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獵王國的救贖:穿山甲從走私到保育之路
在3,880隻剝皮穿山甲叩關後,台灣如何避免成為走私中繼站?
高雄關查獲的3,880隻冷凍剝皮穿山甲。(照片提供/高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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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復育穿山甲的路上是全球模範生,不僅野外族群密度最高人工哺育技術也是世界第一。然而,去年(2018)初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在高雄港查獲3,880隻被剝掉鱗片的穿山甲冷凍屠體,寄送地是馬來西亞,最終目的可能是中國;甚至台灣林間也出現「山裡的流刺網」在獵捕穿山甲。這讓學者不禁擔憂,在香港和其他國家對穿山走私加嚴管理後,台灣是否可能成為下一個走私中繼點?

穿山甲是世界上走私最嚴重的哺乳類動物,超過傳統的象牙貿易,台灣在1950至1970年代曾是穿山甲重要的皮革出口國,全盛時期每年出口6萬張穿山甲皮,但在198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後,加上國際貿易需求減退,台灣已不再商業出口穿山甲,近年查獲的案例零星,上一次被查獲走私且判決有罪已是2005年的事。直到去年,出現了一起震驚全台的穿山甲走私案。

高雄關2018年1月30日至2月2日查驗一個遲遲無人認領的貨櫃,發現竟有3,880隻已被剝除鱗片、清除內臟的穿山甲屠體,淨重高達14,356公斤,經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鑑定後,確認是「馬來穿山甲」,而非分布在台灣的「中華穿山甲」。

近20年台灣穿山甲走私案例
  • 2000年2月14日:自新加坡進口「中藥材」,走私穿山甲鱗片400公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併科罰金54萬元。緩刑4年。
  • 2000年8月2日:自印尼進口「中藥材鹿角」,走私穿山甲鱗片2,200公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
  • 2000年9月11日:自印尼進口「楠木皮」,走私穿山甲鱗片3,834公斤。犯人逃亡遭通緝,最後在2013年7月9日刑法追訴權時效到期,免訴。
  • 2005年7月4日:自印尼進口「中藥材鹿角」,走私穿山甲鱗片400公斤。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罰金30萬元。

以上為已判決確定之案例。(資料來源:司法院)

跨國走私,台灣可能成為下一個中繼站?

根據關務署高雄關資料,這批穿山甲來自馬來西亞砂拉越州古晉市(Kuching, Sarawak),2017年12月27日啟運,船班次為Kota Cempaka輪第0032W航次,以冷凍沙丁魚報關,由於收貨人放棄提領,原已由船務代理公司申請辦理退運至越南,但高雄海關認為這批貨相當可疑才開櫃查驗。

然而,台灣食用穿山甲的習慣已經大不如前,3,880隻穿山甲數量龐大,若全進到台灣市場短期內恐難以消化。長期研究穿山甲的屏科大野保所教授裴家騏推測,這批貨櫃應是要運到中國,雖然台灣穿山甲保育做得不錯,但台灣就在中國旁邊,小三通、航運便利,「現在全球查緝愈來愈嚴格,難保台灣不會成為中繼點。」

學者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根據馬來西亞媒體《R.AGE》調查,馬來西亞本地的穿山甲,走私到中國的路徑大致有兩種:活體穿山甲主要透過陸路從馬來西亞運輸到泰國,流向中國;屠體穿山甲則是利用冷凍漁貨報關,出口走海路,經過越南或其他東南亞國家運往中國,多半由沙巴出口,和這次高雄海關查獲的案例十分相似。

這個案件雖是全台10年來查獲最大量的走私穿山甲,至今卻尚未查出走私者。高雄關指出,2018年2月14日就將此案移送給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同年7月31日移高雄地檢署,現正調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目前無法透露案情,這批穿山甲目前還在高雄關的倉庫裡。

流向中國,食蛇龜犯罪網絡赫見穿山甲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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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蛇龜、剝皮穿山甲、台灣、走私
食蛇龜是台灣野生動物走私大宗,主要市場為中國。在相關走私案中,曾發現夾雜穿山甲的身影,讓學者極為擔憂。(攝影/蔡耀徵)

這近4,000隻穿山甲到底從何而來、要去哪裡、中間人是誰、賣到哪個通路,全都成了謎團。學者擔憂,這個貨櫃背後是否潛藏著犯罪集團,若未截斷走私網絡,本土的中華穿山甲也可能成為盜獵者目標。

2015年7月中旬,海巡署破獲食蛇龜走私集團,在桃園一處民宅裡,查獲2,286隻食蛇龜、920隻柴棺龜與469隻金龜,赫然發現夾雜5隻穿山甲,看在長期關注食蛇龜保育的屏科大野保所教授陳添喜和裴家騏眼中滿是憂心。

食蛇龜和柴棺龜是台灣野生動物走私大宗,主要市場仍是中國。陳添喜曾估算,這10年來,從台灣走私到中國的保育龜類高達5萬隻,還伴隨其他動物,應有具規模的犯罪集團所為。裴家騏直言,「台灣若沒有能力保護食蛇龜,也就沒有能力保護穿山甲。」只要走私網絡仍暢通,所有動物都可能受害。

相較於馬來西亞、越南及奈及利亞等國,台灣的穿山甲並不是盜獵者的主要目標,反而像是「附屬品」,抓到後才找買家,或者跟著其他動物一起出口,因此目前尚未像其他國家一樣面臨強烈的生存危機。但這並不代表政府就能掉以輕心,事實上,負責查緝野生動植物盜獵的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今年(2019)就曾發現穿山甲盜獵的蹤跡。

盜獵未息,出現森林流刺網陷阱

南投縣竹山鎮田子里社區是個傳統的淺山聚落,沿著緩坡山路前行,檳榔、茶園、森林交錯層疊,但高大的樹木旁竟出現了2、30公尺長、類似漁網的「陷阱」。

保七總隊今年初接獲田子里居民通報,有盜獵者疑似到某處私人造林地放置陷阱,捕捉穿山甲。實際來到放置陷阱處,連綿成排的樹木皆有削樹皮的砍痕,高度約到成人小腿。保七總隊警員解釋,削樹皮是為了掛網子,穿山甲伏地而行,晚上出沒時若撞到網子,用力掙扎,爪子反而會被網子愈纏愈緊,難以掙脫,為保護自己縮成一團,盜獵者就可輕鬆一把抓起。

不僅是穿山甲,當地人指出,許多動物都可能被這些網子纏上,例如竹雞、藍腹鷴等,猶如森林中的流刺網,將經過的動物一網打盡。這些網子底下的土有挖洞、磨痕,可能是動物受困後掙扎的痕跡。

當地的廟公表示,去年開始經常見到一個陌生人空手入山,出來時機車上的塑膠桶已裝著不知名的動物,有時天天來巡,有時2、3天來一次,頻率不定。偵辦的保七總隊警員推測,這起案例應屬零星個案,可能是供應國內非法山產店,不過實際上這些穿山甲是否被走私到國外、或是流入本土消費市場,目前仍不得而知。

「買賣」違法,「被贈送」竟不違法

不論是走私出口或山產店,都顯示台灣的穿山甲仍有市場需求,極待增強查緝,然而由於現行法律出現漏洞,辛苦查緝卻仍可能功虧一簣,嚴重打擊第一線人員士氣。

2017年12月5日,林務局接獲民眾檢舉,知名的高檔婚宴會館「江浙彩蝶宴餐廳」,晚宴菜單上竟出現「三杯穿山甲」、「紅燒山羌肉」,為了掌握確切證據,保七員警和林務局日夜作業,連廚房運補動線都觀察過3次,經過一個多月蒐證,2018年1月17日林務局、保七總隊、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持搜索票進入餐廳後,果然在冷凍庫查獲山羌和山羊肢體、頭顱,當場將此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彩蝶宴老闆戴春發是知名的商界大佬,白手起家創立ATT集團系列商場,許多政商名流如吳敦義、王金平都曾是彩蝶宴座上賓,食用保育類動物的消息一出,許多民眾揚言抵制,警方和林務局也認為罪證確鑿,但戴春發聲稱這些料理僅供私人宴客用,未對外販售,來源是在花蓮開藝品店的友人羅國義贈送。由於沒有查獲交易帳本和紀錄,最後北檢認為戴春發並無買賣行為,因此不起訴。

致贈戴春發保育類動物的羅國義則坦言,這些動物是向花蓮的原住民購買。今年3月25日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羅國義自2017年2月到12月,多次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考量羅國義對犯行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最後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每日可以1,000元折算,緩刑2年,罰金10萬元。

這樣的判決讓辛苦蒐證的林務局和保七總隊感到相當氣餒。林務局內部人員私下表示,戴春發交友廣闊,此案受到許多政商名流的「關切」,戴春發的律師也很懂得利用現行法規漏洞。

《野保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買賣」保育類動物違法,但「被贈送者」卻因沒有涉及金錢交易,因此在現行法律上不違法,只能處罰取得保育類動物的人。

然而有需求才有獵捕,即便戴春發從2017年就有過食用保育類動物的紀錄,但他卻仍能以「被贈送」為由躲過法律制裁,除了凸顯法律漏洞,背後也隱含階級不公的問題。

補強法律,林務局擬針對食用者課責

保七警員認為,針對故意吃保育類動物的人應該也要課責,消費者不敢吃,山產店就不會賣,「你吃這個,但不知道是什麼肉、怎麼來的,合理嗎?而且《刑法》上不能說你不知道這條法就不罰。」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黃群策坦言,20多年前訂的《野保法》,時空背景的確和今天已經有所不同,對於累犯或那些故意吃保育類動物的民眾,未來會討論如何修法課責,從消費端遏止獵捕保育類動物;林務局長林華慶也補充,「持有」
《野保法》第16條規定,「持有」保育類動物違法,不過實務上《野保法》認定的「持有」是指活體動物,例如持有保育類的黑熊、綠蠵龜等等,起因是1989年《野保法》公告前,許多民眾家中都養著保育類動物,因此政府當時特別要求這些民眾須登記納管,3年內仍未登記即為非法持有;後經過修法,現行法規規定若在保育類名冊調整前即飼養,要在2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
從《野保法》制定至今,「持有」的立意皆並非針對屠體,因此戴春發獲得友人贈送的保育類動物,在法官見解中並不算是違法持有。
和獵捕、買賣、宰殺保育類動物,在犯罪的比例原則上有所不同,「但不能變成避罪漏洞。」

之後林務局除研擬修法,也會加強和檢警合作,希望司法體系也能比照盜伐,更重視野生動物犯罪,不要當作微罪。

遏止盜獵,台灣可否仿美「受害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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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皮穿山甲、台灣、走私
要遏止野生動物盜獵,台灣從法律的完整度、到整體社會的保育觀念仍須再深化。圖為台北市立動物園的穿山甲生態走廊。(攝影/蔡耀徵)

台灣在半世紀前是走私動物天堂,雖然1990年代後逐步洗刷汙名,但陳添喜認為,這20多年來,社會仍沒有正視野生動物犯罪重要性,「台灣人普遍覺得人比動物重要,人都吃不飽了還管動物幹嘛?」買賣野生保育類動物,法官常常只用最輕的刑責罰6個月,還可併科罰金。

一名長期查緝動物盜獵的保七警員直說,查緝野生動物盜獵在警界吃力又不討好,牽涉到的犯罪規模不如盜伐,有時還會罰到一般不知情的民眾,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且查到的動物還必須找地方安置,查之前得先拜託地方農業局或保育單位找收容場所,因此上面長官較不重視,同仁長期下來也就沒有動力查緝。

要遏止野生動物盜獵,台灣社會的保育觀念仍須深化。陳添喜表示,美國有「受害補償」機制,走私保育類動物,除了本罪判刑之外,根據保育位階不同,走私一隻保育類動物要額外裁罰800~1,000美元,因為他們認為,走私動物會對當地生態系產生衝擊,後續還有收容、復育問題,「捕捉1隻和1,000隻食蛇龜,對生態影響、成本是不同的,但我們沒辦法判他1,000倍的罪。」台灣應仿照國外受害補償機制,正視野生動物犯罪對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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