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法草案出爐,台灣有望成為亞洲第一同婚合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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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月21日)正式宣布,遵守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以及2018年公投結果,以專法保障同志婚姻,已完成專法草案,為消弭社會歧見,專法名稱避開「同性婚姻」詞彙、 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取代;昨晚9點,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臉書先以3分鐘影片預告,不到24小時即超過95萬次觀看,更指出同性婚姻將正式寫入台灣法律之中。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最遲5月24日,同志在台灣即可合法結婚,可望是亞洲第一。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草案是首部台灣以大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明訂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擁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互負扶養義務,也能繼親收養子女,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748施行法》的立法依據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以及去年(2018)公民投票結果,在兩者交集下,以專法保護同性婚姻自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於此時間點提出草案,也是因為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以及2018年11月24日的公投結果已經訂下期限。

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宣告現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抵觸《憲法》第7條人人平等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即2019年5月24日)完成修正,若未完成修法,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直接登記結婚。同時,第12案公投屬於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根據《公投法》第30條,行政院必須於3個月內(2019年3月1日)提出草案,並交由立法院審議。

《748施行法》 草案共27條,雖然行政院避開以「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的命名爭議,整部法案沒有出現「夫妻」等稱謂定義,而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但草案仍指出同性結合為「婚姻關係」,不論男女同志,滿18歲即可結婚。

這部草案已使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獲得我國法規大部分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專屬權利義務。同運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肯定行政院草案秉持釋字748精神,也沿用大法官對於「婚姻」定義,也理解政府基於政治折衝,企圖降低爭議所做的努力。

伴侶盟初步分析草案,指出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的繼承權及財產權利都直接準用《民法》婚姻的規定,與異性婚姻無異。同時,除了草案概括準用《民法》總則、債編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在醫療、社福、租稅、訴訟地位等事項上,也能享有相當保護。

同性婚姻裡的姻親關係,仍有待規範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研究草案後表示,雖然立法原則肯定同一性別者可以結婚,但其中的「同性婚姻關係」仍比異性戀婚姻覆蓋的範圍小很多,草案條文避談「家庭關係」,更缺乏對於「同志家庭」的想像。

黃丞儀解釋,施行法關於親屬關係的規範不足。結果呈現「有結婚,卻沒家庭,對同志家庭的想像幾乎是零」。他進一步解釋,為了鞏固異性戀家庭的概念,在此草案並不讓兩位同志的家人之間產生姻親關係,造成只有我跟你,沒有子女,沒有兄弟姊妹,你家是你家,我家是我家的情況。

此外,在繼親收養的規範,黃丞儀解釋,現行《民法》沒有禁止單獨收養,若禁止同志家庭共同收養,那未來很可能發生雙方各自收養小孩,而兩個孩子之間卻沒有親屬關係的情況。

他認為《748施行法》涵蓋範圍確實比《民法》小太多,延伸的家庭關係、姻親關係有很大的空缺,可看出對反同團體與公投結果的妥協。但他肯定這是一個進步,只是未來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

此外,《748施行法》在父母跟子女關係上只處理了繼親收養,其餘《民法》親屬編關於子女教養的規範,以及人工生殖的可能性則未討論。

法務部長蔡清祥在行政院會記者會表示,現階段草案是先解決婚姻問題,法務部基於保障小孩權益,才將繼親收養放入條文,關於姻親、婚約、跨國婚姻等都可以在下一個階段討論,有關部會也已經同步檢視法規。

政院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反同團體:草案未落實公民意志

對於行政院提出的《748施行法》,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堅持,專法法案名稱應為「同性共同生活法」,因為公投通過的主文中使用「同性」、「共同生活」,已為「同性共同生活法」提供法律名稱和民意基礎。

針對同性二人的法律地位,幸福盟解釋,《民法》上永久共同生活的身分有兩種,一是一男一女的配偶關係,二是家屬關係。若為落實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保障,將同性二人視為「同性家屬」關係,不但較為簡便可行,而且能與現行身分法制無縫接軌。在幸福盟的「同性共同生活法」建議中,同性二人可以組成家庭,但彼此之間不應有姻親關係;同性二人也不能收養,因為「同性共同生活法」乃針對二人關係,不及於親子關係。

公投第10案提案人、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認為,大法官釋字748號在公投第10案
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4案
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過後就已經不具有正當性了,行政院法案應該要落實的是公投的公民意志,而不是大法官釋字意志。即便行政院要落實釋字748號精神,也應該要規避《民法》,另訂「同性共同生活法」,而不是像現在用多數準用《民法》的方式,「這豈不是掛羊頭賣狗肉,不過只是另一部《民法》親屬篇而已!」

但黃丞儀表示,反同團體對於公投效力的解釋有誤,公投只是確立一個立法原則,它的效力並無法凌駕等同憲法的大法官會議釋憲。

目前《748施行法》已送往立法院審議,戰場也將再度回到立院。不論反同團體的價值觀或對公投結果的過度詮釋,這個法案終究得回到《憲法》、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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