與實質歧視。這當然不符全民健保的社會福利本旨,同時造成不當侵害《憲法》平等權的疑慮。而經濟強者尚能藉由高消費力以保護隱私,經濟弱者卻無能豁免於被強制蒐集;這更將加劇社會分裂與剝奪感,衝擊《全民健康保險法》所欲追求的社會公平與福祉思維。再回到庶民的原始對價正義:不用健保看病、卻依舊遭依法強制繳納健保費,其公道何在?民心逐漸疏離健保制度,釋字第472號揭櫫的社會保險制度及其強制性何所附麗
指「依附」。
強制條款違反醫學倫理,前線醫師面臨兩難

此外,前線醫師在實務上也將因健保資料強制徵集與利用而陷入困境:因當事人拒絕同意其病歷變成健保署所謂的「政府資料」,而事前拒絕予以醫療服務,不僅違逆醫療倫理、損害醫病關係,更可能引發劇烈衝突。醫師因此拒絕醫療急重症病患、而導致病患傷亡,責任誰負?若當事人先接受醫療、接著立即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退出或刪除健保資料又遭拒,也同樣將形成衝突情境,一如現今的健保資料庫案。

更進一步,強制他人參與醫學研究違反普世醫學倫理,醫師配合健保署將如何面對專業良知?國際醫學倫理在台灣被此一強制條款架空,國際醫學組織將如何看待台灣?台灣在國際醫學期刊發表的所謂「NHIRD論文」,將會遭受如何的學術倫理評價?

細數國際醫學倫理,健保署的本案作為,令人擔憂。

1964年提出的《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訂定了醫學研究倫理原則,第一與第二條原則就明言:

1. 接受測試者需要在清醒下同意 2. 接受測試者需要對實驗有概括了解

1991年的《馬爾他宣言》(Declaration on Malta on Hunger Strikes)則訂有保密原則:

醫師應盡可能保守一切祕密。

至於最近的《台北宣言》(Declaration of Taipei, 2016)更是高度關注了健康資料與生物資料庫之倫理考量:經過了長達4年的研議,世界醫師會大會在2016年10月22日,於會員大會通過「健康資料與生物資料庫之倫理考量宣言」,並命名為「台北宣言」。

《台北宣言》的重要精神在於呼應《赫爾辛基宣言》。特別是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之研究,其強調對於個人尊嚴、自主、隱私與守密之維護。而醫師負有特別的倫理法律雙重義務,要保護病患所提供之資訊,符合《赫爾辛基宣言》所要求,獲得研究參與者自由且知情的同意。

隱私意識抬頭,或將訴訟不斷

英諺有云:「常識終將勝出」。就醫就是就醫,不包含接受醫學研究。資料科學與精準醫學的熱潮興起,就想要激烈變革此一長久以來的認知與互信,實嫌速斷。

尤其,強制附加非屬契約要素的條件、違反契約誠信與對價,將構成民事契約責任。而施加強制力的是擁有醫療專業、具有健保公權力的一方,也違反《保險法》的基本法理。就醫資料的強制徵集與研究,隨著國民隱私意識的抬頭,恐將不斷引發訴訟。鉅額的國家預算投入健保資料庫為基礎的智慧醫療,5年、10年後如果喊卡,該追究誰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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