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是個不斷壓縮人力成本,促成利益最大化的產業。在這個複雜的供應鏈裡,又以仲介與船東之間的關聯最少被揭露。《報導者》在過去半年訪談多名仲介,試圖解開造成強迫勞動的結構性謎團。
遠洋漁工境外聘僱的供應鏈相當長,至少經過四手。第一手和第二分別是遠洋船東和台灣仲介,船東透過仲介到各國開發漁工;第三手,台灣仲介到來源國尋找當地仲介公司合作;第四手,當地仲介與掮客/牛頭配合,深入最貧困地區,透過非正式管道招聘夢想翻身的男人上船。複雜多手的招聘鏈,不僅讓漁工無法知道真正雇主,在層層外包的跨國境聘僱流程中,真正的權責反而被不斷轉移。
至少四層的外包過程裡,讓問責變得困難,而台灣遠洋漁業裡,仲介與船東間獨特的「代墊薪資文化」,更讓這個體系在營運不佳時,產生無人負責的高風險。
由於遠洋漁船成本高昂,現金周轉緩慢,在撈捕的漁獲實際賣出前,船東通常不願支付款項給下游廠商,反而要仲介、漁船五金、日用品糧食等供應商,先提供商品和服務,讓漁船順利出航。供應商在漁船獲利前,等於是被迫跟著漁業公司「押寶」,共同承擔了經營風險。
於是,負責境外聘僱的仲介不僅包攬招聘、人力服務,更為船東代墊漁工工資。據了解,多數船東甚至要求仲介代墊長達半年至一年薪資。這些仲介在船東付款前,負擔沉重財務壓力。
「我25年前入行時就感到疑惑,為何漁工薪資不是船東直接交付?但是考量到當時的環境和科技發展,就算是把錢給漁工,他們要匯款給家人也是很困難,」一名不願具名的資深仲介表示。
他說,外界一直認為境外聘僱仲介是暴利產業,向漁工收取大量費用,但他們跟境內僱用的仲介不同:他們從未直接向漁工收取服務費或仲介費,收入來源就是船東給的傭金。
仲介賺的是「漁工管理費」,仲介每月可從每名漁工抽傭30至80美元,由於約一簽就是2至3年,只要漁工在船上工作的每一個月,仲介都可以從漁工身上賺到錢。但要真正賺到這筆「漁工管理費」,仲介得費些力氣。
目前普遍作法是,漁業署規定漁工每月實領450美元,但船東交由仲介先代墊漁工薪資分為船上零用金及安家費。每3個月,台灣仲介會扣除漁工零用金50美元、漁工借款跟保證金後,將剩餘薪資匯出。,船東每3個月匯給台灣仲介,並交由他們再匯款給當地仲介。而當地做法不一,有的將薪資匯入漁工帳戶,有的發現金給漁工家人。
但也有其他仲介補充,仍有少數按月付款、信用良好的船東。只是近年遠洋漁業收益不如前,這類船東也越來越少。
仲介有一套管理「漁工庫存」的方法。在業界,「漁工庫存」指的是仲介一年維持在海上、可以幫他們賺管理費的漁工人數。中型仲介公司一年庫存約500人,每3個月要代墊2,000萬元的薪資。大型仲介公司一年庫存至少1,000人,意味著每3個月要有4,000萬元的周轉金代墊。
以往在龐大的利潤下,仲介願意鋌而走險代墊這筆周轉金。如果以「一名漁工、仲介平均每月可以抽50美元」計算,只要漁工待在船上兩年,一個中型有500名漁工庫存的仲介公司,兩年營收近1,800萬元進帳,仲介公司裡扣除2位至4位的員工人事費,其餘是淨賺。而仲介的經營方法就是不斷擴大規模、薄利多銷,到世界開發更多漁工。
作為主管機關,漁業署對仲介跟船東間的金流完全陌生,也缺乏興趣。漁業署署長黃鴻燕說,仲介不可能笨到幫忙代墊,即使如此,這也完全是船東跟仲介間的私人契約。
官方說法忽略了供應鏈的壓迫,由上至下,仲介未必擁有談判能力。雖然船東與仲介依漁業署規定,簽署委託契約,並列出仲介服務項目、費用及支付方式,船東也應於約定時間付款;但船東不照合約,改開支票或延遲付款,仲介在不得罪客戶下,只能繼續代墊。放任其市場化的結果,就是有能力的仲介可以跟財務、信用較好的船東配合。但規模小、較不穩定的仲介並沒有選擇,他們拼命代墊薪資,只能再向下剝削漁工,形成惡性循環。
長期研究遠洋漁業供應鏈,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劉黃麗娟指出,剝削已經成為一種商業模式,仲介因為墊付薪資、擔負經濟成本壓力,便將漁工如期履約的擔保例如招募漁工的證件費用、機票交通費等。,轉嫁給來源國仲介公司,當地仲介再將風險移轉給漁工。
複雜多手的招聘鏈,讓漁工難以得知真正的雇主,也讓產業中擁有龐大資本與立法遊說能力的船東,將權責層層延伸、不斷外包。
目前法規對於仲介和船東在漁工勞動上的規範與裁罰,比例也懸殊。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42條,違法經營的仲介,罰鍰至少400萬,最高2,000萬;若仲介違反與漁工或船東間的合約規範,也要處以100萬至500萬罰鍰,還要沒收仲介的保證金。但同樣是違反勞務契約規範,船東只需繳交5萬至25萬元罰款,兩者相差了20倍。
回頭檢視《遠洋漁業條例》修法過程,可以發現,原本草案對仲介與船東的開罰標準是一致的,但立法部門擔憂會造成「太愛仲介、太恨漁民」的社會觀感,因此就轉了個大彎。原本行政院提出船東、仲介若違反外籍漁工聘僱規範,一律開罰10萬至50萬;2016年6月,經過立法院臨時動議,立委們開始要求將船東、仲介分開,應重罰仲介,將仲介的罰鍰從50萬,一路喊上了200萬。
但黃鴻燕認為,依照現行法規,政府有權對船東扣照,而扣照其實已是重罰。
立委黃國昌辦公室法案助理林莊周則指出,漁業署至今針對外籍漁工開罰的41項次中,罰鍰達978萬,但其中兩筆分別是裁罰仲介的100萬、200萬,反觀船東在勞動違規上,平均罰款僅僅17.38萬元。「經營者是很密集與頻繁地違法,」林莊周說。
目前,仲介雖然負責招聘漁工、處理相關契約文件,但漁工申報仍交由船東負責。而無論仲介或相關單位,都難以要求船東如實登報。我們訪問的仲介中,有人的手上仍有好幾名船東不願申報的「幽靈漁工」。
漁業署一向知道船東未申報漁工的情況嚴重,也造就大量幽靈漁工的問題;但在修法時,卻顯得處處顧慮船東反彈。立法院公報記載了漁業署官員在修法時陳述:「船東需要報備僱用外籍船員,如果該報備而未報備,就要罰船東,⋯⋯一艘船上船東可能僱用10幾、20幾個船員,船東如果疏於報備,我們是打算要提高罰則,如果提高到200萬,對經營者就⋯⋯。」
政府官員支吾其詞的話語間,其實為的是「考量船東生存」,但這卻縱放了「真正雇主」的角色與責任。層層外包的漁工聘僱鏈、以量取勝的「漁工庫存」、積習已久的「代墊薪資」文化⋯⋯,遠洋漁業三法三法分別為「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調保障漁工人權的改革口號,如果不面對真正的結構與文化,壓迫而扭曲的系統依舊會運作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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