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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民眾居家隔離1天1,000元,遭院內感染卻「0」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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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隨著衛福部桃園醫院出現院內群聚感染,讓台灣疫情急遽升溫,不僅第一線醫護人員、院內清潔人員染疫,連住院病患和陪病家屬也出現確診情形。為了給予冒著風險在前線與病毒作戰的醫院工作人員合理的保障與鼓勵,從事COVID-19防治的相關工作人員,若不幸被感染,可依法申請新台幣35萬元的補償金。

然而,住院被無辜感染的病患和陪病家屬,卻被排除在外。

COVID-19補償金怎麼發?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規定,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警察或消防機關、學校等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而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應該提供補償,補償金額依嚴重程度金額不同,因感染最低35萬、若不幸死亡則為1,000萬元;但上述工作人員若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則不予補償。

除《傳染病防治法》之外,2020年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也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特別法,根據該法第2條第3項,對於因公染疫的醫護工作人員,其補償也有明文規定。

以此次部桃院內感染為例,截至2月3日,確診的19人內,除了案838住院醫師目前疫調研判因直接治療患者而感染,其他的醫師及護理師雖然可能是間接感染、或環境感染,但仍符合領取35萬補助的資格。桃園市則另外再加碼,巿長鄭文燦宣布,針對此波疫情因醫療照顧而確診醫護,市府將額外再發放10萬元慰問金

SARS時醫護「生命不等值」爭議,換來今日補償機制

事實上,《傳染病防治法》的補償機制,是源自2003年SARS時的討論。當時,同樣因工殉職的醫護因年資、服務醫院不同,領到的補償金和撫恤金有極大的差異,引發「生命不等值」爭議,才修法將補助條件明文規範。

當年,首位染SARS殉職的林重威醫師,才到職1個月、只是和平醫約聘人員,無法適用公立醫院《公務員撫卹法及勞動基準法》,和平醫不幸罹難的人員平均約計1,700萬左右的撫恤金,林重威的家屬不僅無法領到,補償金金額更與另名去世後獲得職災及院方撫慰金計2,100多萬的高雄長庚醫院林永祥醫師,相距極大。

台北巿政府也覺不妥,後以民間捐款補足林重威的撫恤金,但林父認為林重威是因院內感控及國家防護不足下的犧牲者,聲請國賠獲賠748萬,是SARS首宗成立的國賠案,林父全數捐助成立公益基金會。

補償規定盲點?民眾一般隔離有補助,院內感染或病故卻沒有

至於一般民眾,同樣是無辜染病,有補助辦法嗎?依現行的相關補償規範,因防疫要求而隔離,有隔離補償;但若不幸住在發生院內感染的醫院裡而遭波及染疫,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早在2020年3月,衛福部即公告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補償因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受檢疫或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每人每日可申請1,000元補償金。

但以部桃院內感染為例,包括案881的九旬老翁、和案889的住院病患,皆是屬於「被動」的院內感染例子,甚至家人也在不知情下被感染,但因不屬於法定的「相關傳染病工作人員」,沒有補償金請領資格;甚至住院治療其間,也不屬防疫隔離狀況,不能申請一天1,000元的隔離補償金。國家唯一負擔的,是他們因染疫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此外,案863部桃護理師一家7人中6人染疫,同住的高齡80多歲婆婆更不幸病逝,這些都是院內感染外擴的病例,政府也僅補助死者的病理解剖和殯葬費。

法律上的「公平性」仍待討論

雖然SARS後,針對新興感染症中醫院感染控制的法律責任上,衛福部進行過多次討論,高風險的醫護人員補償也受到各界重視;但對於院內感染者和一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在補償措施或是法律層面上的「公平性」仍有待討論。

這陣子「500元防疫保險單」狂賣,若是拿來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兩者做比較,更可以清楚看到COVID-19病人住院隔離治療,是拿不到政府補償的。

保單當中,可以申請理賠的情形包括「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隔離治療、居家檢疫、集中檢疫」5種情形;反觀政府補償辦法,可以申請補償的卻只有「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居家檢疫、集中檢疫」4種情形。兩者的差異,就是在確診病人「隔離治療」的情況,政府是不補償的,民眾要買保單自求多福。

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者的補償金,在法律上是因為個人為了公眾利益而做出特別犧牲所換得的補償,因為民眾犧牲了工作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但是對於院內感染者來說,這些犧牲同樣是有的、甚至是更大的,雖然由政府負擔治療費用,站在犧牲權益的同樣立場上,他們卻領不到補償金,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再思考的空間。

染煞病家曾提國賠,皆未能成立

不同於醫護的犧牲,換來了國賠判例和《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法,院內感染的病人法律上的補償爭取了18年,仍未有進展。

SARS期間,和平醫院共有128名就醫或探病的民眾,因為封院隔離而染疫,而這些患者因不具醫護人員身分,不符合補償資格,當時巿府同樣以民眾捐款,事後一人發放10萬元「慰問金」,作為解決之道。

但此舉仍令SARS受難者覺得不公,家屬因此自組互助會,提出國家賠償訴訟,預計一人求償1,500萬元,希望要求政府同等對待SARS受難者和醫護人員。但家屬提出的國賠案皆未成立。

若真的走上訴訟一途,對民眾而言,要證明醫護人員或醫院有故意或過失,對自己造成損害、以及對於染病有因果關係,其實非常困難。換個角度來看,這些站在前線的人員也只是盡心盡力地為工作付出,要面對許多醫療上難以百分百控制的變因,醫護人員也會認為,讓他們去負責賠償責任,是難以承受之重。

可比藥害救濟制度,以特別法建立傳染病損害賠償機制

因此面對這種狀況,政府或許可屏棄過去不可靠、也不屬於法律規範的發放慰問金做法,而是利用「特別法」這條路徑。

像是婦產科接生,有時小孩出生可能會遇到臍帶繞頸、或是難產等狀況,這個過失對於病人來講難以舉證,對於醫院及醫師來講也是難以承受的責任,因此催生了《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由國家設立基金,生產事故發生時,不一定要去追究醫院或是醫師的過失,民眾可以依據上述特別法,直接跟基金會來申請給付。

再者,依據受害狀況,或許也可以參考藥害的解決方式。依據《藥害救濟法》規定,民眾吃藥發生嚴重副作用時,不用提起《民法》損害賠償之訴,而是以申請藥害救濟金的形式來應對。

諮詢專家/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劉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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