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回那一晚:深澳電廠環差過關,是人禍還是制度缺失?
環保團體集結行政院前,要求行政院撤回深澳電廠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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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晚,「深澳燃煤電廠通過環評」引發喧然大波。現場究竟發生什麼事?投票結果的背後,是環運人士背叛理想,還是老舊環評制度力有未逮,至今意見不同者仍各持己見、未有交集。

3月14日晚上9點,環保署環評大會會議時間進入第7個小時,環評委員們仍為台電深澳電廠環差案爭論不休。擔任主席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眼見委員意見分歧,決定進行不記名投票,要環委在「修正通過」和「重做環評」中二擇一。當晚一名旁聽的環團人士回憶,詹順貴在投票開始後去了趟廁所,出來被通知投票平手,當下臉色凝重地走進會議室,「不久後就傳來他投下第9票、深澳案確定過關的消息。」

燃煤電廠所排放的空污量是燃氣電廠的十倍、百倍,其中更含有重金屬等一級致癌物。在空污未歇的此刻放行一座新的燃煤電廠,讓詹順貴頓時成為千夫所指的對象。立法院裡,各黨派立委連番對詹順貴及環保署長李應元拍桌開砲,提案要詹順貴下台;地方上,新北市環保局長劉和然則怒批詹順貴「內行人講外行話」,指控當天環評結果都是政治決定。

詹順貴的環團出身背景,讓他當晚那一票也在環保團體間炸了鍋。不滿者輕則在臉書寫下「痛心」、「不解」等語;重則批他「背棄理想」,諷刺當年在街頭挑戰不合理制度的環運鬥士,為官後反倒成了法理擁護者。支持者則把矛頭指向不合理的環評制度,強調詹也是無可奈何,要改變應從修《環境影響評估法》開始。

「這件事,他是該被罵,」一名與他交情不淺的資深環運人士坦言,當天詹順貴還有不投票的選項,但他卻沒有這樣做,令人匪夷所思。只不過,有些批評者把指控上升至人格抹煞,完全忽略詹順貴在其他議題所做的努力,也讓他百感交集,替詹順貴覺得不值。

那一晚的教訓:如何阻止下一個爭議環差案闖關
詹順貴究竟為何投下贊成票?在立院備詢及接受專訪時,詹順貴皆表示,環差審查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依現行《環評法》16條施行細則38條的規定,都是比較開發案的舊版與新版方案。這也代表如果新方案有比舊方案降低環境影響,就可以通過。以深澳案為例,新案機組裝置容量減少、卸煤碼頭由二減為一,對詹順貴而言,環境影響確實比2006年的版本小,不符合38條中6種環差案需要重做環評的條件,所以選擇修正後通過。
詹順貴也藉此點出現行《環評法》的困境,指出環差僅能比較開發案新舊方案對環境的影響,且業者環差案即使審查不通過,還是能依原方案施工,導致業者常透過小範圍動工保留環差審查空間,藉此規避檢討開發案對環境現況的衝擊。相較之下,若開發案通過環評後3年都沒動工,就要進行環現差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比較開發案對不同時空環境的影響,若審查未通過,業者就不能動工。

因此詹順貴主張必須修正《環評法》第16-1條,規定動工後又停工超過5年、或是取得環評許可後超過10年沒動工的開發案將直接失去環評效力,希望藉此防堵老舊開發案不斷藉由環差「借屍還魂」、但又不用檢討現況影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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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深澳電廠環差評贊成票成為焦點。資料照片。(攝影/吳逸驊)
去年環保署啟動《環評法》修法工程,除了限縮業者選做環差案的空間,還計畫藉環調報告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為開發案設下多一重路障。詹順貴解釋,修法後一件取得環評許可的開發案,若環調報告發現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環保署有權變更原先已經核發的審查結論。以深澳案為例,依新規定若有人認定電廠對PM2.5排放有顯著影響,而這又是過去未在環評審查時被調查的項目,台電就必須提出環調報告及因應對策。若審查不通過,環保署就能變更、甚至廢止原本的環評結論。

現任環評委員之一的銘傳大學建築學系教授王价巨則建議,《環評法》修法時應加嚴環差規定,若一開發案經認定沒有實質動工,環差審查就該要求業者必須提出更符合當下法規及需求的方案,而非只是比前一次的版本好就可以。

除了《環評法》之外,經歷深澳案,環評委員還指出其他現行環差審查的潛在缺失。「環評應該從嚴認定所有開發行為產生的衝擊,」王价巨指出,台電預計在深澳灣興建的卸煤碼頭,較舊版方案多興建一道防波堤,可能影響海流方向及當地珊瑚礁生態,已然構成法規上、一件環差案必須就變更部份重做環評的條件。

王价巨坦言,當天環委們認定深澳案應重做環評的標準滿一致,但「(結果)出來之後才知道副署長的見解是如此。」他表示,自己對環差案是否應重做環評的認定標準從未改變,也就是只要改變土地使用方式、就應重新檢視,但如今明顯看出與詹順貴之間的法規認知有落差。他也建議環保署應該要先釐清每個環評委員對法規的解釋是否一致,才能讓接下來有一樣的審查基準,業者也才能因此評估是否要做環差。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環評委員則認為,當天開會時間超過7小時,委員們體力耗盡,根本不該在這種狀況下做重大決定。他表示,當下認定台電的「答題水準」不佳、應無法過關,選擇不再追問,怎知一投票竟然變成平手;而詹順貴進會議室看到同票後竟然逕自投票,沒有考慮棄權、或改天再討論的選項,「大家最後都氣呼呼地離開。」

不具名環委建議,環評制度應更尊重不同領域專家的意見。「只要有一個人覺得不該過、就不可以過!」環委說,深澳案審查當天,他依自身專業所提出的質疑,台電通通沒答覆,自己從頭反對到底,最後案子卻通過,「大家都看不懂這些生物的重要性,卻又不尊重我的意見,實在讓我內心很難過。」

一座燃煤電廠通過環評,究竟反映環運人士背叛昔日理想、還是老舊環評制度的力有未逮,至今意見不同者仍各持己見、未有交集。然而,要阻止下一件開發案再藉環差漏洞闖關,如何透過《環評法》修法、議事制度補強等手段,或許是比檢討個體決策更有效的作法。

為何投下關鍵一票?詹順貴這麼說 

問:開發規模縮減在環評法規中的定義為何?為何深澳不適用38-1條中6種需要重做環評的情境?

答:這次深澳案如果視為個別開發案,對環境影響當然比現在大、要做獨立環評;但環差做的是前後比較,所以不能只看這一次環差審查的內容,而是要跟台電2006年通過的環評結論比較。

《環評法》施行細則中,第38條有規定環差案在6種狀況下,要讓變更部份重做環評。大家表面上解讀認為只要開發案對當地環境有不良影響就成立,但這只是表面文意解釋,必須還要搭配體系及目的解釋,把立法目的抓出來,才不會因為表面文字離開原本用意。

好比第4款規定「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要重做環評,如果把變更案視為獨立案件,影響當然會加重,但這是要跟前案比較。也有人說為何不用第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當理由,但這個立法是給主管機關裁量空間,必須是要視1到5款、依比例原則決定,不是海闊天空、想要重做就重做。

問:通過深澳案的理由是已較2006年方案減輕環境影響衝擊,但有環團及環委指深澳碼頭堤防屬新建、非前次環評通過項目,應重做環評?

答:原本的方案是在蕃仔澳灣設有卸煤碼頭,還要填海造地做煤倉。現在台電變更設計把卸煤碼頭移到深澳灣,碼頭面積變小,填海造地也取消,對環境影響比較小。所以不是只看隄坊新不新,而是要以對兩邊海灣的干擾面積和生態豐富度影響來比較。

問:當天是否有不投票選項?

答:的確那天最理想狀況是我不要投票,改為下次好好討論、看有沒有更多選項,但因為我不熟會議規則,就直接投票了,這我也已經道歉。再往前推一點,當時選擇直接投票,是因為時間晚了、有環委要趕高鐵,也有環委主張直接投票。後來我們重聽整場音檔,發現當時我因為場面混亂的確沒聽到有委員提議應該要有補件再審的選項,這是我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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