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強權與反撲.絕望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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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細良/香港暴動罪普遍化:軍警政權下法治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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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香港上環因反送中再次爆發警民衝突,警察當場拘捕49人,並以暴動等罪名控告其中45人,他們年齡介乎16至41歳,以廿多歲的年輕人為主;有學生、文員、也有專業人士。政府律政司配合「嚴打」,兩天時間就極速起訴上庭,以阻嚇香港市民上街。

日前一批自稱代表律政司部分檢控人員,以律政司的信紙向全港市民發出公開信,痛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其身不正,處理公眾活動案件時「主要考慮政治因素」,在沒有充分證據下堅持檢控,是「視檢控守則如糞土」。公開信又斥鄭若驊只向特首林鄭月娥叩頭,是愧當律政司司長。這批「逆權檢控官」揭露出司法及執法部門已經聯手,利用暴動罪向抗爭者作政治迫害,香港的法治制度已經完全淪為中共維穩系統一部份。

濫用殖民地惡法

暴動罪來自《公安條例》第19條,是以該條例第18(1)條「非法集結」作為前題,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即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破壞社會安寧(commits a breach of the peace),即屬暴動,最高監禁10年。非法集結及暴動是相連的,先有非法集結,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動,就變成暴動。

《公安條例》是1967年左派暴動(即六七暴動)後的殖民地鎮壓性工具,當時左派人士策動恐怖主義炸彈襲擊,港英當局為對付暴動,參考英國陳舊的惡法,將3人或以上的聚集訂為「非法集結」罪行,用以對付示威。六七暴動之後,「非法集結」罪則多用來對付黑道聚衆搞事,偶而也會用來對付示威者;當找不到有定罪機會的控罪時,「非法集結」就成為方便的控罪選擇。至於用暴動罪起訴示威者,本來在香港十分罕見,2016年初的旺角騷亂,為1997年後香港首次針對社會運動起訴示威者,當時有36人被控暴動罪。

快速起訴,自打臉「暴動罪檢控門檻高」
旺角騷亂案梁天琦暴動罪名成立,判刑6年,另一被告盧建民判刑7年。暴動入罪容易,且刑罰嚴苛,在旺角騷亂案法官裁決時指出,並非有人受傷才能構成罪行,有人投擲玻璃樽、竹枝等行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警員因而受傷,但有關暴力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這控罪容易被濫用的另一原因是打擊面大,因為一旦非法集結演變成為暴動,只要有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例如掟磚
粵語,指丟擲磚頭。
、燒垃圾桶,其他沒有參與行動的人,也會成為暴動的一份子。

由於暴動罪是惡法,過去只用於窮凶極惡的監獄群毆,英治時代自1970年代立法後從未應用在公民身上,是備而不用的殖民地權力。自2016年旺角騷亂梁天琦成功入罪後,有關判例已經大大損害了香港人的自由空間。2019年612衝擊立法會,有5人因暴動被捕,由於群情洶湧,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公開表示,暴動罪檢控門檻非常高,需要搜集足夠證據及徵詢律政司意見,才決定是否起訴。但728上環衝突後,律政司全面同警方「合作」,快速起訴45人暴動罪,足以證明是濫捕濫告。事發才過兩日,有大量市民拍攝的影片,一旦呈堂足以推翻控罪,警方有盧偉聰所言進行全面搜証嗎?檢控人員有考慮成功定罪機會嗎?抑或是利用10年監禁刑期及冗長的訴訟程序,去阻嚇參與抗爭的學生。

放生元朗真暴動

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正在全世界面前崩潰,因為就在一個星期前,數以百計元朗黑幫流氓,手執武器集結,攻擊車站及車廂,毆打市民,警察全面配合忽然消失,無辜平民求助無門。警方最後只拘捕十多人,控以罰款了事的非法集結罪,真正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徒,眾目睽睽下與鎮暴警察拍膊頭,談笑風生,然後施施然離開。

至於上環728大拘捕中,連現場救傷的註冊護士竟也被控暴動,令人憤慨。反觀官紳警黑四位一體下,黑道真暴動就變了「不同政見人士衝突」。香港一直被認可的程序公義,今天已經變成中共黨國維穏機器的一部分。黨國機器正在操作香港的執法及司法制度,以對付國家的敵人,不惜代價去毀滅抗爭者,同時也一併毀了香港。

一國兩制真面目

廣東俗語有話:「敬酒唔飲飲罰酒」,即「不識好歹」的意思,若果香港人乖乖聽話,多搞公共工程,拿花白銀兩進貢央企,融入大灣區發大財,埋首搵食,不理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共產黨自會展現出和煦的陽光笑容,什麼「同胞啊」,「一家親啊」,「血濃於水啊」,大家萬事有商量。一旦不識好歹,挑戰黨的絕對權威,撕毀面皮,就開動維穩機器將對方打個稀巴爛,連16歳中學生也不會放過。

上環衝突上庭審訊當日,中共官方宣布8月1日起停止47個城市台灣自由行,據估計台灣內地旅客減少近70萬人。同樣不就是「敬酒唔飲飲罰酒」的道理嗎?用經濟手段迫台灣人放棄蔡英文,目的就是扶韓國瑜一把。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爛到如斯田地,學生才不惜自我燃燒,以卵擊石,被步槍瞄頭,面對暴動罪可能的10年牢獄之災。

台灣朋友,在為香港學生痛心的同時,請好好珍惜你們現在擁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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