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新北殺夫案、台北與基隆酒駕致死案後,全國第四件國民法官案,是去年(2022)10月19日上午,37歲的許女於樹林租屋處以枕頭將其6歲、就讀小學一年級的兒子悶死,後持刀自殺,送醫搶救生還,稱其不堪經濟壓力、人生與婚姻失敗,自殺意念已久,捨不得兒子一人在世上,因此攜子自殺。
經過8月16日到18日連續3天公開審理,今日(8月22日)下午4點,在新北地方法院宣判。審判長蘇揚旭表示,經過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8月21、22日的評議,被告許女因故意殺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項前段(加重二分之一),判處有期徒刑16年5個月,有5位法官(包含一名職業法官)投票此刑度,已過半數因而成立(量刑需要5票以上同意,死刑需要6票以上同意)。
合議庭認定被告沒有欠缺辨識違法與控制行動的能力,不成立《刑法》第19條,在其自殺送醫前,警方也早已鎖定被告犯行,不適用自首。雖然許女符合「特殊之原因與環境」,但不具備「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不成立《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最後合議庭考量《刑法》第57條各項生活情狀,在檢方求處之17到20年有期徒刑區間中,給予中度刑度。
近年來,單親媽媽殺子案頻傳,2020年新北地院曾對一位勒斃兩子女的吳姓單親媽媽判處死刑,引起廣泛討論。法務部統計,每年平均11人死於殺子自殺。《報導者》全程記錄許女殺子案法庭現場,並進一步追溯悲劇背後,單親母職在台灣當代社會的困境。
「我用枕頭悶住他,身體趴在他身上,他有跟我說:『媽媽我不能呼吸了』,我哭著跟他說我很累:『媽媽帶你一起走好不好?』他說好,我就抱著他,用枕頭持續悶,一樣的平趴姿勢,他抱著我,沒有掙扎,不知過了多久,到他的手放開為止,我就去自殺。」
審理第二天(8月17日)上午,在檢察官郭智安連番追問檢察官提問包含:用什麼姿勢?他有醒來嗎?妳怎麼做?「走」是什麼意思?6歲小孩不明白生死觀念,應該不是同意殺他⋯⋯。
下,被告許女親口說出案發當下的經過。 接著法庭兩側的投影布幕,顯示出案發現場轉成黑白的照片,床的內側是閉上眼睛的許女的兒子,他平躺蓋著被子、表情寧靜無掙扎,作案用的抱枕斜靠一旁,腳上穿著的鞋子、身旁的玩具車,皆是被告所放置。
「那是他最喜歡的車子和鞋子,陪他一起走,」許女說,孩子死亡後,她拿刀割腕、砍自己的頸部與胸部,床上一團濃密墨色,是自殺昏迷後躺在兒子身旁留下的血跡,被破門的警消送醫急救時,刀子插進左胸3公分深度。
陳述這段殺子過程時,被告顯現出強烈的情緒反應,哭泣不止,需要深呼吸沉默數秒後,才能繼續講下去,除此之外,庭審過程大半時間,37歲略顯豐腴、綁及肩馬尾的她表情平靜,不時搓揉著交疊的雙手,黑框眼鏡後的目光,則不時在休庭時望向旁聽席,像在尋找些什麼。
一位平凡女性意欲尋找人生方向,卻陷入婚姻、經濟、心理困境的過程,隨著攤開在法庭上的證據,漸次浮現。
在案發前寫在平板給父母的遺書8月16日犯罪行為調查程序中,檢方出示被告給父母遺書(上千字長文,截圖共7頁,因法庭禁止錄音錄影,以下為記者現場速記,非被告原文逐字):
以「我帶兒子走了」開頭,向父母自承,我從小到大不聰明也不討喜,很努力活著,但獲得的回應都不好,因為想逃離家中而進入婚姻,沒想到卻所託非人,婚姻失敗不怨別人,只怨自己,但提到父母過去管那麼嚴,對結婚卻答應得那麼快,只有不懂。
出社會工作後有許多困難,沒人可以說,好幾次拿起美工刀想結束自己的生命,「不是想撐,是不知誰可幫我撐」。這段時間兩位重要的親人外祖母、祖母離世,對心靈造成很大衝擊。
婚姻失敗是因選錯了人,提到與前夫離婚原因,稱前夫為「王八蛋」,婚後出軌,被發現後說會改,但半年後又和同一人外遇,原來他與小三從來沒斷過聯繫,故離婚。
這3、4年來沒睡好覺,常常自己窩著大哭,「我的孩子我無能給予他一個溫暖的家」,會聽到兒子說希望爸媽可以一直陪他,也很心疼,自己的心願是「想找個和爸一樣撐住家、撐住我的人」,卻無法。
這段時間精神狀態都不好,被公司開除,其實已經一、兩個月沒上班,「我覺得我是不是生病了?」,但沒有去檢查,常常都一整天待在家,不出門,兒子可以跟我陪伴彼此。「兒子跟我太像了」,怕我不在也沒人可以這樣理解他,只有我們不會嫌棄彼此。
我覺得身心太累了,兒子說他只想和我在一起,我打算簡單安靜的走,外面我留有一些債務,請家人別管債務,弟弟、爸媽都把電話換掉就好了。
(因為被告使用平板上的iOS系統「備忘錄」功能寫遺書,所以修改文字時,備忘錄會在手機和平板間同步,但手機與平板未同步完成,故可以在手機版本備忘錄中比對到被告修改遺書的過程,平板中遺書為最終版本。)從備忘錄更新時間差可知,被告後來在遺書中新增:「我最後悔的事情是嫁給王八蛋,最無怨心疼的是生下兒子,他真的很愛我這個媽媽」;提到「王八蛋」還是和小三住在一起,「他們家沒資格有我血脈的小孩」,最後表達自己很愛爸媽、弟弟,並表達感謝。
中,許女向雙親坦承,是為了「逃離家中而進入婚姻」,沒想前夫婚後外遇,離婚後工作不順,精神狀況不好,一、兩個月來只有孩子是她唯一的陪伴;在萬芳醫院所做的精神鑑定報告8月16日責任能力證據調查程序,檢方出示由萬芳醫院所做的精神鑑定報告書,共34頁,鑑定人是吳佳慶醫師、黨怡婷社工、陳春宇心理師,在2023年2月兩次會談後做成報告。
根據會談紀錄,被告許女原生家庭為長女,家庭成員是父母一子一女,就讀高職幼保科,原想要讀美髮科,因父母要求,在報到當天才被改成幼保科。高職畢業後即就業,在私立幼兒園擔任幼保員一年,離職後在出版社從事圖書倉儲工作,後待過百貨專櫃、珠寶行,工作期間皆是半年左右,唯一比較長的就業經歷是經前夫(侯男)介紹,在侯男姑姑公司擔任行政會計5年,後來自己離職。離婚(2021年10月)後找了電話行銷工作,但僅從事數日,自覺不適合而未繼續。從此就沒收入,仰賴借貸,欠下約30萬,每月房租要繳交12,000元,信用卡卡費每月3,000元、機車車貸,挖東牆補西牆,案發前已積欠租金、信用卡因欠繳遭停用。
侯男是被告第三任男友,經朋友介紹,認識2年後結婚,被告自承結婚是因為想逃離原生家庭。2013年6月結婚,但被告不容易受孕,二度自然流產,懷上兒子是非預期懷孕。
中,也提到被告「自承結婚是因為想逃離原生家庭」。 首日(8月16日)上午的庭審,即依據此份鑑定報告為基礎,展開檢辯雙方的攻防,檢方向法官及國民法官強調報告中對被告的不利因素鑒定報告中記載,許女自認教養孩子未受原生家庭母親影響,但會因事情緒失控,會打孩子屁股,也曾因教養兒子情緒失控被前夫姑姑阻止。被告表示,沒有工作,就不想面對人群,只想和兒子待在家;孩子沒上學,是因為他身體不舒服、或者要求不要上學,檢察官評論,「被告未展現合宜母親角色鼓勵督促」,後期與孩子生活呈現混亂的生活秩序。
被告有在社群網站上看到前夫與小三出遊,感到憤恨,認為前夫不花錢在兒子身上、帶兒子出去玩,曾表示自己「獨自帶小孩很辛苦」,檢察官提醒,可檢視被告是否真是獨自帶小孩?根據被告與前夫離婚協議,他們是隔週輪流帶小孩,案發前孩子卻已滯留在被告家中數週,非協定常態。2022年10月11日(案發前一週),被告告知前夫,兒子想滯留在自己這裡直到下週二,2022年10月18日(案發前一天),又告知前夫下週再來帶小孩。
鑑定人詢問被告對當天事發經過,被告表示:「當天起床醒來,孩子還在睡,我先看著小孩發呆,很猶豫要不要(殺子自殺),想到婚姻怎麼可以搞成這樣,人生怎能這麼失敗,想到他爸,愈想愈生氣,就失控了。拿枕頭,用手捂著他(兒子),就把他帶走了。事後覺得很瘋狂。案發前一天寫遺書是臨時起意,當時還沒想要殺孩子,寫了就在想要不要執行,想到如果我走了,他爸只會打電動、和女生出去玩,沒人理他他也只會學壞;想到(如果給原生家庭顧)我媽之前連他吃飯太慢都會唸他,怕沒人理解他,他會活很辛苦,我也是這樣。」
鑑定人也詢問被告對於未來以及判刑的想法,被告表示:「對未來沒有特別想法,如果過得很幸福,會對不起我兒子,如果死刑,就是去陪兒子,只是對父母又是一次打擊,無期徒刑也是,所以希望不要死刑或無期徒刑。」
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被告確實有精神疾病問題,為重鬱症,單一發作,重度伴有精神疾病特徵(引用土城醫院、台北醫院數份診斷,2份寫有精神疾病特徵、其餘數份皆寫無精神疾病特徵);與鑑定人會談時情緒平穩,語言清楚,邏輯合理,未見注意力不集中,回答能迅速切題,與一般常人無異。無明顯幻覺式行為,雖被告有表示過往偶爾有聽到人叫自己,但沒有與幻覺對話,並非思覺失調型的幻聽;思考內容與一般常人無異,合乎常理,未見幻想內容,日常生活判斷正常,能清楚理解殺人會導致對方生命死亡及其後續法律後果。成人智力量表總共有4個項目(語文理解、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理速度),除了處理速度為中等偏下外,其他皆是中等平均,整個量表結果也是平均中等智能。
而在被告動機部分,鑑定報告指出,在殺子自殺事件(Filicide-Suicide)歸納成因中,此案殺子同時具備「利他殺子型(Altruistic Filicide)」、「報復前夫型(Spouse Revenge)」的可能性,但報吿局限之處在於無法定奪被告實際動機是哪一個。檢察官提醒,這正是國民法官審判重點。
鑑定報告最終結論:
- 此精神疾病未具有貢獻於本案行為之最低有效程度(檢察官表示,白話文來說,即「不能證明被告沒鬱症就不會殺人」);
- 辨識能力上,鬱症未影響被告知悉殺人意義和其法律效果;
- 控制能力上,被告判斷選擇能力與一般常人相當。
:包括重鬱症發作期間教養方式「未展現合宜母親角色鼓勵督促」;與前夫協議離婚後約定隔週輪流帶小孩,非全無外援;雖然鑑定為重鬱症,卻不影響日常生活功能與判斷所做行為之後果,換言之,犯案時並非受到精神病症狀影響,需要為行為負上完全的法律責任檢方在開庭陳述時,以「永遠的6歲」作為開場,強調此案被害兒童的生命停在6歲。此次被告對於殺人事實不爭執,但對於要不要負刑事責任,檢方說「要,而且要付完全的責任」,被告則說「不用不用」,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抗辯,是本案審理重點。
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犯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主張具完全責任能力。
。 辯護人則從另一個的角度,論述環繞在此一遺憾事件背後的多重原因辯護人:表示將提出精神鑑定報告內容,但會著重在剛才檢察官沒有講到的部分。從會談記錄可看到被告的壓力與困境,許女從小由祖母帶大,懷孕期間壓力大,婆媳關係欠佳,與前夫離婚後許女考量要照顧侯童,所以她就獨自承租樹林的這間房子,就是本案發生地點。2022年2月時許女外祖母過世、2022年5月祖母過世,而且是心臟問題驟逝,許女從小給祖母帶大,但連最後一面都沒見到,此事件對她心理衝擊很大。
經濟狀況部分,夫妻結婚後本來與婆家同住,後來搬出婆家後,兩人工作收入就無法負荷支出,有跟親友、地下錢莊借錢,欠下200萬元債務;離婚後,許女2022年6月辭去工作後就沒有收入,2022年8月到9月陸續有和他人、銀行借款,但仍都入不敷出,案發前已欠下30萬元,當月房租遲繳9天,身上現金只剩幾百元。
人際關係部分,許女沒有特別深交朋友,案發前已經1、2個月沒和任何朋友聯絡。離婚後出現睡眠問題,易怒、失眠、注意力不集中,在祖母過世後狀況更嚴重。其實許女從2、3年前就已經時常出現情緒低落、社交退縮、有自殺企圖的鬱症症狀;有數次自殺念頭,首次是10年前,當時是因為工作,不被家人理解,拿美工刀想自傷,被弟弟發現,趕緊把美工刀藏起來;下一次是2、3年前,想跳樓,跟兒子一起自殺,但沒有勇氣。她曾想過自己是不是生病了,但害怕精神疾病汙名,又有朋友去就醫後只是被診斷為失眠症,故不敢就醫。許女形容自己性格好強,狀況不敢告訴家人,怕有病被嫌棄。
案發前許女僅偶爾回娘家或帶兒子去公園玩才會外出,其他時間皆不外出,許女說沒工作就不出門,不想面對人群,案發前已經數週未出門,一天只吃一餐,對生活無期待,在家只滑手機,生活秩序靡亂,只想和孩子待在一起。
關於殺人過程,鑑定人詢問拿枕頭悶孩子,孩子是否有掙扎,許女回答,我問孩子願不願意跟我一起走,孩子說好,我拿枕頭悶住後,孩子有說「我快不能呼吸」,我叫他抱著我,他抱著我就沒有再掙扎,後來他鬆手,我就知道他走了,從頭到尾沒有眼淚流到我手上,他沒有哭。等我清醒時孩子就沒氣了,我清醒後就大哭,想說那就死吧,先吃兩盒安眠藥,配酒,沒用,就拿美工刀割手,割不到動脈血流太慢,改成割脖子,再用力插進胸口,感覺不痛,最後一刀插在腦部這邊。
鑑定人詢問是否有想過孩子也有活著的權利?她回答,我瞬間沒想法。鑑定人詢問被告感到記憶模糊的部分,許女回答,是不知道悶死當下是否真的有發生,當下很模糊,但是之後就有印象;鑑定人詢問何時清醒?許女表示,其實放開兒子當下發現他沒呼吸心跳就清楚發生什麼事,所以大哭一陣子後自殺。鑑定人詢問自己割腕不痛嗎?許女回答,也沒覺得痛,很開心,覺得終於能解脫。
鑑定報告評析,案發後被告仍有自殺念頭,被告具備被動攻擊性、多疑、負向歸因、消極、自我貶抑、食慾減退、長期情緒低落、無望無助感⋯⋯等許多臨床上認定已會造成生活困擾的病症,長達數年,且造成工作、社交障礙,長期壓力包含原生家庭互動、夫妻無信任感、育兒、經濟。雖過去未有診斷紀錄,但可以憑客觀資料判斷患有鬱症,導致她產生強烈負向思考,認為不將兒子帶走,將會讓兒子面對更殘酷的世界,深信沒人比她更能照顧孩子,這樣的「利他主義」殺子行為,這也是患有精神疾病母親殺子自殺常見的狀態。被告對鬱症的認識有限,知道吃藥可以解決,但不知道鬱症會影響工作和自殺念頭,只具有部分的病識感。現在案發後父母、弟弟皆有定期探視,具有復歸社會可能。
辯方提出案發後被告被送進的土城醫院就醫紀錄,自殺後當日已發出病危通知,左胸有3公分刀片殘留,後來手術取出。當日診斷表示被告有重鬱症、自殺企圖。被告自承33~34歲左右開始有鬱症,原本擔任會計工作,因兒子幼兒園確診停課,被告多次請假後遭辭退,案發前家人皆不知被告已無業,被告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拖累家人。被告表示犯案原因是「自己只有兒子,兒子只有我,那就一起去死」,清醒後表示「為什麼我的寶貝丟下我、為什麼我沒和他一起走」。
根據被告傷勢好轉後在台北醫院進行精神診斷紀錄,紀錄顯示被告有重鬱症、單一發作、自殺企圖,記錄中被告自承案發後記不清楚事情,哀嘆「弟弟(指孩子)走了,沒帶我走」,殺子後有幫兒子整理遺體,非常想他,想到兒子走了非常心痛,家人只認為我狠心殺害孩子,不能理解我下手的原因,我不信任前夫和娘家可以照顧好兒子。住院時有聽到人叫自己名字(疑似幻聽),有想傷害自己的念頭,表示得憂鬱症之前很怕血,但現在割自己看到血只感到開心,不知道活在世界上的意義。後悔的事情是沒有拿大一點的刀殺掉自己。如果娘家可靠,會選擇回娘家,而不是選擇這樣結束。
辯方提出新北兒少調查報告,有向孩子父親訪問了解被告工作狀況,被告原擔任會計,因祖母逝世請太多喪假遭辭退,後來工作,因兒子幼兒園確診停課,請太多假,又遭辭退。結論而言,各種記錄顯示被告自殺決意堅強,所以才會選擇先吃安眠藥、吞酒、後來還以刀具插入左胸;且一直到案發後都是重鬱症發作狀態。
:包括婆媳關係欠佳,與丈夫搬出婆家後經濟入不敷出,欠下大筆債務;社交孤立,缺乏支持網絡;離婚後出現睡眠問題,易怒、失眠、注意力不集中,在從小最親近祖母驟逝後狀況更嚴重;自殺意念已持續兩、三年,但害怕精神疾病汙名,從未就醫;重鬱症導致產生強烈負向思考,認為不將兒子帶走,將會讓兒子面對更殘酷的世界,深信沒人比她更能照顧孩子,案發時缺乏病識感,現在有親人定期探視,具有復歸社會可能。 下午傳喚鑑定人萬芳醫院精神科醫師吳佳慶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針對犯罪動機,鑑定報告中關於殺子自殺事件(Filicide-Suicide)的定義,指出此案同時具備「利他殺子型(Altruistic Filicide)」鑑定人吳佳慶解釋:母親想自殺,怕孩子痛苦,所以一起帶走孩子。
、「報復前夫型(Spouse Revenge)」鑑定人吳佳慶解釋:伴侶關係不理想,想讓對方痛苦,所以帶走孩子。
的可能性,將會是國民法官接下來審判的關鍵核心。 首先進行主詰問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一方,向證人、鑑定人問話, 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也就是說,不可以在提出的問題中包含或暗示答案,讓證人或鑑定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
的檢方,在確認完鬱症的定義檢察官:憂鬱、重鬱、輕鬱的差別?
鑑定人吳佳慶:憂鬱是一般人使用用詞,台灣精神醫學常使用兩種鑑定守則,一是美國DSM-5,裡面沒有「重鬱」一詞,都稱為「鬱症」,另一個則是世界衛生組織的ICD-10,將depressive disorder稱為「重鬱症」,dysthymia稱為「輕鬱症」,診斷碼只差一個號碼,前者是F32,後者F31。重鬱症症狀包含情緒低落、不想做事、失眠、體重下滑、疲勞、無價值感、自責、猶豫不決、反覆自殺念頭。
檢:重鬱是否會影響認知能力?
吳:患者會傾向負面思考,重鬱症影響的是患者的思考模式,但不是完全影響認知模式,比如患者IQ並不會有改變。患者的記憶力會因注意力不集中,而當下無法記錄下來,所以會有短暫的記憶功能失調,但後來可能會想起來,不是失智症那種記憶損傷。我們的記憶有分儲存和提取,重鬱症會讓患者因為注意力不集中,儲存功能有問題,但不影響提取。
檢:重鬱症是否會導致幻覺幻聽、悖離現實?
吳:比較嚴重的可能會。
檢:如果患者有幻覺幻聽、悖離現實,病歷上會如何記載?
吳:理論上會記載「有無精神症症狀」。
檢:你鑑定時如何判斷被告是否有精神症症狀發作?有何依據?
吳:我們會藉由會談確認,並根據客觀資料,包含卷證、病歷、診斷證明。
檢:提示精神鑑定報告段落並詢問被告鬱症程度為何?
吳:重度。
檢:被告是否有妄想、幻覺?依據為何?
吳:沒有。雖然被告有提到以前還有在住院的時候,有聽到有人叫她名字,但僅是短暫的情況,精神醫學上不算確定她有幻聽。
後,馬上緊扣關乎到是否能以精神抗辯減刑的核心:《刑法》第19條,從證人口中得出其症狀不影響控制行為的能力檢:請鑑定人解釋你們如何鑑定被告是否達到《刑法》第19條的狀況?
吳:我們通常鑑定這個看三件事,一是被告是否知道她違反法律,二是被告是否知道她違反一般人的道德,三是被告是否知道她違反個人的道德。我們判斷被告本身明白殺人的法律意義,也沒有與現實脫節。
檢:鑑定人鑑定時是否有參酌被告與老師的對話紀錄、與前夫對話紀錄、遺書、物證等?
吳:皆有參酌。
檢:參酌後,認為這些證據會影響你對於被告是否符合《刑法》19條狀況的判斷嗎?
吳:《刑法》19條大多是與現實脫節、幻想、幻聽。
檢:所以被告沒有以上症狀,就無法適用?
吳:單就重鬱症來說,是的。
法官:(插話)不好意思,鑑定人現在說的是被告鑑定當時的狀況,還是行為當時的狀況?
吳:行為當時。
檢:鑑定人認為被告是否有控制能力?如何判斷?
吳:認為有,通常控制能力是看被告是否有考慮是否要做該行為的能力、忍耐與延遲決定能力、避免逮捕能力,因為被告告知,她可以思考數分鐘要不要執行(殺人),所以她有考慮是否要動手的能力;寫遺書後,也是過一段陣子才犯案,所以會認為被告有忍耐和延遲決定能力;至於避免逮捕能力,因為被告自殺命危,所以這點無法考量。
,檢方並且以層層推導的方式,一個接著一個丟出「換句話說」檢察官:重鬱症對被告殺人行為會有什麼影響?
鑑定人吳佳慶:重鬱症會使被告傾向負面思考,的確會影響被告整體行為,比如她選擇用負面方式面對壓力。
檢:鑑定報告中提到的「此精神疾病未具有貢獻於本案行為之最低有效程度」是什麼意思?
吳:「最低有效程度」是首先要確認行為跟疾病有直接關係,也就是說被告行為是精神病症產物,首先我們要確認他有沒有這樣的精神疾病、再確認這樣的精神疾病是否會產生這樣的行為,我們也要排除其他因素,比如反社會人格、藥酒癮,導致行為模式改變,所以這句話是講說,許女即使沒有精神疾病,也不代表一定不會有本案行為發生。
檢:(以簡報提出數個「此精神疾病未具有貢獻於本案行為之最低有效程度」的白話文陳述,詢問證人是否同意這樣的詮釋)「並不是說許女沒重鬱症,她就不會殺小孩」
吳:如果說是這一句的白話文的話,是的。
檢:換句話說,「許女沒重鬱症也可能殺小孩」
吳:我不太贊成這樣的說法。
檢:那可以說,「許女有重鬱症,也可能不會殺小孩」
吳:同意。
檢:那是否可以說,「許女的精神疾病和殺小孩沒有必然的關聯」?
吳:如果說「必然」是100%的意思的話,是的。
的陳述,向證人確認鑑定報告意思,更進一步凸顯出即便重鬱症帶給被告負面思考,想要選擇自殺,但並不必然直接導致殺子行為。環環相扣的辯證檢:引述精神鑑定報告,「許女的鬱症症狀或影響了其殺人行為」,這意思是說是會影響她的殺人的動機嗎?
吳:是。
檢:會怎麼影響?
吳:過去這類殺子自殺案件研究上有幾種分類,許女符合「利他主義型」,就是母親想自殺,怕孩子痛苦,所以一起帶走孩子,還有「報復前夫型」,就是和伴侶關係不理想,想讓對方痛苦,所以帶走孩子,至於許女是哪一種動機,由法院判斷。
檢:所謂「利他」是被告主觀認定嗎?
吳:是的。
檢:確認鑑定報告許女訪談時曾提到案發前「先想事情,愈想愈氣,就失控了」,這裡失控是指失去辨識能力嗎?
吳:當時訪談脈絡,是指情緒失控。
檢:許女訪談說「案發當下感覺很模糊,不知怎證明」,是什麼意思?
吳:當時脈絡是她說對事發經過有模糊印象,通常在極度憤怒或創傷時,人會對事情發生細節不清楚,但後續回想,事情順序可清楚,許女即是這樣,且許女經過魏氏智力檢查等測驗顯示沒有記憶障礙。
檢:可以這樣說嗎?重鬱影響的是讓許女產生殺子想法?
吳:應該這樣說,鬱症影響的是她選擇自殺,我不認為一個憂鬱症患者與殺人有直接關係,而是在她選擇要自殺時,她會去思考小孩該怎麼辦,所以應該是以自殺當作結果,而殺人是自殺附帶的因素。
中,檢方試圖切斷其精神疾病(重鬱症)與殺人行為的因果連結,以證明此案不適用《刑法》第19條的無罪或減刑。 相對於檢方直指核心,辯方的反詰問僅能圍繞著鑑定報告的瑕疵,如未訪談其他親屬辯方律師:鑑定是否會訪談親屬?
鑑定人吳佳慶:看鑑定的命題,不一定會訪談親屬。比如此次是針對被告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態就不會訪問親屬,如果是社會調查,就可能會訪問。不過也有滿多親屬不一定會接受訪問。
辯:為何此次不訪問親屬?
吳:原因有二,一是被告案發前有一、兩個月都未與親友聯繫,判斷親友不清楚被告當時精神狀態;二是此次調查命題是被告行為當下精神狀態。
、鑑定報告與案發後就診紀錄的診斷不一致辯:請問為何台北醫院2022年11月23日的診斷書中,有記載許小姐「重鬱症、單一發作」,且「重度伴有精神病症」,與剛才檢方與證人主張矛盾?
吳:但我們會談許女並結合客觀證據,並未發現有精神病症,「有精神病症」的診斷只出現兩次,一次是在台北醫院的診斷書,一次是在許女於看守所期間就醫紀錄,這也有可能和許女病程進程有關。
辯:2次「有精神病症」記載、數次「沒有精神病症」記載,為何會這樣?是否不同醫生會有不同診斷?
吳:無法代替當時診斷醫生回答。但我們發現這紀錄中,同一位醫生有不同診斷,滿有可能是誤寫,因為診斷證明書有、出院病歷摘要沒有,醫界通常是以病歷摘要為主,診斷證明書可能key錯,因為其實他們兩個就是只差一個號碼的病歷代碼差異而已。我們也有找許女澄清她的幻覺內容,判斷並不符合幻覺的病徵。
等細節,但幾乎無法撼動結論,甚至當辯護人問到「重鬱症對控制能力是否完全不影響?還是可能會導致顯著降低?或者可能降低、但不達顯著程度?」再度得出不利被告的證詞:「我們鑑定認為,被告沒有減低控制能力。」 第一日被告全程沉默,皆由辯護人代表發言,無國民法官提問;最後職業法官關注自殺殺子的普世性法官施建榮:自殺是否未必會殺子?你有遇過其他帶子自殺的案子嗎?他們通常怎樣處理小孩?
鑑定人吳佳慶:小孩託付給他人照顧,或我也有遇過的就是媽媽在一個房間自殺,小孩丟在另一個房間。
施:所以就是說有可能是小孩給他人照顧,或者就是直接不管小孩這兩種就對了。
法官洪振峰:被告重鬱症,導致自殺,產生利他殺子的想法,是有必然因果關係嗎?
吳:重鬱症導致被告想自殺,但自殺不必然導致她產生利他主義的想法,因為也可能有其他選擇,把小孩交給其他人照顧。利他是許女的主觀想法,如果我全盤相信許女說法,確實她所述動機是一種利他主義的動機,只是不能確定還有沒有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鑑定報告中提出許女有利他主義以及報復前夫兩種可能動機。
洪:利他主義是根據行為人自身的價值判斷嗎?
吳:剛才有一個核心概念沒講到,通常這種利他主義會出現在,小孩真的沒有母親無法存活,比如母親離世就無人可照顧,或者小孩重病,他人無法照顧。利他主義和妄想無關,是個人行為主觀判斷。
洪:所以利他主義是許女理由之一?
吳:理由之一,但不是僅只如此。
,想釐清「利他主義」殺子是否具有合理和必然性。 第二天(8月17日)的審判,更加詳細審視犯罪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雖然大部分事實都已在第一天提到,但檢方在上午出示更多證據,還原案發前兩天的時間點,包括被告多次傳LINE給學校老師,謊稱孩子打疫苗不舒服、鬧脾氣等原因請假,以及寫給父母及前夫的遺書給前夫遺書(約數百字,因法庭禁止錄音錄影,以下為記者現場速記,非被告原文逐字):
稱因兒子說只想要媽媽陪,故帶著兒子離世;向前夫表示「你沒有資格擁有有我血脈的小孩」;許願「希望來世不要再互相折磨」。
,並在修改紀錄中,可以看到後來又加上一句:「你沒有資格擁有有我血脈的小孩」。 隨著投影布幕上的簡報檔案,出現如探照燈的特效,照向一段段浮現的文字細節,檢察官郭智安訊問許女,「這時候妳想要殺死兒子嗎?」被告接連答覆還沒有、仍在猶豫,直到2022年10月19日徹夜沒睡的早上,看到前夫Instagram上跟女生出遊的照片,想到認識10年、婚姻8年的不值、人生的種種不如意,情緒終於失控,在上午10點半到11點之間,犯下此案。
被告強調,兒子曾表示想跟媽媽一直在一起,如果自己走了,不放心其他人能夠照顧孩子。每次兒子從前夫家返回,其生活用品與衣物常常都是又髒又臭,前夫在家只會打電動,曾經跟女生出去玩,把孩子一人丟在家;而自己的原生家庭管教嚴厲,兒子一點小事就會被(外祖父母)罵,不敢跟媽媽(許女)說內心的想法,擔心以後長大會有陰影。
前一天未發言的國民法官,在被告陳述出更多自己的想法後,陸續提出問題,包括1號男性國民法官質疑案發前2個月內向學校請了15天假,身為母親為何不讓孩子正常上學接受教育?被告答覆因為當時不舒服,希望兒子陪著她;3號女性國民法官問,不信任將小孩給前夫及自己父母,除了這兩條路以外是否思考有其他選擇,以及是否知道並尋求社會資源,被告的答覆都是不知道、不清楚。
檢方也從不同的筆錄證據,呈現出許多不利被告的細節,包括戒護就醫時曾跟護理師提到有看新聞,爸爸殺兒子判15年,希望自己判6年,3年或許可假釋出來;檢方在偵訊前夫時,得知許女曾在任職某工作時期從公司捲款160萬,後靠親人擺平才未被追究,加上離婚後,前夫皆有依照協議提供每月15,000元子女扶養費,加上過往也有薪水3萬的工作,足以讓人懷疑其負債與經濟壓力背後是否另有隱情。
下午開始量刑辯論,檢方從早上鋪陳的細節,以及第一天精神鑑定結論的基礎,強調許女犯案前一直在思考及猶豫,當下完全的辨識與控制能力,不適用《刑法》第19條,也非利他殺子,而是看到先生Instagram瞬間情緒失控,作案動機為報復,並將此行為連結「最嚴重兒虐」,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辯護人則主張許女是「被鬱症綁架的人」,以蹺蹺板做比喻,各種外在與內在事件接連重壓之下,徹底失去平衡。
下午最後傳兩位證人,是案發時到現場的警員,希望釐清被告是否自首。儘管辯方出示擺放在現場床旁邊沙發的平板及手機,試圖問出警方是否有可能在尚未確定案情前,就發現裝置內的遺書,然而兩位證人皆未接觸此證物,承辦警員甚至並未進到現場,只是隨昏迷被告上救護車送醫;檢方也反駁,證據顯示第一時間報案者是被告父母,其自殺後就昏迷流血,是被警消破門發現,完全不適用自首的法律構成要件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
。 無法忽視的持續悲劇:每年平均11位兒少死於殺子自殺
近年來,台灣接連發生單親媽媽殺子案。許女犯下此案的同年(2022年)3月,另一件曾在當時社會輿論極大關注的吳姓單親媽媽(以下稱吳女)勒斃一雙子女案,從一審死刑最後在2022年無期徒刑定讞;同年2月,另一名陳姓單親媽媽(以下稱陳女)以草莓果醬混安眠藥給兩歲女兒服用後燒炭,女兒死亡,陳女判決有期徒刑11年10月定讞。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委託研究報告(2022)犯罪被害狀況及其分析/許春金計畫主持;謝文彥,黃蘭媖協同主持。
,近10年(2011年~2020年)兒少保護案件總計213人死亡,其中原因為「殺子自殺」過去多稱為「攜子自殺」,但近年認為這種案件分為兩階段,先是殺害兒童、後是自殺,故改成「殺子自殺」。殺子自殺(filicide-suicide)定義指父母親與子女一起自殺、或殺害子女後24小時內自殺。
者107人,占了超過半數以上比例,每年平均11人。這是我們的社會無法忽視、持續發生的悲劇。
家扶基金會曾於2014~2019年逐年彙整、分析每年在媒體上曝光的200~300件兒童保護案件中,發現有大約4%屬於殺子自殺案件,即每年約8~12件殺子自殺案,與司法官學院委託報告的數據相近,當中有高比例的孩童身亡,還不包括未被媒體揭露的兒虐黑數。進一步分析案情,逾半與經濟因素相關,高達8成家庭背負沉重生活壓力。部分決定輕生的家長怕孩子無人照顧,遂帶孩子走上絕路;若伴侶間衝突嚴重,也可能衍伸殺子自殺、讓對方悔恨一生的報復心態。 有兩個令人無法忽視的共通點,環繞在許女、吳女、陳女案件中:她們皆是殺子後意圖自殺,但被救活,還有更多的是自殺成功者,則沒有機會接受司法審判,讓社會知悉事件真相;另外,也都有明顯的憂鬱症傾向,然而經過司法精神鑑定後,都需要負上完全責任能力,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減刑條件。
「確實如果診斷是憂鬱症,沒有明顯缺乏現實感或合併精神病症狀,如妄想或幻覺,就難以符合《刑法》第19條的要件,對此精神醫學界的觀點可能比較一致。」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前院長、現任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楊添圍曾參與過包括殺子自殺的許多刑事案件精神鑑定工作,他表示:
「就醫療收集到的暫時性結論,殺子女的母親憂鬱症機率比較高,常常是家暴或是社會心理危機的受害者,被逼到走投無路,才會採取最後的手段;但若是父親殺子女,往往來自於他對配偶關係的不滿(例如懷疑太太不忠),男性常常會把暴力跟傷害對方作為親密關係危機的解套 ,更危險的是,一起殺死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機率也比較高。」
儘管是國內少數深入且持續投注司法精神醫學領域的專家,楊添圍認為殺子自殺行為仍有許多待解謎團,一方面是因為醫療個案與司法案件兩者關注面向不同,長久以來缺乏跨領域的統計數據可供系統化研究分析,而更核心的問題是:
「殺人已經很不尋常了,殺害自己的親生子女,是人類最終極的一種痛苦跟挫折,不太好理解;而且我相信,再怎麼表面看起來單純的個案,如果有機會問,都會挺複雜。如果更了解這些極端案例,而不是一味檢討加害人,是不是可以從中找到一些介入的點,找到防治或解決的契機?」
「密集母職」文化興起,媽媽如何掙脫多重困境?社宅與友善職場有解嗎?
2020年吳女在汽車旅館勒斃兩個孩子之後自殺遭救回,一審被判死刑後曾掀起廣大的同情,一度促成社會討論的契機。民間團體與專業人士於去年7月舉辦案件座談會,共同集思廣益,從司法及社會政策的角度尋找預防下一個憾事可能性。
長年關注女性勞動與單親家庭處境的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洪惠芬也參與其中,更以多篇專文探討此案延伸出的單親媽媽育兒困境。許女殺子在吳女案判決定讞後發生,洪惠芬觀察兩者處境有許多共通之處。從許女的陳述中,可以一窺她的人生歷程,經歷童年、工作、婚姻的接連挫敗,很可能只剩做一個「成功的母親」是最重要的成就感來源,但當經濟與精神壓力不堪重負,連養孩子都無法做好時,唯一的成就感斷掉,瞬間與人生過去種種挫敗連結,造成悲劇。
如當時吳女出庭時證稱自己是「99分媽媽」,許女對於育兒也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也對照顧有極高的標準。精神鑑定報告中提到,許女擔憂前夫打電動不管孩子、自己的父母教養過度嚴苛,堅信「沒人能照顧、理解孩子」,是最終帶走兒子的主因。
洪惠芬感嘆,從兩案中都能觀察到與台灣當代興起的「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這個詞首度是在1998年由美國社會學者莎朗・海斯(Sharon Hays)提出,意指一種以小孩為核心,要求母親投入大量時間、經歷、金錢用以養育孩子的性別模範。洪惠芬多年從事母職研究田野,觀察到近年台灣已出現對於育兒的標準一代比一代提高甚多的現象,已經形成了一種推崇「密集母職」的社會文化。
文化有緊密關聯。「密集母職」概念是要求母親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對孩子精細照顧、情感支持,洪惠芬2020年曾田野調查多位單親家長,看到兩極的性別差異──單親爸爸即便育兒時間稀缺,也未曾思考過要放棄長工時工作,照顧孩子大多由原生家庭的其他女性成員分擔;反觀單親媽媽,即便向原生家庭求援,原生家庭以及個案自己也傾向認為媽媽應該承擔主要的育兒責任、不應倚靠旁人,此外,單親媽媽大多曾考慮過要放棄工作、換取更多照顧孩子的時間。 洪惠芬表示,「密集母職」的危險之處在於,「(社會)不相信有任何人可以比母親對孩子提供更好的照顧」,也催使女性將這內化為自我認同的一環,很容易讓母親陷入「孤立育兒」的處境,而當發生在單親家庭時,更可能催生出如許女這樣將孩子與自己的命運緊緊相連的強烈信仰,對孩子來說,也並非穩定的狀態。
「雖然(許女)她很極端,可是也沒有那麼不典型,我看到很多單媽,可能是多了一點點的支持系統,所以防範她們走到極端,」洪惠芬分析,許女自承在失業後開始鎮日在家不出門,如果許女還有工作、或有其他支持系統,能與外界保持聯繫,可能還不至於崩盤,但發生憾事之前,究竟有沒有外界資源可以介入這樣的個案?洪惠芬嘆息:「真的好難。」
社福資源可以介入的強制性理由,一是個案有疏忽或虐待小孩的舉動遭通報,然而,許女相當照顧孩子,雖然向學校請假多天,但編造理由都在合理範圍內,很難被社福和學校老師早期發現介入;第二種管道則是因精神疾病被轉介社福,但許女並未就醫。
不具備強制性理由的個案,目前便是仰賴「主動求助」。目前各地方政府社會局提供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簡而言之,單親家庭能申請補助的緣由主要為第二項「因遭受配偶遺棄或虐待而離婚」或者第五項「離婚後無工作,不能撫養子女」。洪惠芬於研究中調查各縣市政府特境扶助資料庫,針對單親家庭申請特境扶助者,統計2016年至 2020年間,每年申請人次約為2,900 人左右;其中83.5%為女性、16.5 %為男性;35~39歲申請者為大宗。此外,扶助條例設計概念,是一人此生只能根據一款項目申請一次3個月的補助,但洪惠芬發現至少有四分之一的申請者,需要連續兩年申請扶助,實務上通常是社工依據不同款項協助申請,凸顯了3個月的補助其實不敷單親家庭的實際需求。
(以下簡稱特境扶助),給予離婚後完全沒有工作收入的單親家長3個月短期補助,是國家接住弱勢單親家庭的最前端防線。制度設計概念,是提供經濟資源作為誘因,降低個案主動求助的心理門檻,補助審核時會有社工家訪,即便認為該家庭不符合補助資格,也可進一步連結其他社福資源。 然而特境扶助針對的對象,是離婚後完全沒有工作收入的單親家長,許女離婚後仍有幾段工作,極可能不符合補助資格。洪惠芬分析,或許因此許女在法庭表示不清楚、也未去申請這樣的社會補助,此外,她也可能像大眾一樣普遍排斥申請社福資源,或因為鬱症導致她無力去刻意尋找資源,而精神疾病的汙名化更阻斷她求助醫療,導致最終仍被漏接。
以目前制度而言,洪惠芬唯一想到的解法是提高「社會住宅」普及率。許離婚後獨力承租1萬2的雅房,到後期已無力繳納房租,洪惠芬分析,對很多無意願求助社福的民眾來說,為了解決租屋問題而來申請社宅,心理門檻相對較低;此外,部分社宅也有課後托育、育兒喘息服務可以使用,甚至雙北社宅有搭配社工,能打破其孤立育兒困境,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洪惠芬表示,以預防角度來說,讓所有媽媽可以留在勞動市場,是預防殺子自殺最好的方式,工作維持與外界連結、經濟穩定、有成就感,但現行勞動市場卻對照顧者高度不友善。以吳案為例,當初她曾騎著機車挨家挨戶求職,卻因為育有小小孩遭拒絕;許女曾表示因小孩學校確診停課,得請假帶小孩,成為被辭退原因之一,她在重鬱症、可能工作表現本來就不好的狀態,恐更難穩定就職。
「我們現在勞動市場對於受僱者的要求強度是非常、非常高的,所以只要有一點點不如人、或者表現不夠好的時候,很容易被排除在外。」
洪惠芬沉重指出,台灣的勞動文化需要改變,正視照顧者需要工作彈性的需求。
然而,法院是社會問題的最末端,國民法官要思考的,不是如何預防與解決問題,而是如何定眼前被告的罪,最終決定量刑,也就是在法定的範圍內要判多重或多輕。
檢方在量刑辯論中表示,雖然案發一年前歷經多重打擊、患重鬱症,被告卻仍放任心中想法,未求助,預謀犯罪,為報復前夫而殺害無辜兒童,刑期要從15年起跳,建議量處17~20年徒刑。
辯方引用國外論文與內政部兒童局的殺子自殺研究辯護人:提出一份2008年內政部兒童局委託台大社會系做的研究報告,當中有個國外研究顯示,「殺害18歲以下親生子女後在24小時內自殺者」,有7成被認定為出於利他動機,有9成母親與6成父親,是為了讓子女免於受苦而殺死孩子。這類父母殺死子女案件,是出於利他,而不是失控。
當中另一個研究也顯示,犯案的母親認為殺子女再自殺為一種「悲劇性的拯救」;此外父母有憂鬱症傾向、婚姻失調、有三分之二在事發時面臨嚴重經濟困境,8成6的自殺者當時罹患憂鬱症想輕生,外部支持系統弱,面對困境產生無助感,也沒有向專業機構尋求資源。
文獻當中也提到殺害幼童的事件的加害者,往往是父母或繼父母,殺子的母親大多是貧窮、孤立的社會背景,精神疾病與自殺傾向都是殺子自殺原因。犯下殺子自殺的母親,孩子平均受害的年齡為6歲。另外,目前約有20幾個國家已經頒布殺嬰法令,行為人能獲得較輕的刑度。
檢察官:提出異議,指殺嬰與本案不同,可能會引起國民法官的偏頗或預斷,審判長請請辯護人修正意見。
,試圖呈現被告犯案時的多重身心困境。但資料已時隔15年,檢方認為過於陳舊且報告內容不夠全面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提的兒童局報告,檢方認為報告已經時隔15年,太久了。而且報告裡面提到,在西方的文化脈絡中,孩子被認為是擁有完生存權與人格權的獨立個體,父母不管選擇什麼原因終結生命,對孩子有什麼不捨與擔憂,都沒有權利剝奪孩子的生存權,所以殺子自殺是出自自私的動機,父母要負謀殺的法律責任。而且報告也提到很多防制層面,例如鼓勵當事人發現精神病時及早就醫。
另外,沒有任何一條法條允許父母擁有「必要時可以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生命」特權。因此為人父母若殺子自殺,不問動機為何都將依情節被判以殺人罪、殺人未遂罪等,受到刑法的制裁,甚至因被害人為兒少而加重刑罰。
報告還有一個觀點是,殺害孩子有可能是被父母作為報復另一方的工具。所以檢察官的結論是,這個報告觀點不夠全面,從母親的角度去分析,但缺乏孩子的視角。
而且該報告分析的個案以距今時隔15年,是通案的認定,不是個案的探討,今天審理的案件情況,請回歸個案的判斷。
,且反而從該份兒童局研究中找到一段關於西方國家認為孩子是獨立個體、殺子自殺行為相當自私不當的論點。 檢方訊問被告檢方:確認被告有想殺子自殺的念頭,是從2022年4月左右開始,但並未真正動手。先前提到好幾次失控,是兒子把她拉回來,指的是兒子犯錯或功課寫不好時她脾氣上來,兒子就會一直說「媽媽我錯了」,她回神後會覺得自己太兇,跟孩子道歉。
檢:妳昨天說,有朋友說去看過身心科,沒有什麼效果,而且會被汙名化,但妳本人從來都沒有去看過身心科,怎麼知道身心科治療沒用?
許:我不確定。
檢:為什麼完全不肯去嘗試?主因是怕會被汙名化?
許:算是。
檢:身為媽媽,如有其他的人要傷害孩子,妳會不會覺得很危險想要保護他?
許:會。
檢:那妳自己有那麼危險(想殺子自殺)的念頭,為什麼不去看醫生?是不是因為罵自己被汙名化的程度比較多?
許:我只擔心萬一被發現有病,我會看不到我的孩子。
檢:妳在給父母的遺書裡提到王八蛋跟小三在一起,憑什麼都沒事?是希望前夫出什麼事情嗎?
許:我不是希望他出事,因為那時候我的情緒很低落,覺得自己做錯什麼,為什麼兩個外祖母會接連過世?我前夫為何可以跟那個對象走那麼近?世界很不公平。
檢:那要覺得怎樣才公平?前夫要有什麼事情世界才公平?
許:至少不應該跟那個女子繼續在一起,我才覺得才公平。
檢:對前夫不滿,是不是還是妳最終決定殺死兒子的原因?
許:不是。
檢:為什麼在離世前的最後一次遺書修改,要強調「你們家沒有資格有我血脈的小孩」?
許:沒有為什麼。
檢: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許:字面上的意思。
檢:請解釋是什麼意思? 這是有我跟他血脈的孩子,他們家沒有資格擁有,是這樣嗎?
許:是。
檢:所以妳認為小孩是被擁有的嗎?所以你覺得小孩是被擁有的嗎?(連問兩次)
許:(停頓三秒)是。
檢:為什麼妳覺得自己有資格去決定小孩被誰擁有?
許:(啜泣)
檢:而且妳後來也決定他們家沒有妳血脈的小孩(指殺死兒子)。
(檢察官多次詢問,被告啜泣,審判長提醒被告不用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保持沉默)
檢:妳不想回答,可以不回答,我們可以理解。妳想回答嗎?
許:(搖頭)
檢:妳對前夫的怨恨,是不是決定殺死兒子的最終原因?
許:不是。
檢:妳殺死兒子那天,有看到前夫與小三出遊的Instagram,想再問,不滿前夫帶交往對象出遊,是不是最終決定殺死兒子的原因?
許:不是。
時問:「妳覺得孩子是被(家長)擁有的嗎?」被告答「是」。檢方追問為何被告能決定孩子是「被擁有」,審判長提示被告有不作答的權利,被告即搖頭不答。檢方隨後密集追問被告殺子是否因為怨恨前夫,被告均否認。 檢方提出被告與一名男網友的對話檢方準備在大螢幕投影「檢證67」,也就是被告與網友的曖昧訊息。
審判長表示,這個被告審判外供述,在協商準備程序時,有提到是待會第三階段才會做的調查。檢察官則表示,先前準備程序已經提到訊問被告時會同步呈現這個證據。辯護人表示,審判表都已在事前擬妥,這個程序更動不合適。而且檢方對被告的訊問,已經超出審理計畫擬定的10分鐘,不應繼續下去。
檢方表示,當然希望守時,但有時就是會超過,再說辯方交互詰問時也超時很多。審判長裁示,請檢察官把這部分放在第三階段的調查被告審判外供述,檢方表示完意見後,再讓被告表示意見。檢察官郭智安說,能否提示完對話紀錄後,再有第二次訊問被告的機會,不然很多對話無法透過訊問被告釐清。審判長詢問辯護人是否同意程序變更,辯護人反對。
檢察官表示當時檢方就有提出,訊問被告時就會提出這份對話紀錄並請被告說明完畢,如果有訊問不夠清楚的地方,會再行調查,當時受命法官的回答,意思是可以在訊問時提示,之後另有一段完整的時間給檢方提示出證。
合議庭評議約2分鐘,裁定可用這份對話紀錄內容詢問被告,也就是把證據資料當成問題詢問被告,但暫時不當證據使用,被告也可以選擇不回答。
檢:許小姐與前夫,對前夫先前在婚姻關係中外遇的認知不一致嗎?
許:簽離婚協議書時一致,之後才不一致。
檢:妳的LINE好友中,有個聯絡人「B」,你們是什麼關係?
許:普通網友關係。
檢:沒有交往?
許:沒有。
檢:妳怎麼稱呼對方?
許:會鬧啊,他會叫我叫他比較親密的話。
檢:是什麼?
許:親愛的。
檢:是不是有妳叫他大壞蛋,他叫妳小笨蛋。
許:是。
檢:這不算交往嗎?
許:不算。
檢方繼續問到被告與B有在110年9月18日出去玩並過夜,對話紀錄提到B有給被告吃一種藥,被告對B抱怨會長痘痘,再讓她吃藥就要咬爆他。檢方詢問是否知道那是什麼藥?被告答不知道,未否認雙方出遊過夜,雙方對話是在開玩笑。
這邊被告答得非常快,審判長再次提醒她可不回答。檢察官繼續提示對話,雙方會在睡前互道「親愛的晚安」,B有把交女友的事情告訴媽媽,被告回答訊問時仍否認雙方交往。
檢:2022年2月28日妳跟B斷聯了,是不是導致妳心情低落?
許:只有當天,後來就沒事了。
檢:妳說那年4月有帶兒子離開的念頭,是不是跟這個有關?
許:沒有關係。
檢:妳是不是因為自己的感情不順,又看到前夫跟新對象出遊,才想帶走兒子?
許:不是。
,呈現被告在離婚前兩個月,已疑似與網友交往並發生關係,並用提問導向被告後來與該網友斷聯,又看到前夫另結新歡,憤而殺子。 債務方面,在被告與前夫皆有工作的期間,兩人薪資相加,一個月約有5~6萬元,會出現財務問題是因為前夫想養紅龍辯方李諭奇律師訊問被告。關於離婚前的養育分工,前夫負責幫小朋友洗澡、複習功課,被告負責日常需求,安排安親班,半夜孩子哭泣也是被告在顧。為何離婚後沒搬回娘家住,是因為娘家在新莊,孩子轉學到新莊的話,前夫接送不方便。雖然兩百萬債務已經由父母處理好,但案發時被告經濟仍很差。
辯:當初為什麼欠債這麼多?
許:很多原因,比如先生工作沒賺那麼多,我要繳一些費用,只能借地下錢莊,那時還要養魚,買紅龍,訂做魚缸。所以八年婚姻,除了前兩年,在孩子出生後的1、2年,我們都是在債滾債。
辯:買紅龍是妳跟前夫一起決定?
許:他想要,我也沒反對。大概養了4、5隻。
辯:所以你們因為這樣,就有背了比較大的債務?
許:是,是我父母幫我處理的,每個月要還我父母錢
辯:從瀝青廠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許:比較常請假,上班的時候注意力不太集中,老闆叫我自請離職。
辯:之後妳從事兩個工作,時間都非常短,為什麼?
許:覺得不適合我,本來想做電銷,但發現要一直打電話跟人溝通,我常做不到。
辯:所以這個工作讓你感到焦慮,所以你才做不下去?
許:是。
辯:回到本案,為何想在平板裡留下遺書?
許:覺得警察一定會來,看到的時候就會把筆記交給我父母,我沒有預期我會活著。
辯:案件發生以後妳有跟法院有請求,無論透過調解或修復式司法,希望跟前夫有溝通管道?
許:有,不管他是否原諒我,我都想跟他說清楚我為什麼會這麼做。我想走,不是要報復他,我想跟他講清楚,可是他沒給我機會。
被告講到,目前每個禮拜有心理師諮商,她有好轉很多,也答應父母與弟弟不要再有自殺的念頭。父母與弟弟滿常去探望,她對父母的想法也改變,看到父母每次來探視時都哭,她也很難過,知道父母沒放棄她。律師確認,被告與前夫何時開始談離婚,被告說是9月,10月租屋搬走,11月簽字。現在看到小孩的照片影片,被告還是非常傷心。
檢方沒有第二輪訊問,周律師再問,買紅龍與魚缸是誰的決定?被告說是一起決定,金額不記得。檢方又問被告花多少錢買包?買包是誰的決定?被告說是自己的決定,花多少錢不記得。
,於是買了5條加上訂製魚缸,導致財務缺口,成為被告侵占160萬元公款法官施建榮:2017年4月~2021年6月在瀝青廠工作,投保薪資28,800元屬實?
被告:加上獎金會到3萬。
法官:前夫收入?
被告:2萬多到4萬多不一定。
法官:這樣一個月加起來5、6萬元,足夠一家三口開銷?還是要再借?
被告:有時要再借。
接下來法官想釐清債務與侵占公款的細節。許回答他們那時在外面租屋,前夫也有車貸,沒有算過借錢的金額,可是生活壓力滿大。侵占瀝青廠公款的手段,是沒有把收到的帳款轉給主管。錢用在生活支出、房租、車貸、日用品。
法官:侵占160萬元公款,均攤下來每個月侵占2、3萬元,有這麼大的缺口嗎?
被告:先生的薪水不穩定,有時整個月都沒上班。
法官:雙方都有薪水時,每月合計5、6萬元還不夠?
被告:當時有養紅龍,一口氣買5條。
法官追問,那買完紅龍之後幾年還需要繼續侵占公款?花到哪?
被告表示忘記了,這筆侵占款項原本從她薪水扣,也就是無薪工作,後來老闆覺得她請假太多,這樣不划算,要求一次償還,最後她父母出面解決。她最後從瀝青廠離職,因為老闆覺得她態度不佳。
被告說,當時為了償還160萬,先提供存摺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又因為急著找錢,被騙去買車,背了3、40萬的車貸,又去跟地下錢莊借錢,最後這錢同樣是父母處理,父母幫她還200多萬,說再有債務就不認她這個女兒,所以之後她新欠30多萬信貸,不敢跟父母說。
被告表示,不去看身心科是擔心被汙名化,被當成神經病,前夫家不讓她再看到孩子。雖然監護權在她手上,但她就是有這個擔心。
的動機。後來「債滾債」愈滾愈大,娘家幫忙還款約200萬,被告殺子前仍有4萬卡債與30多萬元信貸,存款僅餘不到5,000元。檢方另引述侯男偵訊時的說法,表示被告網購大量包包與衣服,他感到強大經濟壓力,錢是導致兩人離婚的原因。 被告的前夫侯男前夫侯男與姑姑一起到場,因為不想看見被告,在另外一間指認室透過視訊連線陳述意見,陳述影像只有法官看得到,未在大螢幕投影。陳述時,被告沒有什麼表情或動作。
侯:離婚後,我跟孩子的相處很好,他每天都吵著要我帶他去上課。我照顧孩子時,我每天早上6點半叫他起床,幫他穿衣服,帶他去早餐店吃早餐聊一下,再送他去上學。孩子說他很喜歡上學,可以快樂地交朋友、學很多東西。也很多次講到他希望上課時可以回來爸爸這邊,我有跟女方講,孩子上課時能住在我這,放假讓他接回去,但女方一直沒有正面答覆。
下課後,我會幫孩子洗澡,讓他吃飯、複習功課,他去找表姊、表妹玩之後,我再做自己的事。還沒離婚前,我也一樣做這些事,休息有空時就帶他出去走走。最後一次照顧孩子,他說他想去高美濕地,我說好,沒想到孩子再也回不來。之前女方拖延不讓我接小孩是常有的事,不是說孩子不舒服,就是孩子說要多住一天,拖兩、三天才讓我接走。
劇變發生後,我爸沒多久就倒下來,不久就過世了。小孩再怎樣都是無辜,不管怎樣都沒有必要傷害小孩。
(侯男激動哭泣,審判長請姑姑先發言)
、前夫的姑姑姑姑:很遺憾要在這裡談孩子的事,從出生到離開,我都跟他很親,他會主動找我玩,拿烹飪玩具說要煮東西給我吃,我常帶他與他的表姊一起去去玩,事情發生後,我無法回到他玩溜滑梯的公園,我無法面對。我一直無法理解為什麼能對小孩子做這種事。我們家一片哀悽,侯男的父親原本身體就不好,也會把事情悶在心裡,孫子離開後,他也過世了,侯男同時承受喪子與喪父之痛。現在我看到路上跟我姪孫同齡的小朋友,就會想到他。但事情發生還是得面對,我們只能想,他到天堂當快樂天使,不用再受苦了。
、被告的父母都有出庭,描述與孩子親密的相處侯男平復情緒後補充:
看到案發現場時,我愣住了,還被女方的父母踢一腳、打一拳。我今天不是什麼(照顧兒子的)事情都沒做,有必要到把孩子帶走這地步嗎?家裡因為這樣整個亂掉,我父親突然倒下來,所有壓力倒在我身上,還有很多言語壓力,那段時間我必須接受心理治療才有辦法睡覺,還曾超過四天沒闔眼。到現在假日休息,我會去牌位陪他,跟他說話。(哭泣停頓)
兒子很聰明,很多事一點就通。他睡前都會跟我講一個咒語,我一直無法忘記,現在有時候作夢,醒來迷迷糊糊還會覺得兒子在我旁邊。他會說:「爸比,愛你喔,啾咪,等我睡起來,你要在我身邊,要永遠待在我身邊喔」。他是這麼的快樂⋯⋯(哭泣)我就講到這。
,會帶出去玩,照顧也沒少,兒子睡前都會跟爸爸說愛你,隔天起床還要看到你。被告父母(許父身形粗壯,一坐上證人席,許女就淚流不止,一直到父母陳述完畢,都壓著聲音哭,是這天情緒反應最激烈的時刻。許父、母都說台語,開口不久就哽噎,聲音模糊聽不太清楚。)
許父:這孩子出生不久,就有跟我們一起住。從孩子過世至今,每天想到他,我就一直哭。我想不到他會跟他媽媽說要一起自殺,可是這孩子很黏媽媽,常會抱媽媽說「媽媽,我好愛好愛妳」(許女痛哭出聲),會說要保護媽媽,要陪媽媽睡。女兒很愛兒子,都把他打扮得很帥。
孫子回我們家時,他會幫外婆煮飯,我們一起去公園與水族館玩,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我不知道這孩子這麼好強,什麼事情都放在心裡,她開銷也不大,我不懂怎麼會欠那麼多錢?
案發當天,我覺得人死要見屍,要求消防隊破門,看到我的孫子與女兒倒在床上⋯⋯(泣不成聲聽不清楚)。如果今天不是我們去找人,他們(前夫家)可能都不知道人已經死了。今天女兒是很不得已才走這條路,她不是要殺孩子,是要自殺,她不知道這孩子能怎麼辦,所以才一起帶走。
(許女沒有哭出聲,但流淚到全身發抖,審判長確認是否能繼續,許女說可以。)
許父:我也很自責,女兒受到這麼大的痛苦,帶孩子租一個小房間,很疼她的兩個阿嬤又相繼過世⋯⋯我想到這件事就哭,騎機車也在哭。
(審判長請許父休息)
許母:(神情憔悴,頭髮散亂,一開口就哭泣,聽不清楚,主要是講女兒公婆對對母子不關心,幼稚園的園遊會也是兩老與女兒陪著去。)女兒很好強,事情放在心裡,怕我們兩老擔心,什麼都不講,回家都報喜不報憂。我們不知道她得了這麼重的憂鬱症,連女兒被救起來,還想繼續自殘,手腳都被綁起來。哪個母親忍心殺死自己的孩子?是我女兒想不開,又放不下孩子,才一起帶走,沒想到自己獨活,孩子卻死了,她心裡比任何人都痛苦。
許父:孫子尿布奶粉錢,絕大部分是娘家幫忙。我不知道女兒離婚後變化這麼大,什麼事情都悶在心裡不講,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可是女兒把孩子教得很懂事。
(休庭,辯護人提出能否讓許女和父母靠近講一點話,審判長說之後接見即可。許女與父母隔著一條走道對坐流淚,偶爾問一兩句近況。)
陳述祖孫相處回憶時不斷哭泣,表示孩子的奶粉尿布大都是他們出,幼稚園園遊會是他們陪著去,許女的債務也是兩老解決。老人家泣不成聲,審判長都一度請他們休息。父母都說女兒好強,回娘家都報喜不報憂,離婚後感覺變一個人,事情更加悶在心裡。許母求情說,沒有母親會忍心殺子,女兒想不開又放不下孩子,才一起帶走。獨活下來的女兒,現在內心比任何人都痛苦,懇請法官網開一面。受害者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則主張,人生挫折難免,但無論遭逢任何苦難,都不是殺害兒童的理由,請求法官勿讓被告減刑。 檢方延續前兩天的訊問與出證節奏,旁徵博引有力的引句加強印象檢察官:以非洲古諺「養一個孩子,需要全村力量」當開頭,從孩子6年的成長時間軸,回顧多少人為他成長做出努力。
外公外婆、祖父母、姑婆、父母,老師,都照顧並愛著孩子。即便父母離婚,他也單純地愛著爸媽,時間軸一路回顧到他死亡那天。
大家記得你們升小二暑假是怎麼過的嗎?如果他還在,會不會跟表姊一起出去玩,和爸爸去遊樂園?十天前,原本應該是他生命中第七個父親節,他可能寫張卡片給爸爸,一起吃蛋糕,但這都不可能了。他的表姊,原本能有一位能一起長大的玩伴,現在沒有了。(檢察官一面論述,一面播放他與爸爸和表姊的合照。)
他在想什麼?他希望爸媽能永遠陪著他。在他被媽媽用枕頭摀住口鼻無法呼吸時,他能理解嗎?
辯護人昨天說,很可惜無法檢視告訴人的不作為。告訴人身為父親,他努力過了,他錯的是,相信媽媽不會傷害孩子,他錯的是,心裡存著寬容,在被告拖延不讓他接走孩子時,他沒有強硬把孩子帶走。本案錯的人,是被告。
案發那年,被告相繼面臨外婆與祖母過世、與B分手、失業、背負信貸與卡債,被告說她很痛苦,但她的身邊,難道沒人對她付出關心與愛?幫忙還債的舅舅、幫顧孩子的父母、幫找瀝青廠工作的前夫姑姑、在婚姻破裂前仍努力溝通的前夫、始終單純愛著媽媽的他,被告有看見嗎?
投影片打出「心懷刀刃,不尋刀鞘」,檢方說,被告心中懷著一把尖刀長達半年,卻未向外求援,而是反覆磨刀,直到刀落下。被告說,她(殺子)的選擇對孩子最好,但我們現在可以看到,這並不是最好的選擇。被告行為前面臨的種種壓力,會讓她喪失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嗎?
愛是什麼?身為一位母親,我感性上可以知道,媽媽覺得,只有媽媽才會對孩子最好,但理性上可以知道,如果沒有我,孩子還有我的先生與親人。最重要的是,我的女兒,有她自己的人生。剝奪孩子的生命不是愛,是自私。
殺孩子就是殺人,被告有犯罪計畫,被告在犯罪前刻意為孩子請假,隔絕孩子與學校、前夫。犯後,她說過很多遍自己不後悔。
檢察官引用紀伯倫詩句: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
他們是『生命」』的子女,是生命自身的渴望。
他們經你而生,但非出自於你,
他們雖然和你在一起,卻不屬於你。
⋯⋯
你好比一把弓,
孩子是從你身上射出的生命之箭。
弓箭手看見無窮路徑上的箭靶,
於是祂大力拉彎你這把弓,希望祂的箭能射得又快又遠。」
固然辯護人說,某些文化或特定條件中,對殺子自殺存在理解,但這個論點,表示父母對孩子有支配權,檢察官請大家不要認同,殺子自殺的動機是自私的。
,適時穿插孩子與父親的合照,以及在回顧被告、前夫訊息時間軸時,對比當時孩子的年紀,讓人在現場猶如看著小生命走向倒數。反之辯方的投影片以文字居多,逐頁念過冗長的簡報內容,旁聽者的目光難以聚焦,引用的對話紀錄也與檢方出證重疊,卻沒有令人更有印象的論述方式。 本日國民法官的提問較前兩天踴躍,但大都環繞在被告的債務、金錢使用與感情。4號男性備位國民法官的提問,則稍微觸及被告育兒心境的蛛絲馬跡。
4號備位國民法官問,孩子輪到前夫照顧期間,許女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許女回答,若當天沒有工作面試,就會待在家,也沒想過出門散心。國民法官追問,孩子不在身邊,她會覺得生活沒重心嗎?許女點頭表示:「會有很空虛的感覺。」
而在答覆職業法官的訊問時,許女說出不去看身心科的原因──她擔心被汙名化、被當成精神有問題的人,前夫家再也不會讓她看孩子。雖然監護權在她手上,但她就是有這個擔心(註)根據記者了解,司法實務上,罹患重鬱症並不會直接導致家長失去親權(俗稱監護權),但若家長一方有不遵守探視協議、阻撓親屬與孩子正常交往、不讓孩子上學等情事,另一方向法院申請改訂親權,法院才會綜合判斷該家長的照顧狀況、親屬支持系統、以及能否就憂鬱症穩定就醫改善狀況,綜合判斷孩子適合由誰照顧。
。 在3天的審理過程中,儘管種種證據與量刑辯論都對被告十分不利,仍有少數的片刻,我們得以知悉一位母親的真實內心。辯護人當庭讀出今年5月3日被告寄出的信,收信人雖是律師,內容卻是給兒子的告白:
「說實在我不太會寫,一點想法也沒有,也不知道我寫得好不好。
我不知道好母親的標準是什麼, 但我自認為我有做好媽媽這個角色。從寶貝在肚子裡,我會放音樂、跟他說話,孩子出生時,我以為我不會哭,但看到寶貝那刻還是忍不住哭了。
為了守在孩子身邊,我請了半年育嬰假,孩子半夜哭鬧喝奶,也從不假手他人。到8個月大,我要回去上班,才把寶貝給外公外婆(被告父母)帶到兩歲,放假就接回來。寶貝很黏我,我也一直把他放在心上。
後來寶貝要去上學,可是兩歲還沒開口說話,學校通知社工來,我也非常擔心,就把寶貝送到公婆家一年,想說公婆做生意,孩子比較容易學說話。
我的寶貝有分離恐慌,每次送他上學他都大哭,我也難過地像是母子十八相送。我關心寶貝的學習狀況,出席學校活動,當寶貝生病,我不眠不休照顧。當他慢慢長大有自己的想法,我也會去了解。
之前孩子出現在我夢中叫我媽媽,我淚水停不下來。孩子,媽咪錯了,如果再重來,媽咪不會再選擇這條路。我在好媽媽的路上走了6個年頭,卻在我跨不出的坎上跌了一大跤,輸在最後一刻。媽咪輸掉你,輸掉一切,媽咪心好痛,媽咪對不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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