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是不會見你們的,我以為是別人⋯⋯」身穿藍色囚服的女人略帶遲疑地坐了下來,眉頭和眼尾皺紋因為警覺而蹙在一塊,馬尾紮得凌亂。她雖然壓低音量,但熟悉的中文,仍輕易拍開了四周嘈雜的柬埔寨語對話聲。
一個鐘頭前,大門獄警私下告訴我們,裡頭確實有一名台灣女人。透過當地嚮導,我們以記者身分,順利通過塗著象徵柬埔寨色彩的紅藍色大門,進入暹粒近郊的這座監獄中。
等待亭已經滿是期待會面的人群。在受刑人親友熟練地將一袋袋蔬果、零食、家常菜,夾上鈔票傳給獄警,以及經過幾輪唱名後,我們終於等到「Lin Li Chen」這個名字。
今年(2018)9月,在柬埔寨暹粒省的監獄,我們見到了林麗珍。從首都金邊搭上6小時巴士,一路向北,便能到達這個以吳哥窟聞名的城市。不過暹粒監獄不在觀光指南裡,途經泥巴路和大片農田,離市區還有20分鐘車程。
林麗珍是獄中唯一的台灣人,今年已經58歲,曾是台柬合資公司「巨洋仲介」(Giant Ocean)於柬埔寨的「行政經理」;2014年,金邊法院因人口販運罪名判處她10年刑期。她已經在監獄度過5年。
事件起於2011年,200多名柬埔寨漁工在數個國家的港口上岸投訴,稱他們被巨洋公司販運到台灣及多國漁船,沒領到薪水、遭受船長嚴重虐待。經國際與柬國當地人權團體的估計,巨洋非法輸出近千名男人,「巨洋案」被認為是柬埔寨規模最大、由單一公司進行的人口販運案件。
由5名台灣人為股東、出資成立的巨洋公司,與台灣、新加坡多家仲介合作,將柬埔寨漁工派往台灣、斐濟、印尼、模里西斯、南非、塞內加爾、巴拿馬、澳洲等10多個國家。案發近8年,仍有受害漁工下落不明;5名股東「巨洋仲介」的台灣股東為陳姓、盧姓、黃姓、蔡姓、吳姓5人。雖被柬埔寨發出拘捕令、判刑10年,但至今未到案,仍被柬方通緝,對當地國來說仍未結案。
此案凸顯了當代人口販運的跨國性與複雜,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卻身陷漁工苦勞販運的風暴,國際也高度關注。2012年起,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Migration,簡稱IOM)針對巨洋案,進行為期一年的專案研究;美國國務院《2018年防制人口販運報告書》也再次提及此案,指出台灣遠洋漁船強迫勞動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強迫勞動指標含:1.濫用弱勢處境、2.欺騙、3.行動限制、4.孤立、5.人身暴力及性暴力、6.恐嚇及威脅、7.扣留身分證件、8.扣發薪資、9.抵債勞務、10.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11.超時加班。案件頻傳,政府卻始終沒調查。
目前,仍無人能掌握巨洋案全貌。今年5月,NGO綠色和平公布巨洋台灣股東姓名,指出這群被柬埔寨通緝的台灣仲介仍在營運中,相關單位卻毫無作為。由於柬埔寨與中國關係密切,無法跟台灣展開司法合作調查,台灣檢調則因為缺乏證據而簽結此案。
從被柬國控訴的當事人到台灣政府,都未曾對此案提出正式說明。關注此案的學者、政府人員、國內外人權團體,甚至是巨洋案股東,案發以來,都不曾與林麗珍聯繫。然而,至今真相不明的「巨洋案」,卻已被農委會漁業署歸類為「陳舊案件」。
台灣遠洋漁業有過輝煌紀錄2018年產值新台幣327億元,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即使國家外交困頓,也因為強大捕撈能力,得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iy)」加入各大洋區區域組織。,但這5年間,更為世界所知的,卻是台灣遠洋漁船上,從漁獲到漁工的「一條龍式掠奪」。台灣因「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1.非法(Illegal):漁船違反國內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定2.未報告(Unreported):未向船旗國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通報,或虛報/低報的捕魚活動3.不受規範(Unregulated):指無國籍漁船或非屬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卻進入捕魚漁業」,遭歐盟祭出黃牌警告長達3年,尚未解除。近年幾起重大強迫勞動、漁工在海上死亡案件,也頻頻遭國內外媒體、人權團體以「血淚漁場」、「血汗海鮮」譴責。
2017年1月,政府實施「遠洋漁業三法」三法分別為「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企圖回應改革需求,遏阻遠洋漁船上的剝削,加強監管。但成果仍受質疑。
2018年5月,台灣鮪延繩釣船「福甡11號」就因為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第188號〈漁撈工作公約〉(C188 - 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遭南非扣留。船員薪水不僅未達法規標準,還有船長打罵、工時過長、違反勞務契約跟多名漁工未申報的情形。
台灣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人數,在2018年達到新高,來源國遍布印尼、菲律賓、越南、緬甸、坦尚尼亞、柬埔寨、萬那杜等16個亞非國家。據漁業署最新統計,境外聘僱漁工人數已達20,456人,是10年前的2.5倍。
萬
仟
佰
十
個
零
漁工人數基地港口地點
40年間,外籍漁工成為台灣遠洋漁船最不可或缺的勞動力,「境外聘僱」不僅為業者大開方便門,台灣勞動法脫鉤的境外漁工,也豢養了一批在世界遊走、積極「開發」便宜漁工來源的仲介。他們前往開發中國家,吸引貧窮、迫切、夢想快速翻身的男人上船。
我們拜訪了陳姓遠洋漁工仲介,他正是被柬埔寨通緝中的巨洋案股東之一。身材高挑、頂著三分頭,圓領T恤搭西裝褲,就像高雄港內任一個中年男子。在業界,他是規模大的仲介,做起生意,有拼輸贏的衝勁與狠勁。
1992年,台灣鮪魚捕撈達到巔峰1992年,鮪類漁獲量高居全球第二,僅次於日本。,陳姓仲介跟著原本做魚罐頭加工的姊夫入行。前一年,政府正式開放聘用中國漁工,數量龐大、月薪僅110美元的中國漁工,以遠低於台灣陸上工資的行情,成為遠洋漁船主力。一時之間,漁工仲介也成了人人搶進的好生意。
「我們就跟跑業務一樣,把產品推銷給他們(船東)⋯⋯,我們拿命跟金錢來換,幫台灣的遠洋漁業創造(生機),找新的、比較穩定的漁工,把船東聘用漁工的工資,盡量降低,讓船東可以賺到錢。」
陳姓仲介認為,他們不僅解決遠洋漁船缺工問題,也為開發中國家的人力找到了一份工作。
遠洋漁船上,仲介是最奔波的供應商,提供廉價、又容易被取代的商品。為了討好船東,仲介間競爭激烈,不僅砍價搶單,還得面對漁工來源不穩的風險。2002年,中國漁工被禁止輸出2002年,中國漁工在台灣居住的海上船屋失火,百名漁工受困,低薪又惡劣的勞動條件受到關注。中國於那年禁止漁工輸出台灣,要求台灣提高工資、解決安置問題。,越南、印尼漁工也因為當地經濟成長,薪資必須調高,仲介開始面臨龐大壓力。
他們練出開發漁工的強大能力。例如拜訪緬甸、孟加拉的華僑;甚至跨洲,搭超過24小時的飛機,到甘比亞、坦尚尼亞,請代理商牽線合作,在非洲的遠洋合作港口國附近物色合適人力。漁工開發常以失敗收尾,因為低價外,還得顧及漁工來源國的風土民情。
印尼:受教義影響,嚴禁賭博、飲酒。學習能力弱、怕冷、較不能吃苦。
萬那杜:肯工作時,非常賣力。有錢時,喜歡無節制地喝酒,常身無分文醉在馬路旁。
柬埔寨:信佛教。溫和、不會主動生事。
越南:吃苦耐勞、手腳敏捷。喜酗酒鬧事、持刀砍殺,個性陰狠。
菲律賓:學習能力強,教育水準高,遇到不合理對待,進港後會到處投訴。
「(仲介的)資源就是(漁工)來源,別人沒有(的漁工),你有啊!我們那時候是這樣子,我們去比較落後的國家,找比較好的、便宜的漁工,所以我們就有資源,客戶就會打進去,做生意就是這樣子,」陳姓仲介說。
2009年,全球經濟正從金融風暴中復甦,漁業署準備砸下大筆補助救漁業。當時,中國漁工人數萎縮,人數最多的越南和印尼漁工頻頻發生喋血衝突。陳姓仲介及幾名同業決定冒險:既然柬埔寨沒人輸出漁工,他們去成立一家。
「巨洋案呈現一種特殊的人口販運手段:『正式』、『合法』成立的仲介公司,以及『合法』文件、工作簽證,」IOM研究員蘇爾特斯(Rebecca Surtees)在報告中強調,大多人口販運是透過非法掮客進行,但巨洋案的受害者,直到最後都深信自己利用可信賴的途徑出國工作。
在柬埔寨,將工人輸出至台灣漁船並非合法項目。但這群台灣仲介很清楚,在開發中國家,政府機關貪腐是常態,只要「找對人」,非法也能操作成合法。2009年,他們認識長年在柬埔寨從事貨品報關的林麗珍,她與商業部門有著多年交情,因此透過她打通政府人員。但多年後在獄中與我們會面時,林麗珍不願透露太多案情細節,只希望有機會得到柬國特赦。
今年8月,我們聯繫上林麗珍丈夫,並進行訪問。我們接觸到的受訪者及股東們,都以為夫婦倆仍在柬埔寨。
由於巨洋案相關文件上沒有林麗珍丈夫的名字,他未被柬埔寨檢方起訴,得以回台。但林麗珍丈夫也曾參與「巨洋仲介」的成立與實際運作,他承認,他和太太為了取得官方核准,「照會」了柬國商業部、勞工部、外交部以及新聞部等多個政府機關。
5名股東以盧姓仲介為代表,簽字蓋印、押上10萬美元,申請到當地勞工及職業發展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Vocational Training)的證書:可以輸出廠工、家事工到泰國、馬來西亞、科威特,以及產業實習生到日本。
在這張執照跟政府單位掩蓋下,他們以非正式管道送漁工出國。當我們訪問受害漁工時,發現多名漁工的護照中,只有南非簽證、入境章,卻沒有任何柬埔寨的出境證明。
林麗珍丈夫解釋,一個漁工出國的「買路錢」是50美元,他們只要把漁工帶到機場,之後就由出境管理局官員負責,「從另一條路」直接帶漁工到候機室。
為了擴大規模,他們也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正大光明非法招募漁工。他們疏通新聞局,如果來查,再塞給對方2、300美元。不少巨洋案受害人,便是看了廣告,特地從鄉下借錢搭車到巨洋公司所在地金邊。
當時住在磅清揚省(Kampong Chhnang)、現年35歲的Yim Bunthan,是其中一名受害者:「報紙上說,工作可以得到150美元,做得更多可以拿到500到1,000美元獎金,我就被吸引。」但他工作了1年8個月,家人只收過一次薪水。
以開發漁工來源來說,巨洋股東們顯得相當認真。他們大手筆申請執照外,也在金邊近郊設立訓練所。多名受害漁工接受《報導者》訪問時,都提及他們接受體能訓練,甚至還被綁在一個兩公尺高的旋轉盤上,測試會不會暈船。如果吐得太厲害,就不能出國工作。
因為籌設巨洋的仲介們都希望「壟斷」柬埔寨漁工來源,不惜違法也得達成目標。陳姓仲介說,林麗珍夫婦向他們保證政策可以推動,必須先卡位,之後兩人便會透過關係疏通,讓柬國政府接受漁工輸出業務。
「這就是一種投機。我老婆當時覺得沒問題,在柬埔寨待久了的人,過程只要打點好就沒問題,這是慣性認知,」林麗珍丈夫企圖解釋,當年為何認為可以行得通。
5位巨洋公司台灣股東,在2年內共派了530名漁工登上台灣漁船,但後來柬國警方及人權團體估計的受害者卻達千人,法院判決林麗珍與5名台灣股東違反人口販運。這個結果也讓股東們震驚。
「我們去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的時候,是拿護照還有本人簽名,都有聯繫方法,(但柬國法院)連個傳票都沒有,(人權團體)說我們潛逃回台,為什麼潛逃?我們根本沒有在那邊啊!」同樣因巨洋案被判刑的盧姓仲介解釋,那份他們從未被傳喚、作證而做成的判決,他並不信任。
盧姓仲介花了一個月時間,整理並提供《報導者》當時透過巨洋招募的530名漁工名冊。他拿出漁工庫存的筆記本,字跡清晰,並據此質疑:「那第531人之後,究竟是派給誰的?」而根據我們的調查,林麗珍確實另外派遣漁工,她私下與巨洋之外的多家台灣、新加坡仲介及船東合作。過程中有隱瞞與暗槓的情況。
巨洋案突顯的是,船東透過台灣仲介、當地仲介公司配合,以非正式管道,結合當地國的貪腐系統招聘漁工,漁工無法知道真正的雇主,連雇主也無法確認漁工招募的過程。這樣複雜混亂的招聘鏈,也發生在北韓和其他國家的漁工。
2010年,受到競爭對手刺激的仲介S,前往北韓平壤待了10天。
S是台灣最資深的遠洋漁工仲介之一。70歲的他曾是遠洋漁船的船長,22歲時,把一艘火燒船從南非開回台灣,受到漁業公司重用。他位於前鎮漁港的辦公室,張貼了各式證書及合照:市政顧問、澎湖同鄉會、慈善團體⋯⋯一幅半身大的佛祖畫像,則掛在離他最近的地方。
透過中國東北的中間人,仲介S與北韓軍事系統牽上線,到平壤的軍校參觀。他發現這群當兵的年輕人很符合船東需要:體力好、服從性高,「有一口飯吃就滿足了」,加上替國家工作,沒人敢任意離船,還有個「班長」跟船監視。當時,仲介S在軍校禮堂播放了台灣遠洋漁船的作業影片,也把北韓年輕人當時認真學習、踢正步的模樣錄下來,回到台灣做成DVD分送給船東。
「我廣告嘛!怕沒有人敢用,(剛開始)船東不敢用,聽到北朝鮮嚇死了,恐怖啊!我去推銷,每條船剛剛出去要10個人,還要一個班長。因為我當過船長,船東也了解我,我給他講,他們接受,一下子派了很多,」他說,北韓漁工不領薪水,每月330美元直接繳給北韓官員跟合作單位。
雖然仲介S宣稱自己簽到「北韓總代理」,按照合約,這些漁工都該由他派遣,但最終仍遭到其他仲介砍價搶單。此後,不少仲介循著中國丹東、大連的人脈,與北韓漁業局、公社合作,招募北韓工人上船。直到現在,他都對錯失這大好機會而惋惜。
2016年,一名曾用過不少北韓漁工的船東透露,台灣漁船上至少有千名北韓漁工,但在當時統計中,北韓漁工頂多數十位。2016年8月,漁業署配合聯合國制裁,公布禁止新聘北韓漁工,且一再強調,已沒有北韓漁工在台灣船上工作。
然而今年5月,烏拉圭蒙特維多港仍發現了北韓漁工的身影。12艘台灣漁船上,就有多達247名未經申報的北韓漁工。今年7月,美國政府為制裁,公布聘僱北韓勞工的42個國家和地區名單,台灣也「榜上有名」。
遠洋漁船上存在大量「幽靈漁工」,漁業署至今無法掌握。甚至一名仲介公司職員A坦言,境外漁工長年低報,黑數至少幾千人,「連漁工死亡,都不會被發現。」
不申報就不必遵守法規,也掩蓋了台灣漁船長年船員人數超載的問題。台灣遠洋漁船中,6成為100噸以下的小型延繩釣船,這些機動性高、拼搏不輸大船的小釣船,空間狹窄下,涉險超聘漁工,形成更惡劣的勞動環境。職員A解釋,滿載的壓力,讓一艘上限10人的CT3鮪釣船,也可能多達18人出海。
台灣遠洋漁船正確的漁工數量有多少?到底用了什麼國籍的漁工?有無受過訓練?無論中央、地方,沒有單位真正把關。
漁業署署長黃鴻燕受訪時說:「我們當然有管,我們是中央管理,但交由地方政府查核。」
漁業署的確將境外漁工的核准、備查,都委託縣市政府。在漁工申報數最多的高雄,作為第一線管理單位的高雄市海洋局,受訪時卻坦承他們拿「幽靈漁工」束手無策。
由於境外漁工至少三分之二都在國外聘用、解僱,這些漁工直接飛到港口國上船,或在新加坡、香港由運搬船接送,漁工們都是短暫過境台灣或其他港口國,多數人持著一張觀光簽證就能上船工作。漁業署只能在部分合作的外國港口設置檢查員,抽查並處罰違規未申報漁工的漁船。
「因為這艘船在國外,我不可能知道啊!漁業署在有些港口有派人,但不可能每個港口,國外基地有6、70處,我們海洋局也不可能去外面,我們光辦這個業務,漁業署就已經多給我們2、3個人。但這不像工廠固定在這邊,勞動部要去查,隨時可以查,船都在國外,怎麼查?」高雄市海洋局副局長黃登福解釋,他們只能書面審理這些文件,再將名單副本給漁業署,船東要心存僥倖、不申報,也沒辦法。
漁工文件副本到漁業署後,不會再次審核,直接入檔。這是官方所謂的「管理」。
台灣仲介利用來源國的法治不彰、遊走法律邊緣,與當地仲介或中間人配合,在世界招募漁工,甚至讓漁工成為未登記的幽靈漁工。巨洋案裡的台灣仲介,因具當地公司股東身分而被起訴;但多數情況,台灣仲介是放任當地仲介「取得漁工」的手法,普遍認為「漁工發生什麼問題,也是當地公司的問題」。
一名不願具名、在印尼成立仲介公司的仲介W指出,2016年《報導者》「造假、剝削、血淚漁場」調查報導刊登之後,只是讓印尼政府管制變嚴格,漁工要出國反而付出更多「紅包錢」。
「真相你挖出來了之後,有辦法的還是有辦法,沒有辦法的反而變成更麻煩。造假,自己刻印章、簽名就好了,或者是找看一個,哪一天他上班的,他願意弄,你就塞紅包給他。紅包費用算在誰身上?當然就是船員身上,」仲介W說,漁工的「借資條」也變得更長。
因為漁工走境外聘僱的路徑到台灣工作,在印尼仍屬於灰色地帶,並非政府承認的合法項目。2016年,《報導者》在印尼專訪印尼移工安置與保護署(BNP2TKI)時任副主席Agusdin Subiantoro,發現漁業勞動涵蓋BNP2TKI、海洋部、交通部、勞動部4個單位,彼此推責。至今連出境的漁工人數,都無法確切統計。
雖然BNP2TKI從2014年,就以薪資過低、船上勞動條件太差為由,禁止輸出境外聘僱漁工來台灣漁船。但台灣船上仍有上萬名印尼漁工。Agusdin Subiantoro回答:「(印尼)交通部那邊還是可以出得去。」
在台灣,漁業署也不在乎漁工是誰?如何上了台灣漁船?更未通盤了解來源國的的勞力輸出法規。目前,政府仍開放仲介招聘世界各地,除了北韓以外的漁工。
巨洋案中,林麗珍與股東們便是違反當地規定、非法輸出漁工,而成為人口販運加害人。協助此案、柬埔寨婦幼法律扶助組織(Legal Support for Children and Women)計畫經理Mom Sokcha指出,柬埔寨政府沒有與任何國家,簽署關於漁業工作的合作協議(MOU),等於不允許招募工人上漁船,但仍有人鑽法律漏洞,認為並未「明文禁止」。但他強調,柬埔寨必須跟勞力輸入國簽署MOU,才能送工人出國。而台灣並不在這些計畫之內。
至今,台灣遠洋漁船上仍有不少柬埔寨漁工。雖然漁業署一再強調重視巨洋案,漁業署資深員工也說地方政府應該不會受理柬埔寨漁工的合約,但究竟能否聘用柬國漁工,沒人能正面回答。對巨洋案以及接連被國際盯上的強迫勞動案件,官方態度曖昧,未提出正式報告,都讓台灣持續陷在人口販賣的風暴裡。漁業署遠洋漁業科技正劉啟超則說明,巨洋案幾年前就已移送檢調單位調查,但查完之後沒得到犯罪資料,已經簽結。
「我去過台灣兩次,受邀參加人口販運研討會,可是台灣漁業署的官員,至今都不認為這是一個人口販運案件,」Mom Sokcha表示。
台灣遠洋漁業近年因仲介手法熟練、無往不利,加上政府規範與監理鬆散,而不斷踩到人口販運的紅線。長期研究遠洋漁業供應鏈,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劉黃麗娟指出,人口販運必須從動機、目的跟手段去做判定,這些仲介雖然沒有視漁工為奴隸、免費勞工,但是手段卻違背當代人權標準。
「要怎麼樣去僱用一個極度貧窮國家的人?漁工有很強的工作動機,(仲介)要幫他打通所有環節,健檢不合格還要幫忙賄賂、把人搞來。但漁工來時已經負債了,但又可能會逃跑,仲介要防逃,就想到押保證金,等到漁工完成工作,再還錢。」但抵債勞務、扣押證件,都觸犯了人口販運,或成為強迫勞動的指標。
劉黃麗娟強調,台灣遠洋漁船牽涉的人口販運案,並非傳統定義的跨國、組織型態重罪,但政府以權宜心態開啟的境外聘僱,無疑讓遠洋漁船成為另類的IUU:非法僱用(illegal)、無證件(undocumented)、未申報(unreported)的勞工。即使遠洋漁業三法已經對仲介嚴格管理,但對仲介如何在來源國招聘,沒有任何拘束性規範下,漁工仍可能淪為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人權團體曾對巨洋案提出的英文報告,也將矛頭指向供應鏈上層,點名「豐群水產」,這個全球前三大漁業貿易公司,應該對「血汗海鮮」負起責任。這報告讓豐群捏了把冷汗,也立刻作出回應。由於豐群每年經手數十萬到數百萬噸漁獲,和全球各大通路、零售商合作密切,他們這幾年也感受到來自消費端的壓力。
「他們(人權團體)會提醒品牌或通路,Costco、Tesco、Walmart,你們買的東西會有從台灣的元素來的,裡面有豐群供應的,你們要小心。只要使用(巨洋仲介)服務的供應鏈,我們就叫作有問題,」豐群水產董事長李文宏接受《報導者》專訪時解釋,豐群成立46年來,這幾個月第一次收到通路商要求豐群盤點供應船隻裡,是否有巨洋案的台灣仲介所派遣上船的漁工(註)此為受到綠色和平2018年報告出來後的影響。,也要豐群確保合作供貨的船隻裡沒有北韓漁工、北韓元素,沒有漁工剝削或各種不法。
李文宏坦言,「商業上就是這麼搞的,萬一事情發生,就轉嫁到另一方。他(通路)要我們簽,我們就讓船東跟我們簽⋯⋯大家想盡辦法排除風險。」過往較少與仲介互動的李文宏,近來也開始了解仲介制度,他說,目前的制度確實衍生問題,豐群正在設立一系列的指標,臚列漁工招聘標準清單,像是漁工上船前是否知道工作地點、了解合約條件,以及漁工是不是清楚自身債務內容。李文宏強調,綁債勞工(debt labor)、強迫勞工(forced labor)都是目前國際上重視的一塊,必須遵守,豐群要開始要求提供漁獲的船東。
「台灣以前這方面規範和意識比較低,一般說法是我們在幫漁工啊,他們那裡收入低,但現在國際上不會接受這種邏輯啊,已經不是可以被接受的。台灣講情理法,先講情,可是國際上是先講法。台灣(漁)市場都在國外啊,國外要求的標準,就是一個一個來呀!」李文宏無奈地笑了幾聲。
台灣如何實現公平永續的遠洋漁業,已是政府、產業、學界不得不面對的議題。在追求漁獲、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已經有不少人付出沉重代價。
「我覺得做這種工作不好(指仲介),剝削人力,我也跟我老婆說,剝削勞力這種工作,是給我們的教訓,但這(人口販運罪名)有點太沉重,」林麗珍丈夫說,他們夫婦從未限制漁工自由,漁工不想做,也可以離開。在柬埔寨,更多漁工被人蛇帶出去,從此消失了,也都抓不到人,是更嚴重的人口販運。
林麗珍丈夫現在住在桃園老家,每天往返南投工作,為的就是支持林麗珍在柬埔寨監獄裡的生活。夫婦倆目前仍保持聯絡。
因為上訴仍在進行中,林麗珍不希望再提起巨洋案。但她認為自己並非巨洋仲介真正負責人,這樣的判決並不公平。「她跟我說,她問心無愧,也不想再回憶,也不想再糾葛,」林麗珍丈夫說。
然而,對巨洋案被非法輸出、沒領到薪水、遭受船長嚴重虐待的漁工們而言,他們在台灣等國遠洋漁船上的經歷,是一段不堪回首的記憶。柬埔寨法院的人口販運判決,至今仍在考驗台灣政府管理與整頓的決心。
世界對海上人權的重視,影響了整個漁產業鏈,也改變了相關國家的政策。2007年,日本將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撈工作公約〉(第188號公約)國內法化,所有日本籍的遠洋漁船漁工,都適用日本特別勞動法、納入社會保險,漁工亦成為日本海員工會成員,擁有與資方團體協商的權利。
同樣面臨嚴重缺工,近年也引進大量勞動力的日本,厚生勞動省2017年針對包括漁工在內的外籍勞動力,訂定了保護法《技能實習法》日本厚生勞動省於2016年立法,訂立「有關外國人的技能實習的適切實施與技能實習生的保護法」,外国人の技能実習の適正な実施及び技能実習生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技能實習生的引進制度分為「企業單獨型」與「團體監理型」。前者為由企業單獨引進在海外分公司的特定外國實習生,並在本身企業內進行實習訓練;後者則為由仲介機構引進外國實習生後,派到各相關企業實習,由日本的監理團體進行控管。這些監理團體大部分是日本各地的業界公會(如:水產加工公會,物流公會,漁業公會,畜產振興事業工會等等)構成,而本次的合作備忘錄的規範對象主要是以「團體監理型」為主。他們不但設立了移工的技能實習計畫,也明確指出輸入國與來源國雙方政府應負的責任,防止剝削與侵犯人權等問題發生。
2017年12月12日東京電視台《ガイヤの夜明け》(暫譯:大地的晨醒)節目播出有關日本的某地方監理團體,每收受一位實習生就從越南送出機關拿回扣,或是監理團體的幹部前往越南時,喝花酒住飯店等費用都要求越南方負擔等問題,引起日本社會與厚生勞動省關注。根據《技能實習法》第28條與第111條規定,不論以何種名義,監理團體不得向實習生或實習公司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回扣。另外如有所需徵收的固定經費(稱為監理費用),皆需經由相關政府部門規定審核,並事先明示金額與用途之後才能徵收。以上如有違反者罰6個月以下徒刑或是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並成為取消監理資格的對象。播出日本某監理單位從越南輸入工人時拿回扣,引起日本社會關注。因為根據法令,任何手續費或回扣皆需經由政府部門審核,並事先明示金額與用途之後才能徵收;日本也特別點出,為預防移工逃跑而設的違約金賠償契約是違法的。
為了讓國家負起應有的責任,日本政府也在過去兩年積極與10個主要的勞動力來源國
「仲介的市場化是最大的問題,」長期研究日本外籍勞工制度、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林倖如指出,同樣面臨嚴重缺工,日本就以國對國家方式,僱用境外漁工等外籍勞力,跟來源國簽訂經濟合作協定,訂定語言技能門檻,「跟我們單純只做勞動力填補是不一樣的。」
「國內還沒有真正認識到『國際海洋漁業管制平準化』的風潮,每個國家都嫁接在一起了,日本人就用這樣,透過公約、雙邊協定,他們願意去採用同一套管制標準了,但我們呢?(船東、仲介)一直認為政府是嚇唬嚇唬的,風頭過了就好,他們沒有聯想到,不是合法取得漁獲的話,你要賣給誰?」林倖如反問,回歸資本主義邏輯,被世界人權、永續標準淘汰的台灣漁業,要如何生存?
內外壓力下,台灣在漁工人權上有改革的意志嗎?
由國內外7個人權團體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聯盟」,近年不斷呼籲政府正視遠洋漁船上的人口販運,從制度上根本改革。聯盟成員、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祕書長李麗華強調,政府是「矇著眼訂這個法(遠洋漁業條例),」法規根本無法落實。她多次處理漁工死亡、工傷案件,但船東不願負責;漁工跟船東有合約規範,漁業署卻回應她,「這些勞動契約漁工在國外簽,有爭議要在國外處理」。
李麗華指出,目前外籍漁工聘僱制度,船東、漁工跟政府都過度依賴仲介,中間衍生的利益,造成剝削、強迫勞動。她認為,境外聘僱根本不可行,主管的漁業署也沒能力處理勞動議題,移工聘僱應由國家接手,進行國對國的直接聘僱。
海洋公法專家、台灣海洋大學退休教授黃異觀察,目前行政體系的態度極度被動,「境外聘僱這4字是錯的,政府一直抱著這個心態,把它變成在國外的事情,不是我們管轄,整個系統形成都管不了的態度。」
更讓他驚訝的是,這些年勞動部和漁業署的口徑一致,逐漸發展出「船舶是浮動領土過往認為船舶是國土的延伸,但近年政府為減少管理的困擾與複雜,行政院在2013年9月25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結論如下:「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不適用台灣法令」的概念。「這完全是本末倒置,」黃異說,「那為什麼漁船上像船長的職權、漁獲物與船位的回報都適用台灣法令,但(政府)不想管的勞動保護就不適用?」他認為,長久來,漁業署完全配合資方利益,而更奇特的是勞動部在漁工權益上的退位。
立法委員黃國昌辦公室也在近期做過統計,遠洋漁業三法公布後,漁業署41項與遠洋漁工相關的裁罰,主要是「未申報與延遲申報漁工」,真正因為違法勞動條件被抓的只有一件福甡11號,月薪沒有達到450美元與違反工時。。辦公室法案助理林莊周認為,漁業署並沒有如他們所說在乎漁工勞動條件,也沒有打算修改境外勞動的法規。
改革,真的如漁業署所說,一直在路上嗎?
農委會代主委陳吉仲受訪時表示,遠洋漁業三法在2017年上路後,漁業署已訂定境外聘僱最低薪資跟工時規範。但他也坦言,現行的境外聘僱制度確實不足,目前已經請學者研擬推行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或訂定專法的可能性,但無論如何,都應比照ILO 188號公約精神,維護漁工人權。陳吉仲也提出,與漁工來源國簽署協定、建立更正式的合作關係,也是長期目標。(協助採訪/林怡蕿)
(閱讀英文版,請點:How Taiwan Became an Accessory to Slavery on the High S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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