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在每個社會與文化中都被置於強烈檢視的核心,從2010年台灣的「白玫瑰運動」,萬人上街抗議恐龍法官輕判女童性侵案,到2017年後從社交媒體迅速蔓延國際的「#MeToo運動」,在創傷敘事中重新建構出受害者的主體性,從在地到國際,一波波對於性暴力事件的控訴愈加激昂。
在勇於發聲或沉冤待雪的「受害者」背後,「加害者」的模糊暗影,幾乎只有惡狼般猙獰的面貌。在講求證據法則的法律審判中,往往因為性侵案件事實認定不易、證據力不足等因素,難構成定罪條件,更加深民眾普遍對於司法縱放性侵犯,無能為受害者主持正義的印象。
早在20年多前,為了因應這股對於性侵案件「零容忍」的民意,台灣制訂出一套針對性侵犯的治療制度,猶如在司法處遇之外,再多設一道嚴格的「安全閥」,希望達到預防再犯、使婦幼人身安全更有保障的目的。歷經數次修法,此一對於加害者的治療制度堪稱全世界最全面,然而,真的替社會抓出「惡狼」,並成功矯治他們了嗎?
《報導者》全面調查後發現,此一治療模式在成效猶未有定論之下,已因「政策先行」在社區以及監獄施行多年,甚至在「寧可錯殺也千萬不可有漏網之魚」的規定下,演變成以治療為名的無限期監禁,並製造出新的受害者,跳脫了法律的正當程序,導致有多位法官與受處分人聲請大法官釋憲。
性侵犯也有人權嗎?對於這一群犯下令人無法容忍罪行者,或許正是考驗我們衡量人權天平的最後一道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