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衝擊地球!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政府又擺爛不作為,身為公民的我們除了哭天喊地、訴諸媒體外,還能怎麼辦呢?
其實遇到類似情況,就算不是直接受害者,也可以透過「公民訴訟」尋求正義。
根據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簡單來講,就是一旦有公害汙染事件發生,比如不當的海岸開發案,或空氣、水體汙染,當主管機關疏於執行管制或拆除等業務時, 無論是否直接受害者,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請法院督促政府負擔起應有責任。
公民訴訟制度是師法美國,用意是希望能藉由此種訴訟的壓力,來提醒企業不要心存僥倖、主管機關不得心存懈怠;另一方面,也提供民眾一條體制內的參與管道, 以免相關受害者訴求無門、動輒走上街頭抗爭。
在公民訴訟的勝訴案例中,最有名的就是纏訟多年的「美麗灣開發案」。2008年,為了促使業者停止在杉原灣的開發施工行為,由台灣環保聯盟向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提出公民訴訟;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開發違法,要求台東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止開發行為,全案定讞。
但並非所有法律都適用公民訴訟制度,我國首次建立公民訴訟制度的,是1999年1月20日所修正公布的《空氣汙染防制法》;之後才陸續擴及至《廢棄物清理法》、《水汙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海洋汙染防治法》以及2003所公布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不過,2019年6月修法完成的《工廠輔導法》,最後決議不納入公民訴訟條機制。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農地違章工廠不當排放所導致的汙染,除了主動吹哨檢舉外,人民沒有辦法透過司法來督促主管機關執法,等於少了一個民間參與的管道。
諮詢專家/詹順貴(前環保署署長、環境訴訟律師)、林子琳(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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