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婚姻平權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國土規畫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案,在立法最後階段都送交了「黨團協商」,你是否好奇過,什麼是「黨團協商」?它有正式效力嗎?
黨團協商制度的源起,主要是因為1990年代,台灣民主化過程中,國會經常上演立委肢體衝突,打架次數甚至登上世界第一。當時,不論法案爭議與否,政黨都會彼此杯葛,導致通過率僅2成。1995年,時任立法院長的劉松藩裁定,委員會審定的法案須通過「黨團協商」,此一制度正式登上檯面。
1999年黨團協商正式法制化,之後歷經修法,雖然不再是所有法案都須交付協商,但多數到達二讀階段的法案會被送交協商,而黨團協商結論經黨團代表簽署,不但具有法定效力,經過院會宣讀通過後,也不能再反對。除非協商無果,法案才可能會交由院會投票表決。
在其他民主國家,各黨團立法時,也會針對法案內容私下協商,但只有在台灣,這個用來處理立法院爭議的機制,被正式寫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議事規則中,還能直接處理法案結果。
同樣有正式協商制度的南韓,也僅能就議程協商、不能處理結果。所以,台灣國會的黨團協商制度,可以說是其他民主國家前所未見的。
黨團協商常被民眾跟黑箱、密室政治的連結,但目前黨團協商過程已放上立法院的IVOD議事轉播、全程公開。也有政治學者認為,這個制度亦可提供小黨發聲機會,協商過程中與大黨平起平坐、獲得比席次更高的影響力,不全然是壞事。
不過,黨團協商往往讓法案更易被擱置,〈黨團協商機制: 從制度化觀點分析〉研究顯示,以第8屆(2012~2016年)立法院會期5515筆提案分析,交付協商的一千多筆法案中,僅不到四分之一的法案在協商期內完成,42%提案協商都未完成,最後不了了之。
黨團協商的運作,立法院長扮演關鍵角色。一樣以第8屆會期統計發現,時任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主持協商時,約85%法案都能協商出結論,其他人主持的協商達成率僅42%。
數據看來,王金平真的「喬功」過人,不過,其實有四分之三的協商,是由法案的院會說明人主持,還有些爭議到了王金平主持協商時,已被解決了。不過,立法院長若能靈活運用職位、聲望、資歷、人脈關係,透過勸導、說服,確實會讓兩方或多方協商代表都有了「給與取」 的空間,有助協商達成共識。
諮詢專家/黃士豪(政治大學政治系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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