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在台灣,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罕見疾病等等,長期都是保險公司明正言順的「拒保」、「拒賠」對象;因為《保險法》過時且帶有歧視的法案,直接否定他們的投保權益。
新的修法更接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平等精神,卻仍遭有心人士以「憂心道德風險過高而致身心障礙者遭到殺害來領取保險金」惡意曲解。
一直以來,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屢屢接獲障礙者投訴遭保險公司拒保,因《保險法》現行條文第107條第3項即以被保險人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理由減損保險契約法律效力,這些族群的死亡給付不予理賠;此外,更多的還包括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罕見疾病等毫無理由的直接拒保,連以普惠金融為目的的中華郵政保單,都明示對身心障礙者拒保。
這樣的法條精神,完全違反CRPD的平等不歧視、法律前獲得平等承認、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等相關規範。
此次《保險法》修正案,通過王榮璋等17位立委提出的版本,新增第107條之1,並改以「以受監護宣告者尚未撤銷者」為限,此修正版本排除保險業者逕自認定被保險人精神或心智狀態,用以減損對精神或心智障礙者(廣義上包含失智症等認知缺損者)之保險理賠的權益,乃就現行法制下做出最接近CRPD精神的最大保障。
《保險法》相關立法中規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若有較高「被死亡」的風險,如兒童、老人或某些失能者等,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投保、被害而導致詐保的道德風險,故投保時須得到被保險人同意;同意權之行使者若屬《民法》規定無法行使同意權之人,同意權照理便失效。然而,原《保險法》第107條第3項之規定,卻逕自定義無行使同意權之被保險人為特定之障礙者,續以降低道德風險為由,減損保險契約效力僅在喪葬費用有效,死亡給付無效。
暫且不提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用語於法律實過於模糊,退一萬步言,一般人也可能因年紀漸長、衰弱或與社會脫節、語言知識限制等因素,判斷能力退化、不足而有「過度輕信他人,或者無法認知到現實所生之危險」的風險存在。猶如遭到詐騙集團詐騙般,兩者間的道德風險應無顯著差異,而為何僅將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障礙者情形於條文中明列,除了臆測與莫名的擔憂外,似乎缺乏合理論據。
再者,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立院審查後接受媒體訪問時所言:「道德風險永遠是保險業者應該要防範的事」,又豈是在《保險法》明定排除對象就能避免的?
詐保案件幾乎都是一般人,況且,詐保何等容易?保險公司也有核保評估,也不可能為詐保行保險賠付。若有要保人以被保險人弱勢而具較高之道德風險為由,刻意為其投保高額險,或若有人刻意去傷害或殺害被保險人而意欲獲取、受益高額保險金,保險公司除了核保時的評估外,亦不可能為其詐保行保險賠付,曾轟動一時的「李泰安搞軌案」就是例子之一。
台灣保險的賠付率向來偏低,相信我們都有類似的經驗:要保時很勤奮,理賠時多艱難!當保險公司推銷保單時只說好處來獲取保單,理賠時有的拖拖拉拉,要被保險人授權保險公司調閱所有就醫紀錄,甚至要求被保險人舉證才能理賠,這不就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為了防範道德風險而為之查核的手段嗎?對象又豈僅限於身心障礙者?
固然,《保險法》第107條之立法意旨在於預防道德風險,背後也隱含了認為特定障礙者不具有支撐家庭經濟來源的可能,故將死亡保險之給付範圍限縮。此種將特定障礙者等同無工作收入、非家庭經濟來源的想法,其實包含了對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不符合現實。
根據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實習課程」提供的法律意見書提及,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如果保險契約於第三人死亡時提供給付,而該給付超過一般喪葬費用,須有第三人書面同意,保險契約始生效力;企業提供之團體保險不在此限。如果第三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或已為其指定監護人者,由要保人代理該第三人之事務時,其不得代理該第三人為同意。」換句話說,在特定情形下,是由第三機制監督並審核被保險人是否在具有道德風險下購買保險,或給付效力!
德國的規定,雖亦屬於被保險人行為能力不足時,對保險契約效力之限制,但並未特意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單獨列出,排除保險成立的可能,也未就保險給付範圍加以限縮,而是對所有的人,以代理同意之資格限制作為保障被保險人的方式,排除監護人既為要保人、卻又得以監護人之權責代被保險人為同意等,此種潛在利益衝突或道德風險的情形。
身心障礙者被拒保或不賠的相關立法,其實「沒有人是局外人」。台灣約計117萬的身心障礙者中,約7成都是因為後天的疾病、車禍、意外、職災等等導致後天身心障礙,尤其是中年後更多。也許我們投保時並沒有障礙或生病,繳了一輩子保費給保險公司,但後來卻不幸生病了(如失智症或因車禍導致損傷而有意識或行動障礙、或因為糖尿病病變、甚至3C過度使用而致視覺障礙等等),當我們死亡時,家屬卻無法領取壽險的死亡理賠,或甚至自己也不能再買任何的保單,情何以堪?我們會覺得公平嗎?
我們不去正視、並且要求改正《保險法》中,保險公司得對特定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規定,今天我們沉默的以為是別人的事而不發聲,明日就會變成我們默許他人侵犯我們自己的權利。我們期待社會大眾與立法院、行政院能夠與我們共同堅持廢除《保險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歧視,一起建構更美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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