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一為《逃犯條例》,一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前者爭議最大。
該草案建議移除原本《逃犯條例》對中國、澳門、台灣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至中國各地;因此外界又稱之為《送中條例》。
(註:關於6月9日的遊行人數,主辦單位民陣表示為103萬人,香港警方數字為24萬人。)
A:一般認為對保障個人權利、程序正義不足。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中,香港特區政府處理移交申請的單位為法院、行政長官,排除現行立法會的審議和監督。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受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不過,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派如香港大律師公會等輿論,認為其不會拒絕中國的要求。
A:《逃犯條例》修法後,香港法庭的裁判官:
- 只能對申請引渡國家所提出的文件「證據」和要求是否符合《逃犯條例》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 不得審查被要求移交的人實質上是否犯罪,也不得審查申請國家的人權與司法水準是否能使當事人得到國際認證的基本保障。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和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聯合聲明指出,修法將撤除香港原有的司法保障,容許當局將人引渡至可能遭到酷刑、其他形式的虐待以及不公平的審訊,例如中國。
A:《逃犯條例》將涵蓋所有在港人士,引起外界憂慮的是,台灣人或外籍人士無論過境香港或來此旅遊、求學、工作,中國都可能藉《逃犯條例》向香港提出申請、逮捕並移交中國審判。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初步列出適用的46項罪行(後刪減為37項),其中提及「叛變」、「煽惑他人危害種族」等定義模糊的罪行。目前香港政府保證不會移交政治犯,但此說法不被抗議的港人及外國媒體、商界、民眾所信任,因為依「銅鑼灣書店案件」、「李明哲事件」等往例,中國可能會假借其他罪名來提出引渡要求。
A: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3月即指出,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修法通過,赴港或在港國人被移送到中國的威脅未排除前,政府不會同意港方所提個案移交,也考慮對香港發布旅遊警示。
延伸閱讀: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中央社、香港《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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