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

莊喬汝、林家萱/壞人永遠不嫌你的孩子小:讀《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增訂版》
(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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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很多人而言,讀《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是一件需要鼓起勇氣、做足準備的事情。過程中,我們彷彿透過作者靈醒的文字,看到一個活生生的房思琪,以平靜卻哀婉的語調向讀者訴說,令讀者在嘆服之餘,也逐步被主角的苦痛所網羅,久久不能自已。

在故事當中,熱愛文學的房思琪在13、14歲的年紀,因為相貌及才華遭50歲的李國華看中,李國華以指導作文為由,一步步引誘房思琪與自己單獨相處,並在幾度試探,篤定房思琪不會聲張之後,違反她的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嗣後,房思琪一方面感到自我厭惡,一方面卻又因為不知所措,開始與李國華發展長達數年的地下情,期間亦配合李國華發生無數次性行為,直到自己承受不住內心的壓力,變得精神異常。

2017年因為作者自殺辭世,《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被熱烈討論,不少人感到疑惑,一開始李國華對於房思琪及其他女學生所做的事情很明顯是強姦,為什麼她們不報警?為什麼她們不對外求援?為什麼她們在事發之後,還與加害人保持這麼長時間的不倫關係?甚至,也有不少人根據後面的不倫關係反向推論,房思琪和其他女學生並沒有那麼無辜。

事實上,這也是強制性交或猥褻案件的被害人很常遭遇的困境:公開告發後將一再面臨外界的檢討與質疑。「如果你不是自願的,為什麼你在事後願意與加害人共處?」「為什麼你面對他笑得出來?」「為什麼你們會成為男女朋友?」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被害人在遭遇性暴力之後的療傷方式有千百種,有些人會選擇當成一輩子的祕密帶進棺材裡,也有不少人會像故事中的房思琪一樣催眠自己,他是愛我的、我也是愛他的,所以他並沒有違反我的意願,我們是幸福的⋯⋯無奈的是,當他們最終決定提告,這樣的療傷方式卻會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被放大檢視,被害人必須一次又一次剖析、檢討自己,並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為什麼自己事後沒有和加害人畫出楚河漢界?彷彿他們選擇的療傷方式是錯誤的,甚至是值得苛責的。非常多的被害人走不過訴訟的漫漫長路,那是一條時光迴廊,總是在你以為要走到盡頭時,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問題或質問,就會將你拉回痛苦的原點。

幸好,在許多被害人、社工與律師堅持不懈的努力後,愈來愈多的檢察官及法官意識到,從被害人與加害人事後的相處情況,去推斷被害人事發當下的意願,不僅不精確,亦是一種糟糕的刻板印象,在這類型的案件中,司法總算有些緩慢地前進。

然而,下一個問題接踵而來──如果雙方你情我願呢?就拿故事中的房思琪與李國華來說,即使最一開始的性行為,李國華違反了房思琪的意願,然而,在此之後長達多年的地下情,我們很難再說,李國華每一次都違反了房思琪的意願。只是,沒有違反房思琪的意願,就沒有構成犯罪了嗎?由於在故事當中,房思琪與李國華開展地下情的時候年僅13、14歲,兩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合意與否,皆構成《刑法》第227條規定的「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因為,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他們的身心皆還在發育階段,很可能無法在與「性」有關的議題上作出理性、成熟的決定,因此,即使他們是自願與人發生性行為,法律上仍會認定他們是受害者,進而去懲處和他們發生性行為的另一方。
不過,房思琪與李國華間的問題,絕對不僅有「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而已,誠如前述,13、14歲的孩子正是情竇初開的年紀,他們迫切地想要被當作成年人,也很容易被具有權威或個人魅力的成年人吸引,如:學校師長、補習班老師等,只是,即使《刑法》除了第227條,另外在第228條規定所謂的「權勢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如何界定權勢?如何界定加害人及被害人間的權力關係?實務上一直未有定論。過去的實務見解多半認為,補習班並非義務教育,因此,補習班老師與學生之間,不存在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弱勢關係,從而補習班老師與學生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猥褻)罪」。前揭思考脈絡似乎與我們熟悉的經驗並不相符,因為我們知道,在升學主義的巨大壓力下,補教界的天王、天后,甚至只是小有名氣的補教名師,收穫的擁戴遠遠多於「具有權柄」的學校教師,而倘若他們要藉由這樣的光環對學生做些什麼,學生們恐怕很難拒絕,特別是,當名師在數百人的班上「獨鍾」於你,那種雀屏中選的興奮感,很容易讓人失去判斷力。不過近幾年來,不知道是否因《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遭受熱議,社會大眾開始關注「狼師」議題,漸漸有法院判決放寬「權勢」的定義,認為補習班老師與學生間亦具權勢關係,因此,補習班老師藉著自己的優勢身分及地位,對學生做出性交或猥褻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228條規定的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然而即使如此,現實中仍有許多司法鞭長莫及之處,比如:當被害人超過16歲,或當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並沒有一個正式的監督、扶助或照護關係,此時,我們很難藉由法律畫出一條明確的界線,一面保護涉世未深的孩子們身心發展,一面又不至於侵害他們的自主權。

不過,走到法律往往是最後一步了,與其追求事後懲處,不如防患於未然,依據我們的實務經驗,加害人在挑選下手對象的時候,對於被害人的相貌、智識、性格、家庭背景各有喜好,但過往的辦案經驗告訴我們,有一件事情是確定的──他們會挑選覺得自己不被「理解」、「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往往會先為自己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好先生、好太太、好爸爸、好媽媽⋯⋯然後再花費許多時間觀察,並在被害人與家人、師長或同儕出現衝突的時候出手,先是作為知心人同理他們,讓被害人覺得自己抓住了浮木,接著一步一步剝除被害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連結,讓被害人只能緊緊依附於自己,進而對自己言聽計從……此時,不論加害人要求被害人做什麼,被害人都只能乖乖聽話,因為他們知道,自己除了加害人以外幾乎是一無所有了。

如果社會大眾在看待此類議題的時候,無法理解加害人與被害人在社會地位、人生閱歷上的巨大差異,無法理解加害人的處心積慮,反而將之視為一種香豔軼聞,或去苛責被害人不該涉入他人婚姻,那麼無疑是在為加害人開脫,讓他們可以撢撢衣袖,輕描淡寫地將自己的惡行簡化為一場風流韻事,把焦點擺在自己的出軌外遇上面:對,我錯了,我對不起我的妻子⋯⋯再讓那個最該被道歉的受害人,承擔比加害人更加沉重的罵名──這般場景,似乎已經上演過許多次了?

讀《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是哀婉沉重的,卻也是發人省思的,我們或許挽救不了房思琪,或許挽救不了林奕含,但是,只要愈來愈多人注意到這背後複雜的權力關係,注意到加害人如何挑選下手的對象,注意到被害人的痛苦無助,我們就有機會挽救更多的孩子,或是涉世未深的少女或少年。與此同時,最重要的是,性教育絕對不是骯髒的,也絕對不是像房思琪的媽媽以為的:「只給那些需要性的(成年)人」,為什麼呢?我們終究離不開那句老話──壞人永遠不會嫌你的孩子小。

※本文由游擊文化提供。#與房思琪一起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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