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銜接國際規範,政府近年來努力推動能源轉型,但相較於其他國家健全穩定的再生能源成長,我國急就章的結果,造成對利害關係人的各式衝擊,使各地再生能源爭議烽火連天。
在沒有健全制度的情況下,政府僅以拆彈方式處理爭議個案,這幾年已累積不少社會對綠電的懷疑與抗拒:當光電進到農地與魚塭,環境生態遭到破壞、漁民經濟受到影響;離岸風電進到海洋,海洋生物棲地受到影響、漁船遭到驅離,施工時沿海居民也不得安寧。
這樣的發展方式,絕非我國,也非世界各國所應追求的永續目標。再生能源發展為我國能源轉型的重中之重,這樣的目標固然是正確的,但政府在盲目地追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目標的時候,已然犧牲環境生態和漁業經濟的價值。
光電問題上,為減緩光電對環境生態及漁業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2019年起環保團體和經濟部合作推動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簡稱環社檢核),透過選址機制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程序的建立,希望可以引導光電健全發展。
但至今,環社檢核僅適用於戶外型漁電共生,政府遲遲未將此機制推行至室內型漁電共生,然而室內漁電為鋼筋水泥等密閉式建築,也會對環境生態造成影響;再者,室內養殖和戶外養殖技術差異大,現在從事戶外養殖的漁民,多數也無法從事室內養殖,將因室內漁電的興起而失去工作。因此室內漁電不僅對於生態環境有重大的影響,對於養殖戶的工作權衝擊更加顯著。
目前室內漁電數量(550案)已經遠高於戶外漁電(35案),民間團體聽聞經濟部和農委會將提出另一套新的審查機制,預計完成的期程恐長達3~4年,而這段空窗期間若沒有任何機制把關或是禁止規定,3、4年後室內漁電早就蓋好蓋滿,新的審查機制已緩不濟急,這一套「新的審查機制」恐怕只是安慰民間團體的緩兵之計。
室內漁電件數如此之高,原因在於,光電業者為了規避案場申請送經濟部能源局審查籌設許可,而切割案場到2MW(千瓩)以下,再以「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名義申請發電,因此只要取得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局的再生能源設備同意備案即可,整個光電申請流程就可以停留在地方政府的層次,而毋庸送中央政府審查。
但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4款,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是指裝置容量未達2MW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才在法規上給予較寬鬆之審查程序,但卻又開放其將發電躉售予台電,導致室內漁電以「自用發電」為名,行「躉售發電」之實,亂象層出不窮。
除室內漁電的爭議外,前面所提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執行上」其實也有違誤之處,目前主管機關「拒絕將漁民問題納入議題辨認結果」只將其放到附錄(這樣的執行方式已經違反環社檢核的制度設計),如此一來,廠商便沒有義務處理漁民問題,導致這一兩年來環社檢核執行團隊到各鄉鎮收集到的漁權問題與意見,只是提供給政府和廠商「參考」。
這幾年來,光電施工所導致的鄰損問題也逐漸浮出檯面,包含施工卡車壓壞馬路、施工震動導致鄰近魚塭魚群死亡或塭堤崩塌等等,漁民求助無門,相關協調處置措施亟待建立。
離岸風電問題上,漁業、航運、國防、能源及生態保育不同的海洋使用目的造成各方衝突,離岸風電發展至今問題愈演愈烈,然而《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海委會稱為《海域管理法》),卻始終走不出行政院,或許等到法案通過後,離岸風電早已插滿整個台灣西南沿海。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雖然有排除北方三島的漁業熱點,但卻「剛好」漏掉風況較良好的西部海域,因此目前離岸風電及漁業矛盾較大的西部海域,無從透過漁業熱點的迴避來避免衝突。離岸風電的開發雖適用環評審查,但因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的缺乏,加上環評委員多非社會影響評估的專業,導致業者雖未提出漁業影響減輕與共存方案,還是能輕易通過環評審查。更可惜的是,目前環保署推動的離岸風電環評指引,僅試圖納入生態議題,而排除漁民經濟問題。
目前政府將離岸風電與漁業衝突問題主要交由漁業補償來處理,而非建立漁業與風場的共存機制(例如施工避開魚汛期間,設置地點離岸一定距離),且不健全、只談錢的協商機制、加上各地漁會複雜的權力結構、漁會代表性不足等諸多問題,也為補償程序蒙上諸多陰影,造成漁民、業者雙輸的局面。在補償之後,針對難以和風電共存的部分漁法,轉型機制也亟待建立。
另外,去年交通部為因應離岸風場的設置,更劃設了全長22浬、寬9浬的彰化風場航道,其中323平方公里「全面禁漁」,交通部援引直布羅陀海峽航道及新加坡海峽航道作為比較法的參考,但該二海峽航道較彰化風場航道窄十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航行船隻較彰化風場航道多2~4倍不等,且並無禁漁措施,彰化風場航道相關規範,顯然已經過度侵害漁民權益。
再生能源雖然較過去的工廠開發而言,對於環境的影響較低,但再生能源所需的用地(海)廣大,如何深入鄉鎮、漁民或居民社區、部落,和當地社群共存共榮,是再生能源發展所需面臨的挑戰。台灣是個海島國家,吃到海鮮並不奢侈,但如今海上的漁場、陸上的魚塭都面臨再生能源的用地競爭,對漁業勢必帶來一定的衝擊。如何事先找到「真正」的利害關係人儘早溝通,辨識環境及社會爭議,並妥善提出對策,降低再生能源與漁業及漁民的衝突,我們需要更完善的制度。
我們建議,在光電問題上:
- 應盡速將室內漁電納入環社檢核制度,長期而言應提出養殖政策作為選址的依據。
-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以自用優先為原則,並調降躉購費率。
- 為避免室內漁電假養殖真種電,應將產銷履歷納為室內漁電的應備文件。
- 生態較敏感的鄉鎮市區,應設定光電開發面積總量管制(例如:3年內開放總量為X公頃),且應有生態監測作為日後開放與否的依據。
- 漁業問題應納入議題辨認結果。
- 政府機關應委託研究及實驗施工震動對不同養殖漁種的影響,提出科學資料,供漁民及業者參考。
離岸風電問題上:
- 盡速提出《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草案,處理不同海洋目標使用衝突。
- 能源主管機關應提出利害關係人溝通指引,協助業者辨識利害關係人,並提供溝通建議。
- 離岸風電選商機制應納入環境及社會評分。
- 漁業補償應法制化及公開化,並廣納利害關係人進入溝通協商程序。
- 風場、航道及其他開發,應以「相容」為原則,避免排他性使用。
- 建立漁業聯絡制度,讓開發業者及早展開與漁民的直接對話、確保持續有效的溝通。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曾指出,如果缺乏策略來處理轉型過程中所造成的影響,社會的反彈最終會拖慢淨零碳排的必要進程。近2、3年來,我們和其他環保團體合作,期待能透過妥適的制度引導再生能源健全發展,也針對上列問題多次提供政策及法律意見給政府機關參考,可惜在大目標再生能源的發展之下,環境與社會價值被漠視成為犧牲品,相關衝突和問題已逐漸白熱化,我們呼籲政府正視問題,避免再生能源輾壓環境和漁民,邁向真正的公正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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